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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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冒险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

石某经人介绍到某清洁公司从事清洁工的工作。有一天,小雨从早晨就开始淅淅沥沥下个不停,石某心想今天的工作应该非常轻松了。但是,上午10点多,该清洁公司接到了某景区的清洁任务,要求清洁工人到山上清扫垃圾。因清扫的地点在山上,有些地方需要借助绳索下到角落里才能捡出垃圾。再加上下雨天,清洁人员很容易因路滑而摔下去。石某等人要求等到天气变晴,路不滑的时候再清扫。但是清洁公司的负责人说,由于景区的要求,清洁公司必须在当天完成清洁任务。因此,清洁公司就以扣除工资为由强行让石某等人进行清洁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石某等人可以立即解除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解析

案例中,清洁公司强迫石某等人在雨天进行清洁工作的行为,属于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这一行为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也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案例中,石某等人在清洁公司强令他们从事危险作业时,可以拒绝公司的工作要求,并与清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石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