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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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产假条款无效,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吗?

案情

某日,王某例行体检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由于工作比较忙,就一直没有请假。随着时间过去,王某离预产期很近了,于是向所在公司申请休产假。公司收到她的申请后,回复她,可以安排她休产假,但是根据合同的规定,休产假期间,不会向王某支付报酬。听到公司这样的说法后,王某非常气愤,她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公司在合同中关于产假的条款无效。而公司则称,如果产假条款无效的话,整个劳动合同就无效。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产假条款无效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吗?

解析

上述案例中王某所在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产假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产假是女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产假期间员工没有劳动报酬的条款是无效的,但这一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案例中,王某所在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王某作为孕期妇女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停发她的工资待遇。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