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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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是针对哪些员工的?

案情

冯某是缘定今生婚纱店的店长。两个月前,缘定今生想要成立爱恋婚纱分店,于是登出招聘启事,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店的店长。经过选拔之后,林某成功应聘到了这一职位,冯某决定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在劳动合同中发现有这一条约定:“合同期为两年,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的一年内,林某不得到其他婚纱店从事相关工作,更不得向缘定今生婚纱店的竞争单位提供本店的顾客信息。”请问,林某担任分店的店长应当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吗?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针对哪些员工?

解析

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哪些员工需要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类行业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该类行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受该条款的约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案例中,林某应聘的是婚纱店分店的店长,属于婚纱店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常接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缘定今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以要求与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