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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事诉讼法》第82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修改)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到期日的确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劳动法》第44条、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82条。
►行政法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全书“关联法规参见”中的规范性文件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