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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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条、第1078条、第1079条、第1097条、第1101条、第1105条、第1116条,《民法典继承编》第1109条、第1139条,《海关法》第11条,《保险法》第1117条,《拍卖法》第26条、第34条,《执业医师法》第23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0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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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19条、第925条、第926条、第951条、第961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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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19条至第922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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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29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修改)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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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19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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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32条,《信托法》第31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56条、第961条,《公司法》第148条、《保险法》第108条、第109条,《信托法》第28条。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
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典型案例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一》(2013年6月7日)
典型意义: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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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23条,《信托法》第30条。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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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61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至第28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之五》(2016年10月31日)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天津两省市,是一起关于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基于民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别是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当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本案即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维系正常民商事交易关系、保护诚信等方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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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34条至第936条,《信托法》第15条、第52条、第53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935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总则编》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