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庭审发问中戳穿虚假供述[1]
——徐某涉嫌抢劫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纠集赵某、於某、姜某、冯某(在逃)等人,事先商量以“抓奸”的方式向被害人花某索回钱财。当日中午,被告人薛某致电被害人花某,约其晚上到S市L区某精品酒店1016房间见面。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花某在房间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薛某趁花某裸体之际,迅速打开房门,招手示意在门口等候的被告人徐某、於某、姜某、冯某进入房间。随后,被告人徐某用拳头和高跟鞋对花某进行殴打,并指使姜某、冯某用手机对花某拍下裸照和视频。期间,徐某胁迫花某写下人民币115万元的欠条,并由薛某和姜某通过银行ATM机索得人民币31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索得人民币564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其建设银行卡账户索得人民币20万元。非法拘禁行为持续至4月16日7时许。经鉴定,被害人花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律师策略
先介绍一下这几名被告人的关系,被告人徐某和被告人薛某是夫妻,被告人於某是被告人徐某的嫂子,被告人赵某是被告人於某的妹夫,被告人姜某、冯某是被告人赵某的朋友。
律师的当事人是赵某,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就去会见赵某,他是这样讲述案发经过的:徐某发现丈夫薛某与被害人花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偿还债务、支付日常开销等费用共计数十余万元,徐某心中一直耿耿于怀。2017年4月15日,徐某、薛某约於某来深圳,并让於某告诉赵某。赵某一听,自己的姨姐来了,那必须请吃饭呀,就约了姜某、冯某去请三人吃晚饭,吃饭的时候,听到徐某说约了花某来谈判。吃完饭,赵某要回去上班,就留下姜某、冯某作陪,这几个人随后去了酒店。赵某夜里1点下班后来酒店作陪,但一直待在房间里睡觉,直到第二天早上送於某去火车站坐火车回家,路上才听说徐某等人在酒店当场把薛某和花某抓奸在床,还找花某要了钱,但具体的数额不清楚,也没有分到钱。案发5天后,赵某在上班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抢劫罪是暴力犯罪,历来是从重打击的对象,从会见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这起案件类似于抢劫。但通过多次会见以及与家属的沟通,律师判断赵某确实不在现场,没有实际参与,很有可能是无罪的,同时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产生质疑,案件的性质更符合非法拘禁罪。基于这些考虑,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本案不是抢劫罪,赵某不在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公安机关很快就驳回了律师的申请。
随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呈请逮捕,律师及时递交法律意见书,向检察官阐明本案的定性不是抢劫而是非法拘禁,并以赵某未实际参与为由,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检察官最终还是批准逮捕,但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这也算是初战告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阅卷,通过细致的阅卷,发现在案证据中能够证实赵某事中没有参与“抓奸”、殴打、取钱的犯罪行为,事后也没有参与分钱,指控其事前参与“抓奸”、要钱合谋的证据仅有被告人薛某、徐某的部分供述,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也强调他只是去请於某吃饭,吃完饭就去上班了,没有参与后续的“抓奸”及要钱。
律师经过和被告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充分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为赵某作无罪辩护。确定辩护方案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还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都没有被采纳。最终检察院决定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赵某列为第三被告人。
既然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证据主要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那么如果能够推翻这些供述,就能够为其脱罪。经过详细的分析对比,律师发现,徐某的那份供述中存在复制、粘贴,而且没有对商量的时间、地点作出具体的描述,那就很有可能是受到办案人员的诱导而作出的,或者徐某根本没有作出这样的供述。虽然薛某的供述不止一次说自己和赵某商量过,但关于商量的时间、地点的说法并不一致,一次是在吃饭时,一次是在酒店见面时,这两次见面时几名被告人都在场,在案证据还有监控录像,但监控录像只有图案,没有声音。
选好本案的突破点后,律师除了精心准备质证意见、质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外,将重点放在当庭对被告人的询问上,律师想通过当庭发问,来否认徐某和薛某的庭前供述,来达到无罪辩护目的。为此,律师精心准备了发问提纲,反复设计、确认发问问题和答案,并通过会见和赵某进行了多次交流。
庭审中,通过询问,徐某供述赵某没有参与本案,也不知情,赵某和其他被告人也作出了同样的供述,但薛某仍然供述在酒店见面时和赵某商量过一次。单独询问被告人完毕,所有被告人都到庭时,律师申请对质。经审判长允许,律师就当时在酒店外见面时的情况向所有被告人询问,确认当时赵某和薛某的见面时间很短,只是打了一个招呼,根本无法进行商量。薛某这时才改口,说主意是自己拿的,没有和赵某商量。
在庭审质证阶段,律师继续质疑薛某的庭前供述,并重点展示薛某供述和其他被告人供述之间、薛某供述和监控录像之间的矛盾之处。比如见证人签名的多份笔录确实都有了见证人签名,但能够看出笔迹颜色略微有些深浅不一。律师立即提出这些签名是事后补签的,并当庭提交从检察院拿到的案卷光盘,请求合议庭予以核对。
在法庭辩论环节,律师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时,还申请了取保候审,庭后将辩护词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起提交。
辩护效果
庭审后不久,被告人赵某被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撤回对赵某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心得
在团伙案件中,由于参与人数较多,需要区分主从犯,明确每个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从而确定刑期的长短。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供述是极其重要的证据,如果把其他证据比喻成珍珠,那么被告人供述就是串起这些珍珠的绳子,有了这根绳子,珍珠才能成为项链,散发出迷人光彩,也就是法律人常说的“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实践中,“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一直存在,办案人员往往会用各种手段审讯被告人,获得对案件有利的被告人供述。因此,部分被告人在庭前供述时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或者受到某些的诱导,往往会作出不真实的供述。而要揭露被告人庭前供述不真实,庭审发问和对质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对被告人的庭审发问,有许多律师不重视,认为公诉人已经问过一遍了,再问就是多此一举,殊不知,这样做等于放弃了律师庭审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公诉人作为控方,讯问被告人更多地是站在指控犯罪成立的角度,而辩护人天然是追求无罪、罪轻的,询问的角度一定会有所不同。特别是被告人反映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下,辩护人的询问更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庭审发问需要方法和技巧,更要进行训练和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捷径可走,唯有学习和训练。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即使被告人翻供,庭审供述推翻了原来的庭前供述,但庭审供述能否被合议庭采纳,还是未知数。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被告人为此作出合理解释,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来进行综合评判。所以庭审发问和对质环节只是一个开始,在质证环节还是要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发表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从而让合议庭内心确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才是真实的。
律师思考
现在的刑事辩护,不仅立足于法庭上的辩护,更多地要向前延伸,进行庭前辩护。在本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提交法律意见书,试图通过辩护改变罪名,从重罪改成轻罪,还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和羁押必要性申请,虽然没有成功,但这个思路是对的。
应当说,庭前辩护其实是大有作为的。
律师应该把辩护工作尽量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和检察官的沟通,让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早获自由。
[1] 本篇撰稿人:翟振轶,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