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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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欧洲的合规治理实践发展历程

欧盟范围内的合规受制于欧盟机构的立法权,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欧洲合规方案,但在欧盟已经立法的领域,合规也成了重要的主题。尽管没有明确合规制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但相关判例表明,欧盟的法庭仍将是否有合规制度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从具体的领域看,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的立法有《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以及相关具体规则,如前所述,它们并未明确规定合规义务,然而它们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企业科处高额罚款,这使得大多数企业有迫切的合规需求。20世纪90年代,欧盟曾将合规制度作为减轻情节加以考虑,但近年来欧盟改变了这一做法,正如它所认为的那样,违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不存在有效的合规制度,有批评者认为这种片面的威慑和打压无助于激发一家企业真正去建立自己的预防措施,因为即使有完善的合规制度也很难保证不出现违规情况。最后,尽管合规制度在处罚领域没有多大帮助,但欧盟也意识到了合规制度的必要性,为此制定了竞争法合规事宜手册,对企业提出忠告。小企业与大企业都受到来自欧盟严厉判罚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合规成了每家企业的主题。同日本一样,欧盟范围内的企业也不得不在出口问题上采取合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来自欧盟的决议,也可能来自本国或外国的立法,主要表现为全面或局部的禁运,虽然禁运规定本身并不含合规措施的要求,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合规措施,实践中很难获得当局的出口许可。合规在金融领域则表现为不同的做法,反洗钱方面存在大量的合规规定,这些规定针对金融服务商和其他机构提出了一个全方位的义务列表,要求这些机构采取内部预防措施,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保险法方面,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指令规定了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的合规义务,以3个支柱为基础,即资本要求、治理规定和报告义务。在公司治理方面,除德国以外,欧盟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合规也并非规定于公司法中,但不能因此排除未来欧盟在公司治理方面会制定企业合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