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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家庭

婚姻不成彩礼怎么办

在我国,结婚送彩礼是普遍现象。如果送了彩礼,婚姻却没有成功,彩礼还能退回吗?

李某30多岁,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后来,通过相亲,又认识了25岁的年轻女孩小玲。家人东挪西借凑了10万元的彩礼钱,几经波折终于定下了婚期。

订婚当日,李某交给小玲的母亲礼金52800元,并给小玲买了戒指、手镯、项链和吊坠各一枚,共计26268元。小玲家也返还李某家礼金20800元。同时,李某还送了小玲家亲戚一定的礼金礼品,其亲戚也礼尚往来,进行一定的回赠。

一家人满心欢喜,没想到婚期将近却出了差错。这天一大早,李某就开始打不通未婚妻的电话了,电话中反反复复传来的都是“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的声音。

因为上着班,李某想一下班就去找找,结果下午给小玲的弟弟打电话询问小玲下落时,却得到了一个惊人消息。小玲弟弟说,他接到一条陌生信息:“你们家很有钱,明天6点前准备20万元钱送到三十四中,如果少一分钱或敢报警,就要人命一条了。”

得知消息,李某心急如焚,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当地公安分局抽调刑警和辖区派出所迅速成立了绑架案专案组,各项调查和走访工作迅速有条不紊地展开。

经过初步调查,问题一点点凸显出来:中午还在家中和父母聊天的小玲怎么大白天被人绑架呢?小玲生活在一个外来务工家庭,未婚夫家也略显拮据,绑架这样一个未婚女青年会有收获吗?声称绑匪的未知电话短信息怎么会发到小玲弟弟的手机上呢?

民警没有放过一丝疑点,从李某和小玲相处、小玲家人的访问和小玲弟弟的询问入手。小玲的家人道出了心中的疑虑,女儿被绑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女儿衣物在其失踪的同时也少了许多。

这时,小玲的弟弟又陆续收到了几条信息。原来,这是小玲为了逃避婚姻自编自演的一出闹剧。

小玲与李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并不想那么早就把自己嫁出去。可是李某的父母和李某却频频催促婚事,特别是在李某家付了一部分彩礼钱后,小玲只得半推半就地和李某订了婚。

但是,小玲很快就后悔了。可是哭哭啼啼的母亲和骂骂咧咧的父亲,还有李某家送来的彩礼钱都让小玲很为难。于是,她产生了离家出走的想法,并试图通过自导自演的绑架案,让家境拮据的李某及其家人知难而退,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到自己家去索要彩礼钱。

得知这些后,民警一面要小玲的弟弟用电话安抚小玲,一面驾车疾驰,终于在某宾馆找到了小玲。小玲找到了,可是事情并没有解决,她死活不愿意与李某结婚。

李某无奈,只好提出与小玲分手。可是,两家人在协商退还礼金时,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产生争执。双方调解无果,李某只好求助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小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小玲及其父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感

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虽然逐渐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淡去了,但是在农村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习俗,并且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甚至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动辄上万甚至数十万的“天价彩礼”时代,它愈来愈失去了原本的礼仪之美而变得世俗,进而变成了一种沉重的负担。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导致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那么就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往往会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因此,彩礼问题,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青春损失费谁来补偿

男女双方分手时,一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这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高明豪是一个南方小伙子,一次应朋友之约,来到北方某漂流度假胜地,希望能够感受一下北方的清凉。虽然一路颠簸,但是登上橡皮筏子的那一刻,他顿感疲劳全无。

就在高明豪等人在一个转弯处等着后面刚才对自己挑衅过的筏子靠近,准备“报复”时,突然听到后面筏子传来“有人落水”的尖叫声。

听到喊声的这一刻,水性好的高明豪就一个猛子扎到了水里去救人。落水的是个女孩,一看就是完全不会游泳。高明豪奋力游过去,一边拉住女孩,一边往筏子边靠拢。众人齐心合力,最终将两人拉上了筏子,女孩惊魂未定,好一会儿才红着脸很不好意思地向高明豪道谢。女孩介绍自己叫杨莉莉,刚才看到前面有筏子等着要攻击自己乘的筏子,就想先下筏子躲一躲,却没想到落入了水中。

高明豪笑了一下说:“那看来我还真有义务要把你救上来了,我就是前面船上那个领头的,你这是躲我才落水的呀,没想到最后还是上了我的贼船!”

高明豪有意无意的一句话,把刚才还丢了魂儿一样的杨莉莉给逗笑了,她觉得自己真是碰上了缘分,真是遇上了白马王子,不觉心跳脸红了起来。

这场意外相识后,两个年轻人很快互生好感,就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两个青年人相隔千里,但是距离反而让他们更加珍惜相聚的时光。高明豪每个月都会飞来杨莉莉的城市陪她逛街、约会,甜甜蜜蜜地度过许多周末时光。

然而就在二人沉浸在热恋的时候,一个小插曲却让他们的关系产生了裂痕。杨莉莉发现自己怀孕了,而且糟糕的是她几天前患了肺炎,在医院打了几天的点滴,还拍了胸片、CT。她便埋怨自己粗心大意,怎么就没有发觉怀孕呢?就一边问高明豪:“这对孩子会有影响吗?”

高明豪劝杨莉莉打掉孩子,他说:“我们本身也没什么计划,医生也不敢保证会不会受你吃药的影响,咱们最好还是打掉孩子吧!”

杨莉莉不愿意,高明豪安慰她,并承诺年底就操办婚事,结婚后再生一个健康的宝宝,杨莉莉这才同意。没有想到,手术后的第二天,高明豪就接到单位电话,说有一个工厂的机器出了事故,领导叫他赶紧到现场去看看。

更糟糕的是,一周过去了,杨莉莉没有等来高明豪的一个电话和问候。她终于情绪爆发,给高明豪打电话大骂他没良心。高明豪赶紧解释说,工程出现了大问题,他真是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并不是特意不联系她的。

可是杨莉莉不管这些,她撕心裂肺地哭喊着要和高明豪分手,还要高明豪赔她的孩子。高明豪当晚连夜坐飞机赶往杨莉莉家,向她道歉。还说等过几天就是小长假了,到时候就带着她出门旅游散心。

杨莉莉这才平静了下来。可是就在两人准备旅游的时候,高明豪说,又接到了单位电话,还是由于上次的工程问题,这个小长假他要加班,两个人的旅游计划恐怕要泡汤了。

期待已久的旅行忽然没有了,这让杨莉莉彻底崩溃,她在电话里、微信里对着高明豪哭闹不止,甚至威胁要自杀。高明豪心力交瘁,后悔当初和杨莉莉交往有点太草率了,所以在杨莉莉又一次提出分手时,他竟然没有反对。

高明豪这次没有服软,杨莉莉吃了一惊,只好说:“你以为说分就能分吗?我为了你受了那么大的罪,要分你也得赔我青春损失费!”

高明豪平静地问杨莉莉说:“你要多少?”

杨莉莉想了一下说:“那就15万元,反正你给我带来的痛苦远不止这个数。”

高明豪同意了,但是他说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杨莉莉怕他过后赖账,就让他给自己写了一张欠条。高明豪按着杨莉莉的要求给她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三个月后全部偿还完毕。

一个月后,高明豪支付了其中的5万元。但是在此期间,他因为上次的工程问题最终被公司开除了,所以剩余的10万元无力支付。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不久杨莉莉竟然将他起诉到了法院。

高明豪拿着法院的传票气愤不已,他认为,青春损失费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也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不仅不应该继续付钱,杨莉莉还应该将已经收到的5万元还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调解时认为,这份借条事实上是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财产交付已经完成,也无权再提出撤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杨莉莉在与高明豪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杨莉莉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定,杨莉莉所持借条无效;高明豪已经支付的5万元属于财产赠予,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随感

在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和流产等。

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到损害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就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

然而,从法律上来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况且,青春双方都有,双方都会受到损失,不是只有一方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杨莉莉未婚怀孕,她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这也提醒广大未婚女青年,身体是自己的,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要在婚前随便与人同居。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也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完成,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返还的。

因为婚外情进了监狱

现实生活中,很少会听说有人因为出轨而进监狱的。如果有人仅仅因为一次出轨就被抓进了监狱,一定会让人想知道,这是为什么呢?

刘某与冯某是朋友关系,两人均有妻室,但是冯某与刘某的妻子郭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某经过长期跟踪调查,终于在某酒店将两个人捉奸在床。

刘某认为,冯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破坏了自己与配偶的合法关系,是一种直接故意的侵犯行为。冯某与郭某的通奸行为干扰了刘某的正常生活和良好的心理状态,给他造成了明显的精神损害。

刘某将冯某与妻子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责令冯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当面向自己赔礼,出具书面道歉信函;并判令冯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冯某与郭某通奸,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的确是应该谴责的。但是在我国法律中,通奸并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配偶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是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受道德规范所谴责,但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刘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与冯某犯了一类错误的潘某就没那么“幸运”了。初夏的一天,潘某在一次饭局上与麻某相识,二人很聊得来,便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在后续交往过程中,潘某与麻某逐渐产生好感,在一次见面时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潘某得知麻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但仍然继续同麻某保持联系。

麻某的丈夫得知情况后,将潘某与麻某告上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强明知麻某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通奸,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随感

虽然人们常说“爱情没有先来后到”,但是却有礼义廉耻。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虽然一般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出现强奸、重婚或者破坏军婚等行为,依然会遭到法律严惩。

另外,即使不能证明对方有严重的重婚或同居行为,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婚外生子等行为,在离婚时受害方依然可以要求赔偿。

夫妻一场怎能甩手不管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应该怎么办呢?

莉莉与小刘虽然是由朋友介绍通过相亲认识的,但是两人非常投缘,也算是具有共同语言和三观相合的。因此,两个年轻人相知相识相恋,不到一年时间,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高高兴兴地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小两口充满了幸福的希望和憧憬,结婚不久莉莉就怀孕了,夫妻两人非常高兴,做好了迎接孩子到来的一切准备。但是,由于莉莉走路不慎摔倒了,直接导致了流产,使得夫妻俩的希望一下化为了泡影。

由于莉莉第一次流产落下的后遗症,后来她两次怀孕都发生了生理性流产,后来又因为宫外孕手术切除了一根输卵管。

结婚五年,一直连个孩子都没有,刘家人虽然嘴上没说什么,但是心里特别不痛快。莉莉的多次生理性流产,让小刘认为莉莉的身体不好,如今又切掉了一根输卵管,那么怀孕就更加困难了。

小刘认为,莉莉已经30岁了,即使今后能够怀上孩子,孩子能不能平安出生也是个问题。接二连三的打击,让小刘总是胡思乱想,夫妻之间便不时发生一些矛盾,使得小刘逐渐有了离婚再娶的念头,只是嘴上一直没有说出来而已。

莉莉已经察觉到了丈夫的变化,猜想如果自己再不能怀孕,丈夫也许就要跟自己离婚了。但是,莉莉还是抱有一线希望,认为孩子不应该是婚姻的全部,或许他们夫妻俩就是一个美好的二人家庭,可以说也算是丁克一族了。

然而,事实打碎了莉莉的幻想。她被查出患有肿瘤,在省里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她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了医院附近的姑姑家里休养。

在此期间,小刘不仅没有去医院照顾莉莉,就连莉莉出院休养期间也没有去探望过,仅仅是公公在莉莉住院期间送去了15000元的医疗费。

这几个月治疗休养期间,莉莉前前后后花费了175000元,除去公公送的15000元和医疗保险报销的30600元,其余花销都是莉莉的积蓄和从亲朋好友那里借的钱。

丈夫对于自己的不闻不问,让莉莉逐渐心灰意冷。为了自己的尊严,莉莉提出了离婚。莉莉开始翻阅法律条款,尝试找到保障自己利益的各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找到法律支持后,莉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支付自己的治疗费和营养费等。

在法庭上,被告小刘对于自己没有照顾和探望妻子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是,对于妻子的扶养费,他却辩称自己负债将近30万元,没有给付能力,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然而,对于负债的原因和资金的去向,却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经过法院调查,被告小刘确实存在大额的负债,但是大部分债务是两个月前用于置换名下轿车的贷款。事实与小刘陈述的情况相违背,因此法院对于被告辩称没有履行能力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小刘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莉莉和小刘从恋爱到结婚,夫妻感情本来一直较好,共同生活中也能够做到相互体贴,两人的婚姻是从妻子切除输卵管手术以后才开始变质的。

在莉莉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休养时,小刘不仅把妻子抛在一边,还有心思置换高级轿车以“享受生活”,这明显就是没想把家庭生活好好过下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最终判决:对于被告小刘不扶养妻子的行为予以批评;原告莉莉的治疗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结合原告莉莉的实际开支和被告小刘的履行能力,被告小刘给付原告莉莉医疗费用80000元;宣判二人离婚,共同财产按比例进行分割。法院宣判后,被告小刘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随感

现实生活中,丈夫与妻子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祸福同当、相互扶持,这才是幸福婚姻的真谛。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莉莉因为患病而在经济上处于困难的状态,而她的丈夫小刘却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小刘应当依法给付莉莉相应的扶养费用。

这样的爱情我“买”不起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偿还的义务呢?

小倩是个青春靓丽的女孩儿,大学刚刚毕业就找到了一份十分体面的工作,还认识了幽默风趣、前途可期的小郑。

两人相恋的时候,双方父母都很喜欢对方,在朋友眼中他们也是郎才女貌、天作之合。

两年后,小倩和小郑在双方亲朋好友的祝福中结成夫妻。小郑收入颇丰,婚前就有车有房,小两口日子过得美满幸福。

也许正是因为小倩物质生活提高了,使得她越来越向往更高档、更精致的生活,购买名牌奢侈品,出入高档娱乐会所,这些都让她欲罢不能。

久而久之,她花钱越来越阔绰,消费小郑工资卡、透支自己银行卡、向网络平台借贷……总之,消费早已超过了实际收入,债务越滚越多,入不敷出,资金的窟窿是越来越大。

起初小郑接到银行卡消费短信时并没有太在意,可是后来越来越频繁,数目也越来越大。这天,小郑坐下来好好清算了一下账单,才发现很多开销都对不上账。

这些账单使小郑越算越心慌,终于忍不住责问小倩。小倩对小郑摊牌,承认是自己消费的,而且她已经欠下了15万元的债务。

小郑听后心头一惊。好在这些并没有给小郑造成太大打击,冷静下来后,他想自己先把债务还上,只要多引导小倩就会好的。

可是,就在小郑帮着小倩还上15万元欠款的时候,竟然发现她还有20万元的债务,而且大部分是在两人摊牌以后产生的。

这时候,小郑如遭雷击,他觉得自己无法满足妻子的虚荣心,也无力偿还妻子的债务,于是他提出了离婚。

小郑对妻子的感情,就这样被小倩“消费”没了。曾经那么要好的两人,他们的爱情最终败在了小倩的虚荣追求上。

看到小郑坚决的态度,小倩感觉婚姻已经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可能了,于是只好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小郑与自己共同承担20万元的债务。

小郑觉得小倩的想法简直幼稚可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期间的债务并不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还有夫妻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很明显,小倩的债务都是她自己挥霍造成的,所以不应该由小郑承担,而且他已经帮小倩还了15万元,算是已经尽到丈夫的责任了。小倩连这种无理要求也能说出口,小郑认为她已经掉入了买买买的怪圈,自己及早抽身才是上策,否则自己的家底儿都会被她败光。

根据小郑和小倩的情况,律师向小倩说明了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根据小倩的账单,她的消费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身上,都是自己购买奢侈品的费用和娱乐消费等。

而且根据夫妻二人的收入情况来看,她的消费水平已经远远超出了收入能力,属于不合理的开支。所以,这些账单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小郑没有偿还的责任。

根据律师的说明和调解,小倩放弃了分摊债务的想法,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心理问题。小郑念在曾经夫妻感情的分上,表示自己不会追究之前替小倩偿还的15万元欠款。在律师的协助下,两人拟定好了《离婚协议书》,第二天就顺利地到民政局签字离婚了。

随感

小倩这种情况为许多人敲响了警钟。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简单地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经过夫妻协商或者认定的,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而瞒着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或者用于个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婚姻续存关系期间,财产和债务都平摊,这对利益受损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平分

夫或妻一方提出离婚,属于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否应该平分呢?

王先生和吴女士结婚十几年了,日子一直过得和睦幸福,什么事情都是两人商量着来,也很少有吵架拌嘴的时候。但是,一份遗嘱打破了平静的日子。

王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写到,他去世后,留下的50万元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可是,吴女士也惦记上了这笔钱。前些日子,由于她炒股亏了钱,就想动用这50万元来捞本。她与王先生商量的时候,王先生以股市就是无底洞,一定会血本无归为由拒绝了她。

为了50万元钱,夫妻二人一直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吴女士甚至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笔财产。

然而,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到了律师这里,律师给她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律师明确告诉她肯定败诉。

由于王先生父亲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王先生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中已经明确说明了财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就算离婚吴女士也无权分割。吴女士原以为通过离婚可以平分50万元的遗产,结果她一分也得不到。

这条法律,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继承者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立法的初衷即体现了法律对于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同时,律师也奉劝吴女士,夫妻之间由于经济问题闹离婚的屡见不鲜,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冲动导致。况且,股市确实是个无底洞,对于中小股民来讲,赔的比赚的多,王先生的担心确实在情理之中。吴女士的确应该冷静下来,股市有风险,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深陷其中,尽早抽身才是上策。

鉴于律师的普法教育和衷心规劝,吴女士也逐渐冷静了下来,细细思考自己的种种行为。在没钱的时候,吴女士与丈夫总是想着努力赚钱,夫妻俩的日子总是蒸蒸日上。怎么多了50万元,却越来越不知足了呢?

冷静下来的吴女士撤回了离婚诉讼请求,重新开始审视自己的婚姻生活,表示愿意与丈夫一起重新好好地过日子。

随感

吴女士知道遗嘱上规定的50万元钱归王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她却不知道即使是离婚,这笔钱自己也分不到,所以才将事情闹得沸沸扬扬。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更加具体明确和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利益。因此,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是婚前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包括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四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彩礼、嫁妆和钻戒归谁

彩礼、嫁妆、钻戒是夫妻结婚时的必要准备,但是很多人面临离婚的时候,就会后悔当初送出去的太多。那么,这类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小于在大学时便和同学小龙开始交往,毕业后两人一起在大城市打拼。工作不到一年的时间,小于便怀孕了。小龙非常高兴,便和父母一起向于家提亲,同时带来66000元彩礼。

于家也很乐意这门亲事,两天后两人便在家乡登记结婚。由于小于已经怀孕,所以两家决定一年后再补办婚礼。

由于两人还要在大城市生活,小于又怀孕了,经济压力一定很大,所以,小于的父母当着亲家的面,将5万元作为嫁妆,交到了小两口手中。并且许诺,还会为小于置办嫁妆。

此后,小于父母陆陆续续为小两口的出租屋添置了大约3万元的家具家电,并说作为嫁妆。

一年后,婚礼如期举行。在婚礼上,小龙还为小于准备了一个惊喜:前不久,他悄悄花1万元购买了一枚钻戒。在婚礼现场,小龙亲自为小于戴上钻戒,小于流下了幸福的泪水。

生下孩子后,由于照顾孩子的问题,小于便辞去工作,成了一名家庭主妇。大城市的生活并不容易。小龙起早贪黑工作,连周末的时间都很少。小于也没有闲着,照顾孩子、操持家务,逢年过节回到老家,还要代替家中的哥哥嫂子照顾老人。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六年。转眼孩子要上小学了,可就是孩子的上学问题,成了夫妻二人感情问题的导火索。

这些年来,由于两人缺乏情感沟通,一夕之间,感情全面崩盘。没过多少日子,两人便提出离婚。可是,就财产分割问题,两人又产生了矛盾。

因为小于工作不到一年便离职了,六年都在照顾他和孩子,所以小于要求小龙给自己经济补偿。然而,小龙认为结婚后都是自己在养着小于,小于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并且,小龙要求小于返还66000元彩礼和钻戒。

小于一听这话,就跟他算起了账:当年小龙父母婚前给彩礼66000元,属于赠与,不能还。两人登记结婚后小于父母给嫁妆5万元,办婚礼前父母为他们添置的一系列物品,约3万元,总共8万元。这些都是父母给自己的嫁妆,也是自己的。钻戒虽然是小龙婚后购买的,但也是他送给自己的,所以还是自己的。

那么,对于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等,到底应该怎么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小龙给女方的彩礼是在领结婚证之前,属于赠与女方,所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嫁妆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共同生活和购置物品,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钻戒,虽然是男方婚后购买,但是属于赠与女方,女方单独使用的生活用品,所以也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因为小于在夫妻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所以小于提出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法院根据两人提交的材料和小龙的薪资情况,判令小龙给小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二人最终离婚。

随感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婚前赠与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令退还彩礼的情况,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而嫁妆的判定就要分情况判断了:如果像小龙和小于这种用于共同生活,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是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属于一方财产。

爸妈出钱也算共同财产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许多小夫妻都是婚后在父母支持下才买的房子。那么,这种父母帮助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小王出生在北京一个普通家庭,由于家庭条件一般,小王没有独立住房,所以一直没有结婚。这年,他认识了小刘。小刘个性爽朗,乐观热情,不介意和小王父母同住。于是,小王与小刘登记结婚,和和美美的小日子就这样开始了。

大概两年后,北京的房价出现下滑,小王父母便抓住时机,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

由于小刘从事销售行业,工资不固定,所以贷款由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还贷。但是,搬进新家没多久,小王和小刘的婚姻却出现了“七年之痒”。

两个人没有孩子,小刘总是以陪客户的名义整天早出晚归;而小王恰恰相反,下班后喜欢“宅”在家里。渐渐地,两个人的生活越过越没劲,也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随着矛盾的升级,两个人的婚姻破碎了。

两个人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又出现了矛盾:小刘认为房屋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小刘的观点,他强调这房子是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是自己一直在还房贷,房子应该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了房屋分割,双方争执不下。

两人的观点很明确,想法也都能理解,可是按照法律来讲,到底应该怎样划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进行判决。

对于这套房子来讲,有四个特点:一是婚后购买,二是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三是男方住房公积金还贷,四是夫妻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所有权。根据法律我们可以判断出:这套房子属于小王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

听到这里,小王觉得很不公平,父母倾尽所有支付的首付款,每个月的房贷也是从自己账户上支出的,小刘根本就没有付出,为什么有她的一份呢?难道婚后购置的财产,只要没有书面约定,都要和对方平分吗?

对于小王的不解,法院给出了解释:首先,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基于以上两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法院也同时指出,具体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分配”。房屋的首付款是小王父母出资,所以必须单独计算。

法院根据目前的房屋价格作价,并且酌情考虑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判决对小王予以适当多分。

随感

针对这套房子,小王和小刘会产生两种思路,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认识不够全面。

小王认为房子属于自己,是觉得既是父母出的首付,又是自己付的贷款,小刘并没有为房子付出。但是他忘记了,他在辛辛苦苦还贷的时候,他们的生活花销大部分都是妻子小刘支出的,他们的生活是两人共同承担的,所以不能够分裂看待。

小刘认为房子应该平分,是因为她不清楚什么是“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并不等于“平均分配”,她忽略了公婆所支付的首付款,想当然地把这套房子全部归于他们夫妻二人,太过强调自己的利益得失,从而失去了真正的“公平”。

拒做亲子鉴定被判败诉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提出对双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坚决拒绝,那还能做亲子鉴定吗?

冯先生与方女士结婚后,相继生了两个女儿小敏和小丽。冯先生与方女士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孩子越长越大,冯先生开始对两个女儿的相貌差异产生了疑虑。

一次,冯先生偷偷剪下大女儿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寄到一家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不久,冯先生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女方赔偿男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5万元,并支付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冯先生要求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针对冯先生要求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他的妻子方女士一开始同意,但随后又反悔,只同意对大女儿小敏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对小女儿小丽做亲子鉴定。

随后,司法鉴定中心依据DNA分析结果出炉,排除了冯先生与大女儿小敏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与方女士对婚姻关系解除意见一致,法院予以准许。大女儿经鉴定已确定与冯先生无亲子关系,小女儿虽然未经鉴定确认,但基于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并拒绝对小女儿做亲子鉴定,推定小女儿与冯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结合其他财产证据,法院家事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育费。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两个孩子抚育费8万元,返还孩子生病治疗费10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随感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

亲子鉴定不断升温的原因,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人对现代生物科技的认可,另一方面是随着当前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婚外情”“一夜情”等行为时有发生。

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妥当,可以消除人们的疑虑,正本清源,促进和谐;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杀手,不仅让当事人很受伤,还可能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才能和睦相处,共筑幸福家庭。

想要离婚请先冷静一下

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可是民政局却让回去冷静冷静,一个月后再来离婚。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媳妇,我错了,咱还离吗?”

“我也有错,不够理解你。”

已经递交离婚申请的陈刚和玲玲找到心理咨询师,“诊疗”即将破碎的婚姻。在听完女方含泪的控诉后,咨询师发现女方对婚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男方“没有责任感、很冷漠”,便让女方举出具体实例。

女方提及某日下午,当两人驾驶私家车行至某植物园附近时,因为双方发生口角,男方强行要求已怀孕数月的女方下车,自己开车驶离。

接着,咨询师让男方对此事作出回应:有无发生这件事,如果发生了,有何解释?

男方表示确有其事,当时自己在气头上,一时冲动将女方赶下车,但事后也觉后悔,且担心女方安全,于是将车停在远处路口,从后视镜内看到女方坐上出租车后才离开。

女方又列举一例,某日深夜,当发现自己有先期流产的征兆时,惊恐万分,立即给男方打电话,可男方居然在外应酬,对女方言语十分冷淡。

针对此事,男方解释说,当晚自己在单位加班,深夜才吃上晚饭。女方来电时有同事在场,不便于表现得太过亲密,且自己认为女方所描述的症状不是特别紧急,决定加班结束后再做处理。事后男方的确陪女方去了医院,不过女方却并不领情,而且跟男方赌气和吵闹。

然后,咨询师进行角色交换,由男方陈述,女方回应,最终帮助双方消除了误会,引导双方重新认识夫妻相处过程中,对方看似“不可理喻”的行为背后隐藏的合理需求:如女方在孕期比较敏感,需要更多的关心、呵护和陪伴,男方则因追求事业及顾及“面子”,忽略了女方的感受等。

诊疗结束后,男方表示愿意和好,女方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二人在一周后主动撤销了离婚申请。玲玲和陈刚的婚姻,成功地被法律新规定的“冷静期”挽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从夫妻二人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当天开始计算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如果任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夫妻双方三十日内都没撤回离婚申请,那么从第三十日开始,再另外计算三十日申请发离婚证,如果第二个三十日内有一方没有申请发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通俗说,就是有一方三十日内不亲自去领离婚证,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立法者吸收、提炼和移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制度和试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结晶。

为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实质正义,我国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改变现行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当即申请、当即办理”的现状,以维护婚姻良好的延续。像玲玲和陈刚这样的婚姻,就被“冷静期”挽救了。

长期以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形态、社会结构形成巨大的冲击。有关调查表明,在各种离婚原因中,轻率、冲动离婚占有相当比例,尤以年轻夫妻居多。

基于这个原因,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离婚程序的设置,恰似给协议离婚增加了一道“门槛”,使得协议离婚确实变难了,减少了年轻人冲动离婚的可能性。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关系到家庭幸福。设置冷静期,可以减少“冲动型离婚”,让夫妻双方从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琐碎争端中暂时走出来,冷静思考婚姻是否值得继续维系,给予婚姻双方一个缓和、缓冲的余地。

当然,如同任何事物都不会十全十美一样,离婚冷静期也是利弊共存的。有人不无担忧地说,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若是发生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况,怎么办?伤害最大的无疑是弱势一方,又因存在离婚冷静期难以爬出泥沼,岂不是雪上加霜?

当然,更多的人持赞成的态度。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而选择协议离婚的,大部分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尚未发生激烈冲突的离婚情景。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离婚冷静期,有助于那些感情用事、赌气分手、轻言离婚的双方,冷静思考,缓解矛盾,恢复理智,以使一些处于危机中的婚姻得以挽救。

可见,设置离婚冷静期是立足于防止轻率、冲动离婚,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以便作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理性决定。

如果双方出现了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发生虐待等情况,完全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一方或者另一方皆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则会根据法律和证据,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并且作出相应判决。

随着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持续攀升,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性格、抚养、教育均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单亲家庭的孩子更易于遭受被虐待、被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大都来自离异家庭。

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和法律诉讼,使得社会救济、司法资源变得紧张、稀缺。所以,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且呼唤人们对婚姻的理性回归,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

设置协议离婚冷静期能否成为抑制离婚率过高的一剂良药,尚需要时日加以验证。但是,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看,对离婚的当事人暂不作出判决,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和理性对待的机会,的确有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防止轻率、冲动离婚,挽救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

随感

实现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就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简单地“一冷了之”,而是需要社会组织、双方亲属、家事律师的及时跟进,做好矛盾化解、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促使夫妻双方积极主动修复关系,重归于好。

现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民法典都增加了离婚的附加条件,无论当事人选择哪一种离婚方式,都将面临长时限的压力和离婚难的考验。这就令处于风雨飘摇中的婚姻关系存在难以预料的变数,一旦两个人冲突升级、矛盾激化,弱势一方受到的伤害尤其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健全家暴、虐待等防范机制,切实避免离婚冷静期期间矛盾掌控不力、纠纷调处不当酿成重大社会事件。所有这些,均需要有关部门把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善、更精准。

谚语说得好:“家和万事兴。”每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文明和谐密切相关。因此,结婚是大事,结婚忌盲目,离婚须慎重,离婚勿冲动。

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维护,只有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才能走得长远,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就轻易地结婚或者离婚,要为自己作出的每一个决定负责。

凡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要利用好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考虑夫妻之间感情问题的同时,全面考虑自己的孩子、父母和社会责任,以及自己在离婚后的人生之路,以免一时冲动作出错误后悔的决定。

勇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姗姗与大春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可是结婚后姗姗才知道,大春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对她进行言语辱骂、拳打脚踢,但是过后又主动认错,性格阴晴不定。

姗姗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面对大春的施暴一直选择隐忍,谁知这样反而更加助长了大春的暴戾,双方家人多次调解无效。姗姗数次报警,派出所也只是做了协调处理。

后来,大春又开始参与赌博,酒后找其他女性夜不归宿,还因为沾染上毒品被公安局处罚过。

大春不准姗姗出去工作,还不给生活费维持家庭开支。迫于经济压力,姗姗偷偷找了一些零工维持生计,可是大春又怀疑她与其他人关系亲密,喝酒后经常打骂姗姗,有时还会打孩子。

一次,大春喝酒回家后,没来由地又开始谩骂姗姗,并当着孩子的面对她拳打脚踢,甚至用刀威胁姗姗不准报警。后经医院诊断,姗姗左眼、头左部挫伤。

忍无可忍的姗姗提出离婚,但是大春却不同意,一直不肯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见协议离婚不成,姗姗在大春外出打牌的时候,跑了出来,将大春告上法庭,提出诉讼离婚,请求赔偿。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姗姗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姗姗遭受到家庭暴力,并且大春有赌博、吸毒的恶习。

最后法院判决:姗姗与大春离婚,子女由姗姗抚养,大春给予姗姗合理补偿;禁止大春骚扰、跟踪、接触姗姗及子女;禁止大春到姗姗借住的居所。

随感

像姗姗这种情况,如果婚姻遭到不幸,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首先,我们要保持独立人格,有主见和话语权。永远不要把自己当成对方的附庸,永远不要绝对依赖对方。只有自己强了,说话才有底气。

其次,有些事情是不可以忍让的,比如出轨、家暴、吸毒。这些事情只有0次和无数次,你一次的忍让,就会助长对方肆无忌惮的心态,让对方认为你软弱好欺。希望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朋友们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再次,具备一定的财务支配权。经济是维护自己最基础的保障,也是家庭地位平衡最基础的筹码。至少,不要到打官司的时候连律师都请不起。

最后,要有证据意识。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受暴方往往缺乏证据意识和举证技巧。在遭受家暴时,不要采取不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要马上远离施暴者,向外界寻求帮助,并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婚内签协议要讲究方法

随着现代人法治意识的增强,在婚内签订协议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这些协议都能得到法律认可吗?

杨佳慧和李某强是大学同学,二人情投意合成为恋人。毕业后两个人一起到深圳打工,虽然很辛苦,但在二人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买了房子,并顺利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不久,杨佳慧怀孕,二人欢喜之余,对未来有些担忧。因为双方父母的身体都不好,让老人来深圳带孩子实在困难,经过两个人商量后决定,杨佳慧辞职在家,专门照顾孩子,李某强负责在外打拼,赚钱养家。

有了宝宝后,杨佳慧成了全职妈妈,尽心尽力操持家务、抚育孩子。少了一分后顾之忧,李某强的事业也稳步上升,而薪水增加的代价是陪伴的缺失,李某强从经常加班到夜不归宿,即使在家也很少与杨佳慧交流。

一次偶然机会,杨佳慧在李某强的手机中发现了其与女同事的暧昧微信。杨佳慧一时间无法接受,感觉多年的付出只换来了丈夫的背叛,痛心、煎熬。

情感的瑕疵给婚姻带来的裂缝无法在短时间内弥合。多次争吵之后,李某强不解释、不示好的态度让杨佳慧无法忍受,杨佳慧提出离婚,可是李某强坚决不同意。

最终,在杨佳慧的逼迫下,李某强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行为,立即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依然没有改善。李某强仍与同事保持暧昧交往,杨佳慧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强同意离婚,但认为忠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心表达,而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强和杨佳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杨佳慧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强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杨佳慧酌情予以照顾。

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本案当事人的忠诚协议,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允许当事人反悔呢?其根本原因是该协议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又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且有胁迫嫌疑,这是与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关于离婚的协议,以及与离婚有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只有备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且已领取离婚证的,或者载明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上的才有效。

凡是在未离婚前的婚姻存续期间所订立的关于离婚的协议,以及与离婚有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均因夫妻双方事实上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而未能在法律上生效。既然协议未生效,那么协议当事人李某强当然有权反悔。

因为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法院判决女儿随杨佳慧共同生活,并由杨佳慧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强和杨佳慧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感

随着大众的法治意识的加强,很多人为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会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者在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保证书》《忠诚协议》等协议。

诚然,一段婚姻需要足够的信任来维系,但每一段关系都会有不稳定的时候,通过协议的方式把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提前梳理清楚,是一种理性的做法,既尊重对方,同时也能保障双方的权益。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拥有一定财产的夫妻,会做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协议的原因。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虽然是否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全凭个人意愿,但夫妻双方也不是随便起草一份婚内协议就能生效的。首先婚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时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达成,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能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要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切忌在发生不忠行为被发现后签订,可能会被认为违背自愿原则。

在补偿金设置上,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条款。也不能出现限制离婚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约定,因为此类约定无效。

只能在夫妻之间分配,不能涉及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否则这份协议就无法生效。婚内协议上必须写清楚具体的财产,大到房产、车产,小到包包、鞋子,只有写清楚了,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方是同性恋可以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同性恋者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总会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找一个自己并不相爱的异性结婚生子。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异性可以提出离婚吗?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刘大哥与蓉蓉姑娘邂逅了。蓉蓉是一个护士,白衣天使的温柔迅速打动了刘大哥的心,刘大哥对她展开了热烈追求。

两年后,蓉蓉终于接受了刘大哥的诚意,成了他的女朋友。几个月后,这对恋人在亲友们的祝福中,踏入了婚姻的殿堂。

可是新婚的快乐没有维持很长时间,刘大哥渐渐感觉妻子越来越陌生。尽管他自己承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对蓉蓉百般呵护,但是这种疼爱并没有获得妻子的回应,两人的关系急剧降温,蓉蓉甚至提出了“分房”的建议。

深感委屈的刘大哥第一次对妻子发火,蓉蓉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了。谁知,这一走就是一个多月。直到刘大哥找到蓉蓉的工作单位,才在职工宿舍找到了她。在一番认错之后,蓉蓉跟刘大哥回到了家中。但是双方的矛盾却更加升级,此后蓉蓉每周都会以值班等借口离家几天。妻子频频彻夜不归,引起了刘大哥的怀疑,蓉蓉是否有了外遇?但是妻子蓉蓉平时的社交圈很小,也不太和男性交往,刘大哥实在猜不出这个“第三者”是谁。

蓉蓉有写日记的习惯,为了探明妻子“突变”的原因,刘大哥决定偷看妻子的日记。有一次,趁妻子在单位值班的时候,刘大哥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妻子的抽屉。

翻开蓉蓉的日记后,刘大哥看到妻子在日记中充满了对“心上人”廖某某的思念和内心的纠结。从此,刘大哥对这个廖某某就开始注意了。有一次,他趁妻子不注意,偷看了妻子的手机,廖某某在信息中称蓉蓉是“女神”,不应有任何男人来染指。

刘大哥一气之下,从蓉蓉手机中找到了这个廖某某的电话打了过去,准备痛骂对方一顿,但是电话那头传来的却是清脆的女声。

“你是女的?”刘大哥有些不相信,当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刘大哥这才明白妻子的出轨对象原来竟是一位“同性中人”。

当刘大哥对妻子蓉蓉摊牌后,蓉蓉承认自己有了外遇,对象就是同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女医生廖某某。

蓉蓉哭着告诉刘大哥,自己本来就对男性比较冷淡,当廖某某对自己展开猛烈的追求后便不能自已。但是蓉蓉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表示只是同廖某某有精神的交流,不能算出轨。两人经常为了此事争吵,甚至经常惹得警察上门调解。最终,蓉蓉离家与刘大哥分居。刘大哥拿着蓉蓉的日记和协议,作为物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蓉蓉并未到庭,法院认为根据日记等文字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有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之后,蓉蓉提出刘大哥在收集其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日记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向法院提出反诉,但是遭到了法院的驳回。

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的基础应该建立在普通公众能够接受的起码道德和良知之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相互忠实。在这里,忠实和尊重是指人格尊重和性忠实。

根据刘大哥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蓉蓉的同性恋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大哥的配偶权,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

蓉蓉为了掩盖其同性恋取向,利用婚姻的形式长期欺骗刘大哥,致使刘大哥成为其牺牲品,其所作所为已经给刘大哥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应该对刘大哥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蓉蓉在法院合法传唤时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和调解和好的机会,印证了原告刘大哥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了缺席审判,判决两人离婚。蓉蓉给付刘大哥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感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是相互具有配偶权的。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是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是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其核心特色是性权利,是指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

夫妻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配偶权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配偶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具有比较清晰的定位,其中“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完整规定了基于亲属关系的身份权制度,构建了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在内的身份权体系。其中第一节规定的是夫妻关系中的配偶权,第二节规定的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的亲权和亲属权。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是并不等于同性恋相关纠纷不受民法典约束,其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以配偶系同性恋为由提出损害赔偿是应该考虑的。

离婚不代表一了百了

很多人认为,领了离婚证两人就再无瓜葛,互不相欠。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新证据,我们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了吗?

苏女士和陆某于十五年前结婚,两人婚后生活一直不错。由于陆某想做一个丁克,苏女士也就答应了他,两人也不在乎别人的眼光,一直过着幸福的二人世界。

也是由于一直没有孩子,因而少了很多牵绊,两人都是一心扑在工作上。香车豪宅、社会精英,两人的光环令无数人羡慕。让人想不到的是,陆某忽然提出要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

两个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什么时候就变成感情不和了?苏女士想,可能是因为这几年升职了,工作越来越忙,双方交流太少,从而感情淡了。所以,苏女士也没有纠缠,关于婚后财产,陆某也是遵从苏女士的意见,二人很快协议离婚。

但是,离婚后不到半年,苏女士便从朋友那里得知,陆某和别的女人前不久生了一个孩子。显而易见,陆某在与苏女士婚姻期间,已经出轨了。

苏女士听说后非常愤怒,当年是陆某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如今苏女士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陆某却和别人因为孩子走到了一起。

苏女士对前夫恨得咬牙切齿,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可是,两人已经离婚了,财产也已经分割清楚,一拍两散了,还能怎么办呢?难道雇人揍他一顿吗?

过了几天,苏女士渐渐冷静下来,又不想计较了。可就在这时候,流言蜚语纷至沓来,竟然传出来是苏女士的过错才导致两人离婚。这下可彻底惹恼了苏女士,她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便找到自己的律师闺密,想让她帮自己维护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苏女士既没有明确放弃该项请求,也没有超过离婚一年的时间限制,理所当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要想打赢官司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她的律师闺密也是犯难。

苏女士能够以什么理由起诉陆某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还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明确表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这里,陆某并没有做到“忠实”这一项。“不忠实行为”一般指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陆某存在婚外性行为,甚至使对方怀有身孕,对苏女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这一点,苏女士向法院提出了法律诉讼,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陆某在与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

陆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苏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苏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法院酌定,判决陆某支付苏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判决后,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感

婚姻关系是互相信赖、互相尊敬、互相照顾和互相保护的契约,任何威胁到契约的事情都是背叛。那些在婚姻中选择背叛的人,到最后都受到了惩罚,而婚姻中的背叛也让他们吃尽了苦头。

很多在感情中背叛的人都明白失去了才懂得珍惜,不要轻易去尝试这种放纵的滋味。这种责任感要始终铭记在我们的心中,才能够让我们的婚姻更加幸福,走得愈发长远,否则我们会像那些吃到苦头的人一样后悔。

父母生孩子凭什么让我养

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很多“老大”陷入了“养娃风波”。对于父母的二孩,“老大”又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小韩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在北京一家外企公司实习。能够进入这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是无数年轻人的梦想,小韩可以算是亲朋好友眼中的天之骄子。

亲戚们都夸小韩有出息,小韩父母真是有福气!然而,这种快乐没有持续多久,小韩的工作还没有稳定下来,就接到一个令她惊掉下巴的消息:自己的父母给她添了一个妹妹。

原来,自从小韩到北京上大学后,回家的时候就少了,即便寒暑假回家也总是出去玩或者去打工,根本不在家里陪父母。

二孩政策放开之后,小韩父母因为担心已经成年的小韩以后不孝顺他们,于是老两口一拍即合决定要生二孩,并且商量好了怀孕期间瞒着小韩。

但是,生孩子容易养孩子难,现在养一个孩子的巨大花销,是小韩父母没有预料到的,奶粉、辅食、尿不湿的价格和消耗量大大超过老两口的预期。

二孩出生以后,面对高额的抚养费,夫妻俩傻眼了。于是,他们把主意打到了老大头上。父母要求小韩每个月上交2500元,用来帮助他们抚养妹妹,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父母生二孩也就罢了,帮忙照顾妹妹也在情理之中,可是父母要二孩的理由让小韩接受不了,而且竟然怀孕期间还瞒着她,这让小韩更伤心。况且自己的北漂生活同样压力巨大,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房租、交通费、餐饮费都不是身在老家的父母可以想象的。所以,小韩一口回绝了父母要求帮忙抚养老二的要求,并告诉父母:自己生的就自己养。

小韩虽然和父母闹得很不愉快,但以为这样父母就不会再找自己要抚养费了。然而,令小韩更没想到的是,父母竟然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

接到法院的传票,小韩都要崩溃了,本以为自己曾经的优异成绩和现在光鲜亮丽的工作会是父母的骄傲,可没想到父母却是这样的心思。

在上法院之前,小韩就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败诉。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而自己已经有经济收入,确实应该给予父母一定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法律,判决小韩败诉。认定小韩有帮助父母扶养老二的义务,给予能力范围之内的经济支持。

不过,可以看出,法律条文和法院判决中用的都是“扶养”,而不是“抚养”。那么,小韩父母眼中的“抚养”和小韩应尽的“扶养”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要明确“抚养”和“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取教养保护的意思,“扶养”取相互扶助的意思,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更不能等同。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指的是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且,兄弟姐妹间的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依法承担此项义务。弟、妹尚未成年而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才依法享有受兄、姐扶养的权利。

当知道了法院的宣判结果之后,小韩崩溃了,她怒斥父母:“你们作为父母太不负责了,生了孩子自己不养,现在让我帮你们养女儿,以后谁敢娶我,你们这不是在逼我当‘单亲妈妈’吗?”

听了女儿的话,父母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道:“我们这不是为了给你留个伴吗?”就这样,整个家闹得鸡飞狗跳的。

小韩是姐姐,她对刚出生的妹妹有帮助父母扶养的义务,但是这种“扶养”关系,不能变成父母对小韩的“勒索”,也不能取代父母对于老二的“抚养”。

随感

现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很多已经上了年纪的父母也开始想生二孩,一方面孩子可以照顾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是出于“两个孩子以后有个照应”的关怀心理。

高龄父母生二孩,即使有足够的财力去抚养孩子,但是年纪大了,照顾起孩子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时候很多父母就会寻求老大的帮助,希望老大能够帮他们抚养孩子,这无疑是增加了老大的负担。正因为如此,案例中的小韩从一开始就拒绝了父母让自己出抚养费的想法。

高龄父母生二孩,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考虑不周到,容易引起各种问题,甚至最后像小韩一家那样,闹到不可收拾,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

由于婚姻生活不幸福,两口子离婚是难免的事情。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依照什么原则判决呢?

小齐和丈夫许某都在事业单位工作,平时工作都很忙,沟通交流的时间很有限。交往不深便匆匆结婚,婚后不久生了一个孩子。但是,由于双方婚前交流少,婚后没过多久就暴露出很多问题,尤其是孩子出生后,日子过得更是鸡飞狗跳,为了不影响孩子成长,两人选择分居生活。

两年后,许某实在忍受不了这种生活,而提出离婚,小齐也觉得自己守着孩子过就足够了,所以表示同意。车子和房子都是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没有纠纷,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许某却不愿意放弃。

当听到丈夫也想争孩子的时候,小齐非常生气地指责丈夫: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都是自己在带。还说到自己已经知道丈夫在外面有外遇,只是没有拆穿而已。更是直言:孩子只能没有亲爸,但是坚决不能没有亲妈!

听到小齐的指控,许某也讽刺她:自己是因为工作忙才疏于对孩子的陪伴,并不是有意不照顾孩子,甚至孩子的花销基本都是他赚的。而且小齐的工资与自己差很多,并不能给孩子很好的物质条件,只有自己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

针对抚养权的问题,小齐和许某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最终闹上法庭。小齐认为母亲的陪伴最重要,而且自己有收入,还有父母可以帮忙照顾,法院一定会把孩子判给她;许某认为自己经济实力雄厚,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一定会把孩子判给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孩子已经满两周岁,法院根据小齐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指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看护,孩子对女方的感情胜于男方,而且女方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虽然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但是男方还应该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成人为止。

随感

许某争夺孩子抚养权败诉,是因为他片面强调了物质生活。的确,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教育、学习环境是很重要的,但是更不能忽略的是对于孩子的精心关怀,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虽然小齐的工资比他低,但是也足够照顾孩子,而且孩子还有家人的陪伴,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有好处的。

对养母也要尽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孝,不愿意尽赡养义务,那么父母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呢?

老李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可是,在女儿7岁、儿子4岁的时候,他的妻子却因病去世了。

为了给孩子父母双全的生活,老李在妻子去世两年后,与一位杨女士结婚了。杨女士为了两个孩子能够接纳自己,选择不再生育,两人就这样含辛茹苦地将姐弟俩抚育成人。

女儿嫁给了邻居,两家经常走动,也还算比较亲热;儿子带着妻儿和老李老两口生活在一起,日子过得也十分红火。后来,女儿的丈夫单位分了楼房,便搬到了新家。

在小孙子上初中后,老李儿子也在城里买了楼房,儿子一家便去城里居住。儿女生活越来越好,这让老两口很欣慰,可是渐渐地,姐弟俩探望父母的间隔时间越来越长,几年后甚至断绝了来往。

老李和老伴想,老两口相濡以沫也挺好的,就随他们去吧!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位老人的身体状况日渐衰退,连生活也基本无法自理了,而且已经不能负担生活和医疗的费用了。

而到这时,老李的儿女已经整整十年没有对两位老人承担过赡养义务了。特别是在老人生病期间,儿女俩既没有陪同照顾,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用。

老李觉得非常愧对老伴杨女士,认为都是自己的错。所以,老李就将子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判令儿女每人每月向他俩支付赡养费2000元,直至他们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为了更好地帮助老李和杨女士,律师向老李所在村委会和老邻居们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这过程中,大家对于老李家的情况都频频摇头,并且愿意证明老李的儿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些证明和材料都是老李和杨女士胜诉的关键。

和老李儿女的交涉过程,着实让律师生气。姐弟二人称,他们一直认为父亲找了老伴杨女士,就是为他们找了一个“长期保姆”,不然不会没有孩子。

姐弟俩还说,父亲的工资都交给了老伴杨女士支配,既然已经付了“工资”,他们就没有掏钱的必要了。况且自己工作忙,也有子女需要照料,没有闲钱给予老人。

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具有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和现实情况,法庭最终判决:老李儿女每人每月向老李、杨女士给付赡养费1600元。老人今后若因病住院,治疗的花费由儿女平均负担。在赡养义务的履行上,法院除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支持赡养费用给付请求外,同时责令与老人分开生活的子女“常回家看看”。

老李的儿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老人意愿、当地消费水平和子女生活条件,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判决将精神上慰藉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赡养义务内涵密切统一,体现出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减少矛盾、调解为主的原则,尊重了老年人的赡养方式选择,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的关怀。

随感

本案中姐弟两人自私自利性格的形成,有一部分原因在于教育失当。老李年轻时一直忙于养家糊口,缺乏对子女的教育;老伴杨女士对于两个孩子太过顺从,从而助长了姐弟俩的不正思想。幸好,老李和杨女士还有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的余生找到了依靠。

大家注意,要想证明子女是否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和没有利害关系的亲朋好友或邻居的证人以及证词来证明的。

但是,亲戚也可能不在身边,这就为取证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我们也要注意邻里关系的妥善处理,为自己提供更多帮助。

父母也可能失去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是,如果父母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吗?

小兵是梁某蓉的非婚生子女。因为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所以小兵从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梁某蓉曾有过几次不成功的婚姻,平时脾气很坏,生活中不但对小兵疏于管教,还经常让小兵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兵,致使小兵后背满是伤疤。

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曾经多次对梁某蓉进行批评教育,但是梁某蓉仍然拒不悔改。一天凌晨,梁某蓉再次用菜刀划伤了小兵的后背和双臂。

梁某蓉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以梁某蓉长期对小兵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兵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梁某蓉对小兵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中也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兵的意见,他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母亲梁某蓉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梁某蓉作为小兵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兵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兵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兵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兵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梁某蓉对小兵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兵的监护人。

随感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需要呵护;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需要培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正是因为小兵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及时相助,才让小兵免受家庭暴力,让我们为这样负责任的村民委员会点赞!

青少年吸毒贩毒危害大

吸毒被拘留,亲人泪两行。毒品对个人、家庭还有社会的危害主要有哪些?青少年吸毒贩毒又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阿兵刚满1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本应在父母的呵护下快乐生活,在社会、学校的关爱下健康成长的他,却因为染上毒瘾并贩毒,只能在看守所内,透过铁窗看看头顶的那一小块蓝天。

阿兵6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了,他被判给了母亲。离婚后没多久,阿兵的父亲离开家乡出去打工,从此杳无音讯,阿兵的母亲则在他人介绍下远嫁东南亚,无家可归的阿兵只好被寄养在姨妈家。

姨妈家有3个孩子,只能给阿兵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无法在学习方面照顾他。在学校里,阿兵因为没有爸妈经常被同学们嘲笑,自卑的他开始厌倦学习。

还没读完初一,阿兵就辍学了。因为精神空虚,他渐渐与姨妈家的邻居向某某熟悉起来。向某某有钱,出手也大方,时不时可以带他出去潇洒。在向某某的引诱下,阿兵开始吸食冰毒,并很快染上了毒瘾。

因为没有经济来源,阿兵心甘情愿成了向某某的“小弟”,多次接受向某某的指令,携带“K粉”、摇头丸等毒品送货,赚取一些零花钱。

一天凌晨,阿兵接到向某某的电话,让他到一家夜总会“送货”,当场被警方抓获。被抓后,阿兵主动交代自己曾帮向某某送过四次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阿兵吸毒贩毒,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引诱他吸毒的向某某被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随感

多少青少年因为那小小的好奇心而抵制不住毒品的诱惑,又有多少青少年由于缺乏对毒品的了解而被人唆使吸毒。本处于黄金时代、厚积薄发的年龄,却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不免令人扼腕。

吸毒会严重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影响人类寿命。据统计,吸毒者多数短命,一般寿命不超过40岁。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吸毒对社会生产力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吸毒会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还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人类的生存空间。

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还有人的意志。希望广大青少年要积极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老年人有没有婚姻自由

老年人能够遇到合适的另一半是非常幸运的事情。但是如果子女反对,老年人的婚姻也很难成功。那么,法律是如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呢?

李先生已经70岁了,年轻时是个有本事的人,做了几十年的包工头,攒下了不少的积蓄。儿女成家时,都分别给他们买了车子和房子。

李先生的老伴儿走得早,后来他重新找过一个老伴,但是被儿女们气走了。于是他就一直过着独居生活。虽然从不缺钱花,但是日子却过得十分的孤独。

随着年龄增长,李先生开始需要人照顾。于是子女给李先生请来了保姆田大妈。田大妈比李先生小七八岁,做事干净利落,为人也是非常正直,有时候李先生看她辛苦多给她一些钱,她从来都不会接受。

而且这位田大妈性格乐观,整天嘻嘻哈哈的,她的到来给李先生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的乐趣。慢慢地,李先生爱上了眼前的这个女人。因为李先生知道,田大妈也是单身。

李先生勇敢地跟田大妈表达了爱意,但是却被拒绝了。因为田大妈担心李先生的儿女觉得自己是贪图李先生的财产,会因此让她难堪。这时候李先生给田大妈打了一针安心剂,他告诉田大妈,这些钱都是他自己赚来的,跟自己的子女没有关系。只要他还在,就不会允许任何人欺负她。

田大妈苦于自己也是丧偶,而且自己多年以来,也没有一个固定的住所,最主要她觉得李先生这个人也不错,于是就放下了心中的顾虑,正式跟李先生在一起了。两个人每天过着幸福的日子,仿佛又回到了年轻的时候。

按理说,李先生这么大的岁数,还能找到属于自己的黄昏恋,他的子女应该很高兴才对,只是他的子女在得知李先生和田大妈已经办理了结婚证以后,就坚决反对。

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老父亲已经这么大岁数了,田大妈这分明就是想骗老父亲的钱,她就是奔着想要分老人的家产来的,他们就不相信田大妈和老父亲之间有什么深厚的感情。因此,他们坚决反对这门婚事,誓要把田大妈赶走,否则以后就与父亲断绝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起诉儿女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自己的儿女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婚姻自由受到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生活,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李先生儿女的行为阻碍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先生的儿女立即停止对父亲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随感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人越是上了年纪,往往越容易孤独。因为子女大了,都有他们自己的事要忙。若是这个时候身边有个老伴儿还好,若是没有,就成了真正的空巢老人。

老年人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子女沟通,更多的情况下,两代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沟通,老人还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子女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劝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