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声环境
3.5.1 住区防噪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住区应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优先避开或遮挡声级高的噪声源,住宅与噪音源之间可利用公用地带作缓冲带或采用绿化带作隔离带;
2 住区应减少机动车在住宅组团内的穿行,住区内部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机动车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3 住区应集中布置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风机房等噪声源;
4 住宅底层商铺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加工机械及可能产生噪音的工作和营业空间应进行减振、消声处理;
5 住区户外环境噪声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住区声环境标准
3.5.2 住宅防噪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2 同一楼栋各住户单元平面设计时,宜在分户墙相邻两侧布置功能用途近似的房间;
3 同一单元平面设计时,宜将卧室、起居室、书房等噪声敏感房间与厨卫、餐厅等噪声不敏感房间有效分区;
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空间在关窗检测时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住宅室内允许噪声标准
注:“低限值”是指室内噪声(含交通噪声)应达到的标准;“推荐值”是空气声传入室内的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宜达到的、固定声源(电梯、机房、水泵、锅炉、风机等)因结构传声进入室内的噪声应达到的标准。
3.5.3 住宅内部隔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户(套)门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5.3-1的规定。
表3.5.3-1 外墙、户(套)门空气声隔声标准
2 分户墙宜为承重墙;分户墙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时,宜采用双层分立的轻质墙体;宜采用浮筑楼板提高垂直住户之间撞击声隔声性能。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现场实测值应符合表3.5.3-2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现场实测值应符合表3.5.3-3的规定。
表3.5.3-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5.3-3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3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实验室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3.5.3-4的规定。
表3.5.3-4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3.5.4 卫生器具、给排水管道、排风排气装置等设备在卧室中产生的瞬时噪声不应大于4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