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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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公通字〔2017〕12号)

一、(见附录)


[1] 刑法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本书下同。

[2] 本书中的斜体字表示原有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关的新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公布以后,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有变动,应以新规定为准。因此本书将需要注意结合新规范理解的规定内容用斜体字表示,具体适用要点请参见“特别说明”部分。

[3] 原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被取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4] 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标准,按以后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