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请示
(一)什么是请示
请示为下级向上级请求批示或批准某项工作或事项时使用的公文。凡本机关无权解决和无力解决的事项,事前都应该向上级机关请示以获得上级机关的指示、批准和帮助,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困难。
(二)请示包含哪些内容
1.首部:标题、主送机关等
(1)请示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者共同构成,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请示》,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3)发文字号。如有必要写发文字号,可采用正规的写法,如《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发文字号为“云府法〔2004〕52号”。
2.正文
请示的正文部分一般由请示缘由、请求事项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其中,请示缘由即请示的原因,这是请示的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也是上级机关批示的依据。写此部分的时候,要将原因讲得客观、具体、充分、合理。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由于《实施条例》对‘林区’没有明确的界定,实际工作中,有些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凡是有国有林区或集体林区的省,则全省都是‘林区’,因此,只要在该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在市区还是在有森林的区域,均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则认为‘林区’仅指有森林的区域,没有森林的区域如市区,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林区’,因此,当事人以市区不属于林区为由,不服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请求事项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此部分内容要单一、具体、清晰,且只适宜请求一件事。又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林区范围的请示》中写道:“特请示,‘林区’的范围该如何确定。”
结语部分一般使用习惯用语,如“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等。
3.尾部。党的机关的请示可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并下置成文时间;行政机关的请示,如非联合行文,则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成文日期。
(三)请示格式
××关于××的请示
(称谓)
(请示缘由)
(请示事项)
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
发文单位
年 月 日
(四)经典请示范文
2004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之际,对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其在清理过程中就遇到的一些难以判断的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请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部门;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体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望能予以明确。
三、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高校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教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据此,上海市教委委托了本市复旦大学等23所普通高校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这些高校都以教委的名义实施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而《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受委托实施许可。由此产生了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的问题。
能否确认高校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如将其明确为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
四、关于县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消防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目前全国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级层面有独立的市消防局,在区县级层面只有防火监督处或者防火监督科作为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属于这一种情形;另一种模式是设立消防支队作为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江苏、浙江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是,本市公安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相对独立,实践中需要以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安部也认可这一做法,建议确认其主体资格。据向最高院行政庭了解,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并非《消防法》的授权组织,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才属于《消防法》所授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分局的防火监督处或防火监督科是否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希望能予以明确。
五、关于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在上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市地税局和市医保局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事项分别为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在审核中,对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有不同意见,需要予以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2004年5月13日
(五)请示写作注意事项
1.应一事一请示。也就是说,写请示的时候,只限一件事。
2.请示不可以多头主送,只可以主送一个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此外,不得越级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