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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面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未成年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自我保护要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案例分析

郭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但自从父亲有了外遇之后,这个家便不再安宁了。2010年10月,父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郭某随父亲共同生活。很快,父亲再婚了。从此,12岁的郭某的噩运就开始了,不但一天三顿饭不能保证,并且在干了大量的家务活儿后,还要穿羊肉串一直到深夜。父母经常为了一些小事打他,用穿羊肉串的竹扦扎,用筷子打头,用手拧大腿,用塑料管抽胳膊,跪洗衣板,用火钩子烫等,他的身上到处都是伤痕。郭某就是在这样的噩梦中生活了1年。2011年12月15日,父母怀疑他偷别人的手机,便把他捆在一棵树上,用弹簧锁和树枝抽打,使他的腰、腿、背部大面积受伤。郭某忍无可忍,终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虐待罪把父亲和继母告上了法庭。

案例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郭某的生父和继母用不给饭吃、强迫劳动、肉体摧残等方式虐待郭某,既违反了伦理道德,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郭某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郭某的生父和继母长期虐待郭某,使其身心受到了极大摧残,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令人发指。对他们,应当依照《刑法》的上述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