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 诚信的价值
早上财务室来电,告诉汪小白韩冬的一千五佰元到帐了。
韩冬是谁?为什么要给公司打款?
此事现在说起来,都还让汪小白窝火。
几个月前,招聘组通知几位录用的应届实习生来找汪小白签订三方协议。
根据汪小白通知的时间,有五位来了四位,其中三人当场就提交了学校的就业协议书,顺利完成了签订手续。但另一位,就是韩冬,却缠着汪小白问,可不可以不签,在得到汪小白明确的拒绝后,他又说,学校的就业协议书还没有发下来,无法跟公司签,希望公司能保留他的录取名额。
就业协议书都是学校统一发放的,需要学校、学院等多方签字盖章,一是学校对应届毕业生去向的了解,二是学校会地学生签订情况进行登记,一旦跟用人单位签订就不允许更改,也是学校对用人单位的保护。现在学校的就业协议书没有下发,无法正常签订,确实是一件棘手的事。
若按韩冬的要求,在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情况之下,为他保留录取资格,又不符合公司校招规定。公司规定,校招录取名额已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为准,否则视同招聘工作未完成。
但韩冬表示,一毕业肯定会来公司报道上班,希望公司能给他这个机会。
当时,汪小白部门的意思是直接跟韩冬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执行时间从七月一日开始。反正《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说一定要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韩冬一听,有些犹豫,他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得马上开始上班,现在就签,他心里有些不踏实,他想着毕业先回老家呆几天,所以不能保证七月一日就一定能够按时报到。
看到汪小白比较难办,韩冬主动提出,他可先签一个承诺书,承诺他毕业一周后来公司报道,若不按时报道比照就业协议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三千元违约金。
汪小白与同事商量了一下,既然就业协议是一份民事协议,约定的是关于应届毕业生与单位之间的就业问题,那么我们单独与应届生自行签订一份民事协议,主要约定录取、报到时间和违约责任也应该是合法的。
于是,汪小白起草了一份简单的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届生)在毕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公司)报到,并与甲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接受乙方的报到并与乙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双方任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三千元人民币。
韩冬看过之后,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一晃,几个月过去了,之前与于公司签订的几位大学生都如期来公司报到,办理了上岗手续,开始正式上班。但韩冬迟迟没到。汪小白想,说好的是10个工作日,那就先打个电话过去确认一下。电话接通,韩冬态度还蛮积极,主动说现在正在老家,妈妈病了,先要呆几天就回,可以按约定到岗。
眼看着约定的10个工作日就到了,还没有韩冬的消息,汪小白就再次打电话过去,一是关心一下他妈妈的病情,二是落实一下报到的事宜。这次,韩冬接电话时有点心不在嫣,他吱吱唔唔半天才说,现在有事,不方便说话,稍后回过来。这一等就没等到回电。
事不事事情有变,汪小白有一种不好的感觉,但也没有再催。等到10个工作日到期,汪小白又打电话给他。没想到,韩冬直接说他已找到另外的工作了,不打算过来报道。
汪小白有点火大,说:“那你按协议上写的,给公司支付三千元违约金吧!”
“什么?违约金?怎么可能?我才上班,没钱。你们公司太黑了,竟然想坑学生。”
汪小白跟他解释,“你是成年人,签订的协议是有法律效率的。公司招人也是有成本的,既然你先不诚信,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也是应该的。”
“我一没跟你们签就业协议,又没跟你们签劳动合同,我想到哪里去,是我的自由。反正我现在已经上班了,你们那边肯定不会考虑。不要再纠缠我了。”
不等汪小白说话,韩冬就直接挂了电话。
韩冬嚣张的口气,把汪小白气得够怆,这小子不遵守约定,还这么理直气壮,这件事一定要让他长点记性。
汪小白被韩冬搞得很窝火。也担心当初签订的协议有瑕疵。决定先是选跟法务部的同事请教一下。
劳动法顾问听完整个事情,看了看韩冬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告诉汪小白:“这份协议完全没有问题,既不存在违法的条款,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顾问的话让汪小白舒了一口气。“他不主动付怎么办?”
“这要看我们要他支付的目的是什么?”法律顾问反问汪小白。“是要争取公司合法权益?是要让他在对方公司没有好的发展?还是还只是教训一下他?”
汪小白愣住了,之前确实没想这么多。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自己公司的员工,出了这种不诚信的事,那这个员工还想在公司有好的发展,估计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把此事闹到对方公司,只是通过学校解决呢?是不是可以让学校批评教育一下他,让他端正职业态度,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对方软硬不吃,就走司法程序,该咋地就咋地呗。
从汪小白的角度来看,通过学校协调一下,看能否小惩教育一下,是最好、最省时省力的方案。
考虑好对策之后,汪小白向瑛姐汇报了情况,并谈了自己的想法。瑛姐没有多说,带着汪小白向陈总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陈述了汪小白的方案。陈总表示同意。
于是,汪小白打通了学校的电话,向负责就业的辅导员老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明确表达了公司的意见:此事委托学校对不守信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同时韩冬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韩冬确实有资金困难,公司也接受调解。
学校是985院校,本身对学生的管理和品行要求就非常严格,他们极度重视公司的反馈,表示一定会协调解决好这件事情。
韩冬显然没想到,公司对此事如此较真。在学校与他联系过后,他主动打来了电话。表示他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自己刚刚毕业参加工作,不想就此事找家里要钱,让家人知道,所以想跟公司商量能不能少交点违约金,并在他第一个月拿到工资后再支付。
公司其实也不是为了那点违约金,主要目的达到也就好,同时也对其他员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因此,公司最终同意,韩冬向公司支付一千五佰元违约金。
在这件事情中,就业协议书也好,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也好,都属于民事协议。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公司在进行校招时,务必约定违约金,让双方的约定更加有诚意,保障各自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