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吗
【引出问题】
2015年8月13日,《海案线》栏目播出了深度新闻调查《百色助学网的秘密》,独家披露了百色助学网发起人王杰以助学为名性侵女童的事件。2006年,王杰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一个网站,名叫“百色助学网”,主要是为百色老区的贫困学生募集助学金。然而直到2015年,这9年来,“百色助学网”除了成为王杰个人敛财的工具,还成为他性侵未成年人的工具。无独有偶,2019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市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遂向上海警方报警,王杰随即于2019年7月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新城控股董事长性侵案”。
未成年人不仅是国家的未来,更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普遍性社会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布的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其中2018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39%和6.82%;2019年前10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95%和28.6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保护仍然任重而道远。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究竟有什么意义?未来《民法典》关于该问题如何进行完善修改?笔者将简要论述。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未成年人性侵问题来说,如果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不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相应的权利,则将在诉讼中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的风险。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由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来规范,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一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苛刻的,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由于年幼无知根本不明白自己遭受了什么,很少有人能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受我国传统思想影响,很多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怕案件曝光后子女无法再“抬头做人”,因此往往会百般阻挠受害者报案或主张权利。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以“巫山童养媳”案为例,受害人马泮艳12岁时就被监护人卖为童养媳嫁人,28岁时已有一个14岁女儿。2016年,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儿童期强奸自己的责任,可派出所民警称案件已过追诉期。由此可见,受害者马泮艳于12岁时遭受了性侵,由于其未满16周岁,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而本案中马泮艳的监护人亲手将其女儿卖了出去,因此不可能代理马泮艳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一年的诉讼时效很快就会过去,而受害人马泮艳彼时正处于“魔掌”之中。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总则》中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本次《民法典》颁布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请求民事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将会得到全面的保护。《民法典》将该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这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三年内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
众所周知,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遭受损害,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受到侵害开始计算。而《民法典》出台以后,即使未成年人在被侵害时不满一岁,从理论上来说,受害人仍然可以在年满二十一周岁之前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二十一年的周期已经超过了我国民事诉讼所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民法典》把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之后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提高到十八周岁,是对未成年人的一个极大的保护。因为从十八周岁开始起算,受害人有三年的时间决定自己是否向加害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民法典》给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较大保护,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一次巨大突破,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之后会有更多的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勇敢地站出来指认犯罪并要求性侵犯罪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性侵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将会得到打压,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将会有明显的降低。
【律师论述与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性侵犯罪者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就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仍然有一些无法回避的难题需要面对。
第一,举证难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督促当事人留存证据,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通俗地说,如果取消诉讼时效制度,一是可能导致权利人“在权利上睡觉”,二是随着时间流逝,案件的证据留存会越来越少,客观上可能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导致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提高,致使更多不公正的判决出现。
以广西百色性侵案为例,“助学达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2016年3月,该案开庭审理时,一个关注焦点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零诉求”。代理律师吴晖接受采访时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赔偿,而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受害人提出赔偿,也很难获得支持,主要原因还是证据方面。案发时间久,受害人当年看病等证据已经没有了。
由此可见,《民法典》虽然已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给予较大的保护,但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定以及对于未成年受害者证据保留意识的培养仍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第二,如何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因遭受性侵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赔偿范围,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虽然以上赔偿项目较多,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中,能够获得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却很少。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中,未成年人遭受严重身体损伤的情况比较少见,仅仅都是一些“皮外伤”,因此医疗费、护理费较低,也不存在误工费,而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他的一些赔偿项涉及的数额更是少得可怜。因此,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性侵犯罪者主张赔偿的数额可能非常低。
事实上,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主要受到的创伤为心理创伤,很多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会患上抑郁症或者其他心理疾病,但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是广西百色性侵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零诉求”的原因。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各地法院的判例,很少有超过五万元的赔偿,而五万元对于未成年人的后期心理治疗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对于侵害者也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笔者建议《民法典》在今后的修改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赔偿,应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或者设置未成年人被性侵最低赔偿额,以此来从根本上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