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的法》与现代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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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罗主义”的政治史学含义

无论如何,“威尔逊主义”绝不仅仅意味着门罗主义变成了“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不过,施米特指出,以“自由民主”的正当性名义干涉域外政治制造他国动乱,并不是美国的发明,而是继承“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的做派。

从形式上看,美国的“新门罗主义”与“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完全相反:

门罗主义意图的是美洲大陆这个实际空间,但是,大不列颠世界帝国压根儿就没有一个实际的空间,而是某种分散在距离很远的大陆,如欧洲、美洲、亚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的货运政治联盟,这并非实际空间。原初的门罗主义防止外部空间势力的干涉,捍卫某种抵抗、反对当下政治力量的新政治理念,就此而言,它具有其政治意义。与之对立的是,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并非是当下适用的正当性概念的经典案例。(《秩序》,页107)

大英帝国为了维持自己的跨越地缘空间的帝国形态(迪斯累利让英国女王同时是印度女王甚至香港的女王),得凭靠“海洋自由”的旗号控制海洋通道。事实上,所谓“海洋自由”不外乎是凭靠超强武力主导战争胜负的大国的权力自由。比如,当时的英国宣称“达达尼尔海峡的自由”,不过“意味着大英帝国的军舰为了攻击俄国驻扎黑海的海军,可以自由地在这些海峡航行”。凭靠“以自由民主为导向的人道主义的普世性解释”,这个“分布于全球的地缘性世界帝国”能够把自己强盗性质的利益诉求说成一种“普世性的合法概念”,把“疆域之内的帝国利益等同于人类的利益”(《秩序》,页108、114)。因此,施米特坚持认为,“在国际法的讨论中,海盗概念一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绝非“纯粹的理论琐事”,相反,它“代表一种全新的国际法的突破,这种国际法推翻了国家概念”(《战争》,页12)。

施米特说,没有必要把大英帝国的这种宣称“解释为伪善和谎言”,毕竟,欧洲国际法的传统形态总是与大国的政治实力有关,而大国难免遭遇历史的兴衰。因此,问题仅仅在于,“大英帝国的利益与国际法之间的和谐能够维持多久”。显然,一旦大英帝国的政治实力衰落,大英帝国式的国际法就难以维持下去(《秩序》,页114)。英国的政策与美国的门罗主义在巴拿马运河问题上的冲突,已经显明了两种不同国际法原则的对峙:

此番较量以美国的全面胜利而告终,作为现实的伟大秩序原则,门罗主义要优于英国普世原则。(《秩序》,页112)

可是,在大英帝国走向衰落之际,美国领导人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尔逊并未持守门罗主义的“原始要义”,而是承接大英帝国的“普世原则”,把门罗主义重新诠释成一种“普世性—帝国性全球原则”。严格来讲,原初的门罗主义“从一个具体的地缘历史”的“大空间”概念蜕变为普遍适用于全球的“普世性—人道主义的世界法”,标志着如今我们所看到的“全球化”秩序的真正来临。

这个帝国相信它自身已经拥有足够的自我正当性。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尔逊总统将门罗主义普世化,破坏了大空间不干涉原则,由此转变为某种超越国界的干涉主义。当这种普世性宣称它的整体性的时候,即1917年1月22日,威尔逊总统发布的宣言,标志着美国政策的着眼点已经从其本土转向某种大英帝国式的世界和人类联盟的帝国主义。(《秩序》,页114)

威尔逊主义中有一条十分著名的被喻为政治“快刀”的“民族自决”原则,它针对的是基督教欧洲数百年来的均势体系这堆“乱麻”:从今以后,国际秩序不应再建立在均势的基础之上,而应以民族自决为基础。这一原则促成了“《凡尔赛条约》中的少数民族法”,在施米特看来,其“内容包含诸多稀奇古怪和错综复杂的矛盾倾向”,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普世性的自由—个体主义思想”:

在这种思想看来,平等和平等的对待是偶然成为“少数民族”者的保障。自由的个体主义思想和跨国的普世主义是同一意识形态的两极。国民的平等和自由宪政主义的自由权利被视为欧洲文明化进程真正的基本规范。它们代表了国际法共同体成员的国内“标准”,这个标准使得国际法共同体成员同质化。(《秩序》,页117)

正是凭靠这条标准,美国的“新门罗主义”有了全球干涉的合法性依据,并以此“作为思想和道德武器的一部分,朝向某种新的、整体的世界战争,朝向一场伟大的‘正义战争’”(《秩序》,页115)。奇妙的是,大英帝国“作为真正的自由合法的宪政国家”却“在国际法之下并没有保护少数民族,甚至还曾讨论过如何镇压他们”:

从概念上讲,西方民主制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少数民族需要得到“少数民族”的保护。(《秩序》,页117)

在美国的主导下,西欧大国(英法)的国际霸权主义与自由民主的普世主义正式结盟,使得它们凭靠凡尔赛体系拥有了“控制和干涉东欧国家的权力”,而实际上这不过是由于它们凭靠美国的介入而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而且正由于这场胜利,它们的控制和干涉还可以不断扩张”:

宣扬西方外部势力的控制和干涉,遂成为一种明目张胆的不和谐之举,这里发生作用的是第三种空间概念。日内瓦和凡尔赛的国际法规定的少数民族保护区域,局限在波罗的海到地中海一带,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事实上,这个地带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秩序》,页118)

换言之,无论“民族自决”原则还是所谓“普世性的自由—个体主义思想”,一旦运用于国际关系领域,往往不过是掩盖大国干涉的借口。因为,在国际关系领域,所谓“保护少数民族”的要求实质上涉及的是“干预”(intervention)问题,而这来自国际法思想强调个人优先的法理(《战争》,页11,比较页17—20)。

在所有重要的欧洲事务中,其中包括保护少数民族法,都看得到普世主义方法之混淆视听的和破坏性的作用,其根本性祸害在于它源源不断地为不属此一地区的大国的干涉提供借口和机会。……当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1月22日庄严宣布门罗主义必将成为世界主义的时候,做伪之工已达到登峰造极。他对世界主义的理解,并不是将真正的门罗主义所包含的不干涉主义的地区思想转用到其他地区,而是相反,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线限制地广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斗争》,页394、395—396)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美利坚帝国”取代大英帝国的全球化势力,美国“将一个专指美洲的空间思想变成一个超国家、超民族的世界意识形态”,亦即“将门罗主义用作盎格鲁—撒克逊人以资本统治世界市场的工具”。这种“新门罗主义”的核心要义是:让“一个普遍的无地域和无界限的世界主义”以自由民主的正义名义成为干涉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政治事务的“合法理由”(《斗争》,页396)。直到今天,这种“自由民主的国际正义”的借口还不断出现在美国政府发言人的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