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河(湖)长制与相关政策法规剖析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通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全面推行,对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体达标方案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政策法规在责任主体、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措施、考核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节对此部分内容展开描述。
一、河长制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联剖析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标志着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崭新的阶段。“水十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水十条”共10条35款238项具体措施,明确了未来中长期的水体治理目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类、Ⅱ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水十条”发布以后,环保部门已与各省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把“水十条”目标任务、工作分工细化到了各个地方。各个地方又参照国家的做法进一步细化到各个市、县,细化到基层,使每一级党委政府,每一个治污的责任主体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水十条”主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工作,而水污染防治是河长制工作的六大任务之一。“水十条”提出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河长制则从管理体制上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落实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突出了河湖管理工作的制度创新。两者相互促进、彼此依托、相辅相成。河长制是“水十条”实施的有力抓手,对“水十条”任务的实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一是河长制能够有效地对岸上与水上、左岸与右岸、上游与下游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为全面推进“水十条”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的滞后,流域发展无序化、布局不合理性、产业低端化及同构化等问题,生态产品低输出、污染物高排放、容量超承载等情况普遍突出存在。同时,由于上游与下游之间缺乏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常常存在着竞争性蓄水与用水的问题,使得河道自身的生态用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引起部分中小河流断流的现象。而河长制以具体河湖作为完整的水管理对象,通过设置河长进行分级、分段管理,很好地统筹了岸上与水上、左岸与右岸、上游与下游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了各个地区之间不同的用水、排污需求,从而实现对流域的系统管理,也为“水十条”的实施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河长制能够有效地促进地方党政领导对各种资源的整合,保障了“水十条”实施的高协调性与强执行力。传统的水管理分属于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等不同的部门,“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晰,定位不清,导致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诸多部门对权利锱铢必争,而对应当承担的责任则相互推诿,不仅无法形成合力,还使得行政成本大大增加,行政效率严重下降。“水十条”实施中,具体治理任务依然分散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具体部门。河长制的推行,以地方党政领导作为河长,并将流域的治理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相捆绑起来,将水资源的配置与开发、水污染的治理、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水十条”实施的诸多任务措施有效串联起来,有力地促使地方党政领导对各种行政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并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矛盾与利益冲突进行调解统筹,使得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不再破碎,而是形成强大的合力,进而有效促进了“水十条”的实际开展与实施。同时,为了确保“水十条”治理目标如期实现,作为河长的地方党政领导必然会积极地参与到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中,并对其进行有效把控,进而更好地促进“水十条”各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三是河长制使得“水十条”责任制得以延伸。“水十条”虽然明确提出“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的要求,但并没有从制度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河长制的推行,使得流域水污染的目标责任人得以明确,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时通过目标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制度的施行,将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细化到区域的地方党政领导,明确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职责范围,也使得“水十条”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得到了有效的深化和落实。同时,河长制将“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区域治理任务进行了有效结合,通过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资金、项目、任务、目标等由省级政府细化到县市级的行政区域,使得各区域与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紧密的衔接与协调,促进了“水十条”治理空间目标责任制的细化。
综上所述,河长制的实施关系着实现“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着“水十条”所确定的水体治理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为此,环保部明确要求,将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同时,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必须要求,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水十条”目标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河长制将推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农业部等部门的更好合作。河长制的实施没有改变原来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而是搭建了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和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合作与协作的平台。在中央层面,各部委将联合成立一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重大的问题要提交这个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在县级及以上层面,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针对水利部门,河长制将推动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将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行河长制与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的举措,可概括为“一个落实、三个结合”:一个落实,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要求,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第一个结合是与依法治污有机结合,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环保部门将会按照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个结合是与科学治污有机结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落实这个规划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环保部门将会立足流域的每一个控制单元,来统筹建立污染防治、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的综合治理体系,把责任细化到每一个治污的主体,环境保护部还会指导各地科学地筛选项目,务实、具体、有力地推动流域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持续进步;第三个结合是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改革,同时在部分流域探索建立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改革试点,形成的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可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
二、河长制与《水污染防治法》关联剖析
为在法律层面支撑、统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明确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充分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强化了河长制工作的责任要求,规定了河长的主要任务:一是首次将河长制写入法律,明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强化了党政领导落实对所在区域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属地责任制的要求;二是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要求以法律性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规定了河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各级河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因此,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理念,对河长制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必将有效地推动河长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河长制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关联剖析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确立了“三条红线”,分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出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的措施。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2014年,水利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以上文件的发布突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河长制在责任主体、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措施、考核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差异。
(1)责任主体方面,河长制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河长,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2)主要目标方面,河长制主要目标是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3)主要任务与措施方面,河长制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大任务,其中加强水资源保护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4)考核内容方面,河长制考核内容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则由水利部等十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根据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对河湖水域空间确定纳污容量,提出限排要求,把限排要求作为陆地上污染排放的重要依据,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这些要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要求,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取水管理等这些要求充分对接。河长制在落实三条红线管控上内容很具体,任务也很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到位。河长制的制度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十三五”期间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要把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做到有效对接。
四、河长制与水体达标方案关联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印发《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函〔2015〕1711号),指导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其中,“未达标水体”是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主要针对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等类型。
水体达标方案与河长制在编制主体、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差异。
(1)编制主体方面,“一河(湖)一策”方案由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主要以地级市(包括地区、自治州、盟,下同)行政区域为单元编制。
(2)主要目标方面,河长制的主要目标是以问题为导向,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水体达标方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以水质达标倒逼任务措施,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地表与地下污染共治,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促进水体达标。
(3)主要任务与措施方面,河长制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大任务;水体达标方案以水质达标为核心,系统推进“调结构优布局”“控源减排”“节水及水资源保护调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执法监管与强化管理”等五大任务措施。
水体达标方案技术路线如图1-2所示。
五、河长制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剖析
城市黑臭水体不仅给群众带来了极差的感官体验,也是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国务院颁布的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的控制性目标。为贯彻落实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建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图1-2 水体达标方案技术路线图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与河长制在编制范围、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与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差异。
(1)编制范围方面,“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范围为设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以及村级河长的河湖;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
(2)主要目标方面,河长制的主要目标是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主要目标是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3)主要任务与措施方面,河长制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大任务,其中,在加强水环境治理任务方面,明确提出“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的主要任务与措施包括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分级标准见表1-1。
表1-1 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注 水深不足25cm时,透明度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技术路线如图1-3所示。
图1-3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技术路线图
六、河长制与湖长制关联剖析
(一)河长制与湖长制在管理体系上的关联
与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一样,《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河长制与湖长制在管理职责上的关联
湖长与河长的职责需要相衔接,湖长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等作用。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组织划定入河排污口禁止设置和限制设置区域,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入湖排污总量管控责任。要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三)河长制与湖长制在主要任务上的关联
相较于河长制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六大任务,强调湖泊水域空间管控的重要性。
(1)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2)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地保持湖泊岸线的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3)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的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4)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的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地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5)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地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地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6)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河长制与湖长制在保障措施上的关联
在河长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加强社会监督”四项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五项保障措施,强调工作基础、湖泊管理保护分类指导和监测监控等保障措施的重要性。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要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水利部要会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
(2)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对堤防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湖泊,有关地方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3)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高原湖泊、内陆湖泊、平原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4)完善监测监控。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5)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 1亩≈666.67m2,余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