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河长制的定义与内涵
一、河长制的定义
河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和加强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提供制度保障。
河长制的实施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河长制不仅使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责任更加明确,亦可整合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执行力,它能有效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参与治理水污染,进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治水的良好氛围;它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政府以壮士割腕的实际行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地生根,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更加和谐。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中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河长制是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和领导下搭建的一个协作平台。实行河长制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一种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严格监管、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推行河长制就是要做到每条河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河长的工作职责十分具体,《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认为,河长制是非常重要的机制创新。通过河长制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领导成员会自觉地把环境保护、治水任务和各自分工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大的工作格局。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李原园认为,河长制迈出从“部门制”向“首长制”的关键一步。就像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样,河长制可以说是“水缸子”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首长负责,像抓粮食安全一样抓水安全,就一定能够做到。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郭红燕认为,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历史遗留的多个涉水部门无法联防联控的问题,而且能够将河流的管理保护与整个地区或城市的总体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此外,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与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有关的人员、设备、经费等问题。河湖管理保护涉及环保、水利、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卫生、林业等多个部门,缺乏对河流保护管理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不利于河流长期可持续发展。而实行河长制,能够很好地化解这类问题,河长制是对现有水环境管理和保护体系非常有益的补充。这将使我国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由多头管水的“多部门负责”模式,向“首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模式迈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认为,“河长制”可以说是我国环境保护,特别是河流保护管理体制的一大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将河流的污染治理与地方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实行“河长制”后,地方党政领导担任当地河流的“河长”,全面负责相关河流的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当然,地方党政领导大多事务繁忙,因此,当上河长后,他们必须保证拿出一定精力来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无锡市安镇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琪认为,河长制不是仙丹,不可能一搞河长,这条河就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真正的作用是通过优化完善一套政府的管理机制来长时间地改善河道的水质。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对全面落实我国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水污染行动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未来两年内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第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把江河湖泊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提出明确要求。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必须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河长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前我国水安全呈现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新问题愈加突出。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新老水问题体现最为集中的区域。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但河湖管理保护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些河流,特别是北方河流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明显下降;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环境状况堪忧;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功能发挥。解决这些问题,亟须大力推行河长制,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第三,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要求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河湖管理是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区先行先试,进行了有益探索,已有8个省、直辖市先期全面推行河长制,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部分市县或流域水系实行了河长制。这些地方在推行河长制方面普遍实行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保障国家水安全,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积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