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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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私人养老金信托是本课题的研究对象。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2017年修订)以及《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第36号令)对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设立、运作作了明确规定,但立法未涉及个人养老金制度,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十分粗疏,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且立法层级较低,学界对养老金计划的组织和控制中信托应用研究和理论探讨也较少。

(一)学术价值

本课题通过信托的罗马法溯源,分析论证信托理念与我国民法制度没有抵触,对我国引入养老金信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探讨信托法之于养老金基金的作用,为调控养老金计划之行为提供合适的框架;探寻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定本质,为养老金信托关系之架构奠定基础;探讨养老金信托受托人制度,实现受托人权利之平衡;探索养老金信托治理结构,满足信托恰当管理之需要;探讨养老金信托的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受托人监控机制;构建养老金信托调控监管制度,加强养老金信托立法,保障养老金信托有效运作。这些理论探讨对我国养老金信托制度的构建、养老金信托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二)应用价值

本课题通过比较和实证研究,确立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目标,给予退休老龄人以经济保障;分析私人养老金信托的内在机理,为养老金信托独立和安全运作提供理论支持;发挥信托的灵活性和多功能性,保障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为我国养老基金缺口问题提供解决路径;化解信托与我国物权制度抵触的情况,为我国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之本土化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利用信托所具有的对信息非对称的矫正功能、破产隔离功能、利益捆绑功能,为我国养老基金的安全及有效运营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提升养老金计划的调控框架和内部治理机制,解决养老金信托多种利益冲突,降低信托运作成本,弥补受托人专业技能之缺陷;设立强制信托要件;确立解决利益冲突的具体原则和方式;明确受托人委员会的架构、构成和运作方式;建立养老金受托人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责任机制和保护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信义义务预防机制;构建养老金信托的监管制度;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投资中的风险防范;明确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判断标准;利用归复信托之原理,解决养老金所有权归属问题。可将研究成果应用到相关养老金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促进养老金信托的快速发展,弥补公共养老金的缺口。总之,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 吴斌:《去年22省养老金收不抵支 盈余减少上千亿元》,《南方都市报》(深圳)2015年11月12日。

[2] 吴斌:《去年七省份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南方都市报》(深圳)2017年11月11日。

[3] 吴斌:《我国养老金将出现收不抵支缺口 对财政补助依赖增强》,《新浪综合》2018年01月04日。

[4]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Legal Problems of Private Pension Plans,Harvard Law Review,Vol.70,No.3(1957).

[5]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Legal Problems of Private Pension Plans,Harvard Law Review,Vol.70,No.3(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