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秩序转型:后税费时代江东镇的农村地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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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历史检视:“制度—结构”视角下18世纪中国的财产权纠纷

地权冲突是一个社会之中的重要冲突类型之一,在传统农村的土地产权秩序下,同样存在着类型众多、形式多样的地权冲突,比较典型的如宗族之间大规模械斗、对于祖产(如祖坟山、族田)的争夺、拟血缘(如过继、过嗣)中的土地继替纠纷、地权交易中的契约纠纷,等等。这种冲突几乎横亘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任何空间地域。但是这种地权冲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历史上的稳态分布,并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不会对既有的土地产权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并不构成与当下中国农村大规模地权冲突之间的可比性。

但是,仔细考察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演进历史,可以发现,18世纪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演进进程中不得不重点关注的一个特殊时期。这一时期曾被一些学者高度赞誉为“中国的商业革命”“资本主义的萌芽”与“中国近代早期是最有活力的一个时期”。如高王凌认为,18世纪是20世纪的先声,如果将18世纪的中国历史与20世纪贯通起来,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的“正面接续”关系。[18]但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地权冲突异常剧烈的一个时期,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方面所提供的一手资料,有关土地和债务纠纷命案题本仅在乾隆年间就多达56000多件。[19]这一时期农村地权冲突为何在数量上急剧增多,且恶性人命案件激增,无疑是学术研究需要做出深入分析的重大问题。

美国学者步德茂(Thomas M.Buoye)是较早对中国这一时期大量财产权(主要是土地财产权)暴力争端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20]在其名著《过失杀人、市场和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一书中,作者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涉及乾隆年间山东、四川和广东等地引发命案的众多刑科题本素材为基础,发现这一时期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抗租、撤佃、回赎、水权以及田界争端等特定的财产权争夺与冲突。但是不同于已有法律史研究在“过失杀人”案件中仅仅看到刑事司法上的意义,作者引入了经济制度史的相关理论(主要是诺斯的产权理论与意识形态理论),将这些地权冲突案件的考察分析放置到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特定经济社会变迁的历史背景中去理解。通过对这些不同暴力冲突案件之中纷繁芜杂的人口压力、土地价格、租佃关系、道德伦理、司法体系等影响因素的具体考察,作者看到了一个更为全面与立体化的有关18世纪中国农村地权冲突的图景。

在书中,步德茂试图阐述这样一个系统化的观点:中国18世纪出现的大量财产权冲突,是与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联系在一起的,是这一时期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变迁带来的社会性冲击的一种后果与反映。正如在该书的书名中所提到的“过失杀人”“市场”和“道德经济”,作者通过引入了“市场引发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以及“传统道德经济的衰落”两大变量作为解释这一时期“过失杀人”(主要由地权冲突所导致)的主要因素。一方面,18世纪经济变迁中商品化的加速和空前规模的人口增长,带来了土地相对价格的位移,这导致了地主与佃农之间、佃农内部,以及其他土地抵押、典赎关系之间以土地利益争夺为核心的更为严格的土地边界以及权属的界定,从而使现存的土地产权结构出现紧张。[21]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时期传统社会土地的产权规则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伦理体系开始遭遇瓦解。在步德茂看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使用与交易规则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伦理[22],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理性开始广泛地渗入人们的思维,改变了传统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代之为一种契约关系,并逐渐侵蚀人们已有对于日常土地产权规则的认知与判断。于是,在日常的土地产权实践中,冲突的双方可以分别援引不同的话语规则,而作为冲突救济的民间调解和官府裁断,也同样因为这种规则的混乱而失去了为冲突双方共同接受的合法性基础——这也成为矛盾激化并导致大量人命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步德茂关于18世纪中国农村地权冲突的解释,无疑令人信服,也足够出色,但是从本书所提出的“制度—结构”互构的分析视角来看,其研究也仍旧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空间。这是因为,步德茂关于地权冲突的解释还仅停留于“土地产权制度”(一种非正式的产权规则)的分析——已有的土地产权规则开始不为人们所信仰与尊崇,产权规则的维持机制抑或再生产机制发生了失灵。实际上,要真正对这一过程的发生机制作出解释,就必须深入具体的历史情境,考察土地产权的具体嬗变过程及其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冲击,考察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何以失去了对既有土地产权规则的支持。

实际上,分析这一时期的农村社会结构,可以发现这一时期传统的土地产权规则之所以不被人们普遍遵从与农村社会结构中“宗法关系的松弛”“士绅结构的解体”等因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正是这些结构性因素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社会中既有的土地产权规则,二者在这种互构之中才导致了这一时期农村地权冲突的大规模爆发。

虽然有关明清时期宗法关系松弛原因的讨论观点不一而足[23],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宗法观念的松弛对农村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这一时期,不仅“尊卑无别,良贱不分”的宗法关系出现了明显的松弛,而且在兄弟乃至父子分财析产异居上也呈现了这种宗法关系松弛的现象。到明清时期,各地虽然仍有数代同居的大家族存在,但兄弟乃至父子分财析产异居已成为普遍现象。而伴随着家产分割,兄弟之间为争夺遗产而“争诉不已”,在清代前期已成为普遍现象。江太新曾通过历史文书史料列举了相当的例证:如江西魏禧在论述人伦之薄,为争夺财货而发生纠纷的“十人而九”。“今之父兄子弟,往往争铢金尺帛,而至于怨愤诟斗,相戕相杀者,殆不知其几也。”[24]整体来看,这一时期农村宗法关系的改变,不仅带来了农村宗族内部传统的关系纽带出现断裂,产生了各种由于分家析产导致的矛盾与诉讼,先辈遗留下来的各种规约民俗也逐渐淡出了人们的日常视线,农民往往开始对之视而不见,其日常生活的行为逻辑出现了明显改变。也正因此,这一时期,农村内部当事人之间直接的土地交易日益频繁,而不再选择通过亲房进行。

如果说宗法关系的松弛冲击的是社会结构之中的道义伦常,以及村民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结构,从而使土地产权规则也受之影响发生嬗变;那么这一时期士绅阶层的瓦解所导致的农村纵向社会结构的变迁,则是引发土地产权转变以及地权冲突更为根本与重要的原因。在传统社会,绅士阶层既是农村共同体的领袖,又是国家保甲制(里甲制)的“经纪人”,这种身份的重叠有助于他们充当联系国家与乡村社会沟通的中介和渠道,成为中国乡村社会保持高度稳固的结构性基础。但是18世纪的高度商品化导致了“绅士进城”运动,大量的士绅选择进城定居生活[25],这种变化打破了传统农村社会的既有社会阶层结构,也全面冲击了农村已有的产权关系结构。首先,绅士阶层的进城消解了地主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地租形态,如定额租(或田面租)。对于佃户来说,定额地租形态的出现,既有助于巩固佃户对土地上任何新增产出的权力,却也容易使佃户遭遇灾害减损时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从而加剧了佃户暴力抗租的可能。[26]对于地主来说,这种影响也是明显的,定额地租使不在村地主丧失了对佃户的控制和监视,这导致收租出现困难,甚至连撤佃也成为一件并不容易的事。在商品经济的背景下,双方都在千方百计地确保自己对收成的诉求,外加上二者之间变动的关系导致了地权冲突的加剧。[27]其次,绅士阶层的瓦解使农村基层出现了权力真空。地主和佃农、国家和佃户之间关系的弱化,在农村社会中产生了一个结构性断裂。传统社会,“绅士”阶层扮演了农村“保护性经纪”[28]的角色,这一阶层作为地方精英具有较高的地方性权威,能够在维护基层伦理秩序、确保基层公共品供给等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这一阶层的瓦解,国家必须通过支付一定佣金的方式在基层扶持代理人——胥吏,来保证国家税赋的征缴以及维持基层的秩序。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授权也为胥吏中饱私囊提供了可能,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农村基层治理主体由“保护性经纪”向“营利性经纪”的转变,以及国家税赋征缴过程中严重的官民对立。地方性治理权威的衰落,也意味着众多的农村地权矛盾冲突在基层无法获得稳定的申诉与救济途径,这也恰恰是导致这一时期许多小冲突演化成为人命案的重要原因。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绅士阶层的抽离弱化了农村基层的儒家信仰,进一步导致意识形态的衰落。传统社会的绅士阶层大多出身于科举制度,受过正统的儒家教育,恪守儒学传统,是国家意识形态在民间的播散者和维护者,以及农村伦常道德上的“卫道士”。而随着绅士阶层在农村的抽离,儒学信仰在农村失去了立基的重要载体,整个儒家意识形态在农村的衰落也不可避免。这也是传统农村宗法关系在这一时期出现松弛,土地产权中的伦常道德因素被剔除出去的原因所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通过引入“制度—结构”互构的分析视角,我们能够获得一个有关18世纪中国农村大规模财产权纠纷的具有更多变量、更为丰富与复杂的解释。这一解释显然较步德茂的分析视野更为宏观、也更加全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除了继续肯定此一时期以经济理性为主导的产权规则的出现与传统伦理型的产权界定规则之间的此消彼长与两厢对立,是导致这一时期农村产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商品经济发达带来的土地升值又是导致这一时期地权冲突的深层次结构原因之外,我们实际引入了更加丰富与复杂的社会结构解释变量——注意到了这一时期乡村宗法关系的解体与农村士绅阶层的抽离。实际上,这一时期乡村宗法关系的解体与农村士绅阶层的抽离与农村产权界定规则变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构共变关系,很难在逻辑上区分出何者为因、何者为果,但可以肯定的是,正是这一时期农村产权界定规则(非正式产权制度)与农村宗法关系、士绅基层(社会结构)之间的这种共变,共同导致了这一时期农村地权冲突的大规模爆发,而这显然也为观察当下中国农村地权冲突提供了极其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