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秩序转型:后税费时代江东镇的农村地权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理论基础:新制度主义下的“制度—结构”分析视角

“制度—结构”分析视角其实并不新颖,有关这二者的内在互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制度学派研究的经典内容。制度学派可以分为旧制度学派与新制度学派。根据彼得斯的观点,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属于旧制度主义时期,旧制度主义又称为传统制度主义。旧制度主义兴盛时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经济学与政治学等学科领域。旧制度经济学派在经济学中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该学派以研究“制度”和分析“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标榜,并以此得名。旧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凡伯伦、康芒斯、米切尔等人的研究主要强调了非市场因素(主要是正式制度因素与非正式的社会伦理因素等)对人们的各种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而旧制度主义在政治学研究中一般选择的是静态的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的重点是各种正式的宪法、其他法律制度以及各种政治体制等。其主要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1)视国家为一个客观而实在的组织体系,强调了国家在具体的政治生活、社会活动等方面的作用;(2)把国家作为具体的分析客体,研究与国家相关的各项政治制度,阐释这些制度对生活于其间的个体与群体行为活动的影响与约束功能。总体来看,旧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支配社会结构,指导或修正个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1]

但旧制度学派研究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这类研究通常只注意到静态的制度对于社会政治经济运行,及其对社会之中的个体行为所发挥的规制作用,同时,在社会变迁方面,这些研究通常将制度作为独立研究变量而进行的有关制度变迁本身的考察,而忽略了制度与社会结构动态的变迁过程,也忽视了社会结构性因素对于制度的形塑及其变迁影响的研究。[2]也正因此,新制度主义兴起,并区别于旧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坚持把“制度”的文本语义分析作为研究基点的同时,更加注意到了“制度同样内嵌于社会结构”。新制度学派承袭了凡勃伦等人的旧制度学派的基本思想,而不同之处在于这些研究更加注重的是特定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作用方面的研究。如在许多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研究看来,制度只不过是外在环境约束下,人们与生俱来的各种本能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一种“惯习”而已。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制度”,如私有制、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等,归根结底只是一个社会各种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的反映,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各种非经济因素才是决定人们经济行为的主导因素。同样,在政治学新制度主义中,马奇和奥尔森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书中对行为主义进行了猛烈批判;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社会行为并不能构成为观察、解释各种政治现象的基点。总体来看,新制度学派对于“制度”本身的理解更加强调了一种“嵌入性视角”,亦即“制度”与“结构”之间也由此形成了一种“制度化了的结构”与“内嵌于结构的制度”的互构关系。[3]

实际上,不同于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对制度存在着新旧两个阶段的的理解,社会学从古典时期开始就对于制度的研究形成了两种基本取向:一种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研究取向,主要以涂尔干、帕森斯等为代表;另一种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取向,韦伯是其中的主要代表。涂尔干视制度为一个社会的经纬,认为制度无法还原为个人的行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制度还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是指导或修正个体行为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与涂尔干的这一观点类似,帕森斯也认为,社会角色和社会身份是行动者与社会系统发生联系的基本中介,社会制度则是外在于个人行为的人们角色和身份的复合体。[4]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涂尔干和帕森斯等人关于制度的论述持有的是一种旧制度主义的立场,他们将制度作为一种外在于个体行动的社会支配力量。而与之截然相反,古典社会学家韦伯则从个人的社会行为角度来考察制度。在韦伯看来,制度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内容,是社会行动过程中的一种意义建构。一方面,制度规范了人们行为的发生,是一个社会中人们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制约性。但另一方面,制度也是一种人们能够理解的社会关系的意义内容,制度实际是不同行动者对彼此行为相互期待的一种定型化,也就是说,社会行为之所以会对对方行为具有某种期待性,原因在于相互的行为模式已经在行动者的意义世界中取得了一致,并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同样,从当代一些作为政治学新制度主义主要流派之一的“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相关研究来看,无论是来自马奇和奥尔森确立的“规范制度主义”、迪马吉奥和鲍威尔提出的“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以及倪志伟等研究者提出的“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等研究观点,实际上都赋予了社会学对于制度的新制度主义的理解。囿于研究主题的限制,笔者不对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有关观点进一步展开,而仅就与本书相关的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点进行简要介绍。在本书看来,社会学制度主义对本书的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5]:(1)倾向于从文化界定的途径理解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解释人们究竟怎样采取行动,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怎样的影响,制度又是为何得以维系这些疑问时,主要借用了一种“文化途径”(cultural approach),即,认为制度是一个人们进行阐释和行动的基础,为人们的阐释和行动提供了认知模版。这一认识实际上主要强调了“制度—结构”视角中,制度对于结构的规则作用,作为个体的行动者是一种深嵌于制度中的实体。(2)在制度的形成和维持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同样有着自己的主张。一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在一个充满各种制度的环境里面出现的,制度是不容易为主观所创设的,人们在选择制度时必然“嵌入”特定的文化背景或制度环境之中,受规范与认知这两个维度的影响[6];另一方面,在制度的维持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往往主张适宜逻辑,倾向于认为一个社会的宏观制度环境一旦保持不变,那么制度之中的个人行为也将趋于稳定,难以发生变化。这些内容实际指出了“制度—结构”互构视角的另一层内容,即制度规制的结构本身对于制度具有重要影响,是制度得以产生和维系的制度文化环境。(3)制度变迁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主要秉持了这样一种功能主义的认识:一个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环境的变化,是这项制度产生改变的深层次原因;制度需要具备适应环境变化而做出改变的能力。这实际从“制度—结构”角度指出了制度变迁的动力,即制度与结构之间的适应性。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新制度主义虽然并未明确提出“制度—结构”的分析视角,但其有关制度的理解早已包含了“制度—结构”互构的认识。倘若对上述零散的各种新制度理论有关“制度—结构”视角的基本论述进行一个归纳,我们可以将这二者的互构关系归纳如下:在一个社会之中“制度”与“结构”之间实际形成了一种“内嵌于结构的制度”与“制度化了的结构”的互构关系——制度在对社会结构的定型化与社会秩序的稳态化发挥约束作用的同时,也在为结构尤其是结构之内的行动者主观所建构。具体而言,这种互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一个社会之中,“制度”对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形塑与规制作用,“制度”生产的目的在于规制结构、构建秩序,并对社会个体行为提供约束与指导。“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在于规制结构、构建秩序,“制度”不仅是一套单纯的包含规则、程序和规范的“约束性文本”,而且是一套为个体的认知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与认知模块,从而为结构的稳固以及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提供制度性的结构情境。

其二,更重要的是,“制度”实际源起于一定规范、结构约束下行动者之间的相互期待——即各方对对方行动的预期,当这种相互期待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成为人们行动的原则时,制度就形成了。因此,制度作用的发挥又必须以嵌入“结构”(制度运行的社会背景)为前提,“制度”是“结构”积淀的产物,是经由一定社会结构之内众多个人在一定社会规范的约束下互动而自发形成的具有稳态的、强制性的约束系统。

其三,制度能够对行动者的行为提供约束和指导,但并不表明社会结构之中的个体行动者总是作为“不会思考的行动者”,而去“遵守制度的逻辑”(Schmidt,2008)。当制度的规制逻辑与其社会结构的内在运行逻辑不相一致,并企图强加于社会运行逻辑之上;抑或当社会结构发生变迁,从而导致制度与社会自身的运行逻辑的契合度与适应性下降时,制度的非均衡就会出现,就会带来制度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内在紧张,而这种关系的持续紧张将最终消解制度或倒逼制度改革。因此,“制度”与“结构”之间的这种互构,不仅表现为一种静态的规制及内嵌关系,而且表现在一个动态的流变时空之中,“制度”与“结构”之间的互构与共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