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因时顺理:生态文明与生态法律文明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邃思考。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必然、时代应然。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类社会持续共存的千年大计,建设生态文明已然是重要且急迫的课题。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前进方向和工作要求,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首次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目标,从而使“美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绿色属性和醒目底色。
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在党的根本大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党章修改中增加了生态文明的内容,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1]。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历史性地写入宪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大势和党心民心之所向,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和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对社会经济发展路径转变、优化升级的深刻理解。
宪法上的生态文明是对人的尊严价值的彰显和保障。人的尊严与幸福,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在当代社会,人的尊严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环境的支撑。因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只有保护好自然环境,才能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态文明建设最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福祉。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事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因此,以宪法之名确立生态文明的重要性,也就不单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确认,更彰显着中华文明对于美好生活、个人发展等人类重大命题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