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中国劳动经济制度的历史起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中国经济逐渐从独立的封建经济形态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形态。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关系发生了剧变,中国市场被卷入世界市场,经济现代化从流通领域开始,并伴随洋务运动的进行,在困境中全面展开:在生产力方面,手工劳动开始向机器生产过渡,工业化起步;在生产关系方面,封建所有制的基础松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在近代中国,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对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基础的破坏,刺激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破产也给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市场。中国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分成两部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官僚买办资本主义经济。1927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产生和发展壮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形态开始解体。
一 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下的雇佣劳动制度
在近代中国,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工人阶级。中外资本家通过多种形式招收和雇佣工人,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形成了与封建主义不同的雇佣劳动制度。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这种资本主义雇佣制度在许多方面还带有殖民主义、封建主义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强行压榨和封建奴役性质。
(一)招工用工制度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中的雇佣制度,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资本主义自由雇佣制度,其主要形式有招工头制、私人介绍、公开招考、职业介绍所介绍以及临时工制;另一种是特殊雇佣制度,主要是包工制、包身工制、学徒工制、养成工制,它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工人所受剥削和压迫更重,劳动者的生活更为悲惨。[2] 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过工人阶级的反复斗争,国民政府曾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办法颁布过一些规章制度,包工制和包身工制逐渐衰落;学徒制和养成工制逐步发生变化,工人所受的压迫和束缚有所减轻和放松。
1.自由雇佣方式
第一,招工头招工。上海开埠后,外商企业所招收的工人,起初大都是通过中国的工头招进的。后来,一些中国人自己经营的企业也通过招工头招工。英商杨树浦水厂、法商董家渡水厂、英商上海煤气公司等招雇的长期工,大多是由工头或工龄长的老职工推荐、担保。在上海的航运业中,也大都通过招工头来招募海员。招工头制与包工制的区别在于:包工制一般是由包工头承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生产任务,并且由包工头招收工人和支付工资,工人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而招工头只负责为企业招收工人,并向工人收取一定数量的介绍费用,工人的工资则由企业支付,工人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招工头招工逐渐式微,逐渐转变为由企业直接招雇工人。
第二,私人介绍,即利用亲朋好友等私人关系介绍求职。这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雇佣工人的主要方式,几乎各行各业都普遍采用。1935年,上海工厂的调查材料表明,以私人关系介绍求职的人数达到工人总数的70%。[3] 介绍人,或是与资本家有特殊关系的亲友、同乡,或是企业的中高级职员和有技能的老工人,或是外商企业的外籍职员与华籍高级职员。介绍成功之后,被介绍人一般要向介绍人送一笔介绍费。上海纺织业的工人大都是互相介绍进厂的。很多工人来自工厂主家乡,有的还与工厂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工厂主也往往以此利用乡土观念约束工人。1925年,申新纺织公司荣宗敬创办申新五厂,有职工2200人,荣氏家族原籍在无锡,工人绝大部分来自无锡,职员也大多来自荣家的本乡本族。
第三,公开招考,即资本家利用报刊广告、街头招贴等形式发布信息,公开招聘专业人员或招雇工人。中华书局通过招考,招聘总办事处和编辑所的职员和管理人员,总经理陆费逵常亲临面试,应试者通过笔试后,还要由他对应试者察言观色,再决定取舍。上海邮局、海关和铁路等招用职工都必须经过考试,而且有一套严格考试制度。金城银行添用人员的办法是,招试各大学毕业生或请各学府选送毕业优才生,或招试中学毕业生,均须经考试后录用为试用员,试用六个月,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不用。[4] 但是,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中,采用这种方式招到的工人很少。据1935年上海工厂的调查材料,利用这种方式雇佣的工人仅占工人总数的4%。其原因在于招考条件苛刻,考核内容繁多,应考者难以被录用。1936年,重庆民生轮船公司招收服务员和护航员,考核条件有年龄、学历、才智、品格、意志、性情、胆量等19项指标,应考者虽有430人,但被录取者仅有80人。[5]
第四,职业介绍所介绍。20 世纪初以来,适应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应运而生,出现了以介绍佣工为业的职业介绍所。1910年,山东省济南市就出现了私人介绍佣工(处)所,有的开办时间长达20余年。据济南市社会局1930年6月的调查,全市共有私立佣工介绍处(所)11个,其中营业20年的2 个、3年的5 个。[6] 这种职业介绍所,除极少数是公办免费的以外,绝大多数是私营,以收取介绍费为目的。介绍费的数额,低的一般为就业者第一个月工资的一半;多的,会超过一个月的工资。这种营业性的职业介绍所,北京叫“雇工介绍所”、上海叫“荐头店”、重庆叫“人市”等。[7]
第五,招用临时工。近代中国产业不发达,破产农民和无业人口多集中于城市,中外企业不仅能廉价雇用工人,而且常采用临时工(或称短工)雇佣方式。因此,雇佣临时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甚至在有些行业和企业中临时工的人数超过了长工。有些资本家为了不给临时工升长工的机会,在临时工做满3个月后就辞退,过几天后再叫他们重新填写临时工“志愿书”,再招回来当临时工。
在近代中国,虽然自由雇佣方式有多种,但招工用工条件苛刻、手续繁多,资方随时可以解雇工人,并大量雇佣童工。所以,这种雇佣制度带有殖民主义、封建主义的印记。工人符合了资本家的招工条件后,首先要找保人或殷实铺保,由保证人填交保证书。20世纪20年代末,上海交通电政企业规定雇佣工人的保证人必须是下列情况之一者:殷实铺户;在职之局长或总管领班;在职之巡线员;两名在职工人之联保。1946年,上海橡胶厂所实施的《职工服务规则》规定:“各职工应觅相当保证人填具保证书,如本公司认为须要换保证人时应即另觅,不得推诿”;职工“进厂后15天内尚未取得保证人者,可暂予停止工作,俟手续办妥后再予进厂”。不仅如此,工人进厂时还得交纳押金即保证金,或交存一部分工资,叫“存工”。上海大中华橡胶厂有一条厂规规定:“凡经本厂检验录用的临时工,为表示双方诚实雇佣关系起见,每人必须交纳保证金国币5元,以资郑重。”另外,有些行业或企业,新进厂、店的还得向资本家填交一份“志愿书”,其中一般都写着“恪遵厂规,服从命令,如有违反,任凭处罚”,“更调岗位,解雇开除,绝端服从”,“如有意外,各听天命,与厂无涉”。[8]
在近代中国企业中,随时可以解雇工人的问题较为突出。1933—1935年,上海申新一厂、八厂解雇老工人多达1.3万人次,平均每年解雇的工人数占各年工人总数的34%—79%。商店、行庄一般是在阴历年底解雇职工,因为这时营业的旺季已经过去,接着将是一段时间的淡季。1947年,上海水泥厂雇佣工人临时办法规定:各部分工人如因本厂工作方面无继续雇佣之必要时,得由本厂随时解雇;本厂如因工人罢工或怠工情事而致不克照常工作时,所有工人除工资照扣外,立即解雇,不给解雇金。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禁用童工是工人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近代中国的企业中,童工一直在大量使用。童工的工资比成年工人低得多,成年工人中的女工工资一般低于男工40%左右,童工工资最高不过为女工的70%,一般为50%左右,工时却和成年工人一样。在纱厂和其他工厂里,他们和成年工人一样干12小时一班。1924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发出禁止使用12岁以下的童工和缩短工时的公告后,申新一厂还有300个12岁以下的童工在做工。20世纪30年代以后,虽然12岁以下的小童工已很少被雇佣,13—16 岁的童工却仍在普遍使用。这时,申新各厂招雇的包身工和养成工,实际上多数还是童工少女。1934年,申新三厂的养成工中,14—15岁的童工就占40%。
2.特殊雇佣方式
第一,包工制。这是一种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结合,进行层层剥削和压迫的雇佣劳动制度。在英国,被称为“血汗制度”。在上海,包工制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这与外国资本家在中国开办企业有关。外国资本家为了便于剥削和压迫中国工人,利用一些行帮头目或封建把头做包工头,由他们招雇工人,且垄断包工权,一般是从工厂企业中把生产任务包下来,再通过小包工头之手交给工人去完成。后来,一些中国企业也采用了这种制度。具体办法是,由资本家按照工作性质、工作数量、质量、定出工资数额,依合同包给包工头。工人的雇佣、辞退、工资发放等全部由包工头包下来,资本家不同工人直接发生雇佣关系。这种用工形式早先在清末的矿山企业中使用,主要流行于码头运输业、建筑业、铁路运输业以及造船业、纺织业、橡胶业、面粉业等。包工头剥削包工工人的主要手法是从工人应得工资里扣取“佣金”。一般来说,包工头层层克扣的“佣金”占到公司付出工资的三四成以上,有的高达70%—80%。由于包工制对工人的剥削特别残酷,因此,在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曾明令废除。20世纪30年代初,一些城市一度取消了把头,改由工人团体或工会直接承包,避免了包工头从中对工人的克扣。但抗日战争爆发后,在日本侵略者直接经营下的厂矿企业和港口码头中,又恢复了这种包工形式,在一些地方一直持续到当地解放后才完全废止。[9]
第二,包身工制。它主要是在纺织行业中推行的一种定期“卖身”的包工制度,也是一种最残酷的压榨工人血汗的劳动制度。包身工一般是由包工头买来的“女奴”,多半是12—16岁的贫苦农家少女。她们在一定时期归包工头所有,即定期卖身。20世纪20年代初,包身工制度最初在日商纱厂中实行。后来,华商纱厂也加以仿行。据统计,1937年上海共有包身工达七八万人之多,占上海纱厂女工1/3左右。包工头多数是与中外资本家相勾结,利用欺骗的手段,以极其低廉的代价与包身工的父母或保护人订立包身契约,规定由包工头付给包身价银,一般为20—40元,有的一次付清,多数则分次付清。包身期一般为3年,实际要4—5年才能期满。在此期间,工厂付给包身工的工资均归包工头所有,包工头只供给包身女工极低的生活需要。包身工集中居住,一般不准外出和与外人接触,行动上受严密监视。包身工受到工厂主和包工头的双重压迫与剥削,他们住的是包工头向厂方租用的“鸽子笼”,冬天睡不暖,夏天闷死人。吃的是粗饭、咸菜乃至盐煮豆腐渣,穿的多是破烂“花衣”。每天由包工头领着去上班,放工后再领回住处,毫无人身自由。有的包身工还受包工头肉体凌辱,不少包身工未满3年就被折磨而死。1936年,夏衍发表长篇通讯《包身工》,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工人运动的发展,抗日战争爆发后包身工制度渐趋衰落。
第三,学徒工制。近代中国的学徒制度是一种沿袭封建社会的手工业、商业传统的雇佣制度。封建社会的手工业主要是行会手工业,在行会制度下,通常只有业主才能收授学徒,收徒名额、学艺期限有严格限制。一般是“三年为满,出一进一”。学徒期间,师傅供给食宿和月规(少量零用钱),对学徒实行封建家长式的管理,可以任意打骂凌辱,支使从事各种劳役。学徒学艺期满,经过一定的仪式后,便取得师傅的身份;如果业主有缺额,他就可以当业主。这时,师傅与学徒之间存在着一种师承关系,而不完全是雇佣关系。鸦片战争以后,学徒制度在工商业以及金融业中普遍沿袭下来,但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旧时行会对收徒数额的限制被突破甚至废除了,资本家可以无限制地大量使用学徒。学徒拜资本家为师,而对真正教授技艺业务的老工人也称师傅。二是资本主义企业多半实行劳动分工,每人从事一种单调的劳动,学徒通常在一二年或较短时期内就能够独立操作,并不需要长期学艺。在这种情况下,学徒以出卖劳动力为主,成为业主的希望很小;业主与学徒之间也不再有过去传统技艺的师承关系,而是一种劳资关系。学徒主要由企业主招收,学徒进企业的条件通常为:年龄14—20岁;有的须有一定文化程度;还要有荐有保。介绍人、保证人或学徒亲属(多为父兄),一般要与资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学艺契约,即“保证书”“契约书”“雇约书”“志愿书”等。学徒期限一般规定3—4年。学徒期间,不发工资,只供食宿和少量“月规钱”;如中途辍学或被开除,不仅要偿还食宿费,没收保证金,甚至还要诉诸法律。满师手续通常为办“谢师酒”和业务考核两种,然后成为该业正式工人。有些行业或企业规定学徒满师后须“帮师”2—3年,即“服务期”或“实习期”,在此期间工资一般很低,往往不及外来工人的一半,并仍无“自由决定去留之权”。新式工业的学徒主要在机器、印刷、纺织、玻璃等业,以机器业为最多。根据不完全的调查统计,20世纪30年代上海部分行业、企业学徒占工人的比重,以手工冶炼业为最,占57%。
第四,养成工制。养成工是与资本主义企业订有固定养成期的学艺合同的未成年工人,是一种变相的学徒制。该制度产生于日本,1922年前后首先引入上海的日商纱厂,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棉纺织业较为盛行。据1936年的调査,30家日商纱厂工人总数近5万人,养成工约2.4万人。[10] 养成工多为14—18岁的女性。养成工制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养成工进厂时需要订立契约,交纳保证金或铺保。进厂后,在工头监视之下学习操作,学习期限3—6个月,在此期间厂方只供食宿,不发工资。训练期满后,必须在厂里工作3—4年,工资极低,一般只有正式工人工资的一半。另一种是进厂前不订契约,也不交纳保证金或找铺保,学习无限期,养成期间没有工资,吃住自理,但必须缴纳“原材料损失费”,最少也要交一个月的。他可以随时退厂,但不退还“原材料损失费”。每隔一段时间,厂方就安排工头组织一次考试,合格者即可升为本厂正式工人。也有工人把自己的孩子带进车间,自教自养,无偿给工厂劳动,等学成后再由工厂选用。由此可以看出,养成工制类似于学徒制,只不过是其习艺时间较短,是一种集体学艺,它基本没有师徒关系和侍候师傅等家务劳动。[11]
(二)劳动管理制度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不仅引进了外国资本主义的各种监督管理工人的方法,而且还承袭了一些旧中国行会手工业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因此,有些制度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强制性质,有些还带有超经济强制的封建性。
1.劳动时间
工作时间长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的普遍现象。1931年12月30日,国民政府宣布实施《工厂法》,虽然规定工人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但同时又规定雇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工时至10小时或12小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多数工人每日劳动时间长达12小时。
每日劳动12 小时,工作实行两班制的,主要是纺织业、面粉业工人。据1922年的调查,纺织工人分日夜两班:日班上午6时进厂,晚上6时出厂;夜班晩上6时进厂,第二天早上6 时出厂;中间有半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有的厂只有1刻钟,还有的日商纱厂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工人在车间里边劳动边吃饭。每日劳动10—11小时的,主要有卷烟业、机器制造业。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浦东英美烟厂男工每日劳动10小时;机器制造业的大隆机器厂和许多小铁工厂在10小时至10小时半。其他还有制革厂、制皂厂、木器厂、罐头食品厂、眼镜厂以及海员中的水手,每日劳动时间也为10小时。每日劳动9小时的,有造船业的英商祥生、耶松、瑞镕等船厂;官僚企业的江南造船所、上海兵工厂,以及英商上海电车公司、自来水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每日劳动8小时的,有公用业的法商上海电车电灯公司、华商电气公司、英商上海煤气公司、上海租界工部局市政部门,以及商务印书馆等。中华书局每日劳动时间是8小时半。在同行业或同一工厂企业中,工人每日劳动时间也有差异。如面粉厂,机器部分日夜两班,每班劳动12小时;打包部每日分3班,每班8小时;修理部的工人,每天劳动10小时。[12] 工人实际的劳动时间往往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工厂主强迫、引诱和威胁工人加班加点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有的长达十五六个小时,有时甚至连续一天一夜或两天两夜不休息。劳动时间不足在一些企业中也存在,比较典型的是烟厂女工。
近代中国工人因行业、工厂的不同,全年劳动日和休息日数也是有差异的。全年劳动日普遍为303—308日,即全年休息日大多数为57—62日。全年休息日数包括每月固定休息日和全年例假日。每月休息日,有的每逢星期日休息。有的10天轮休1日。有的每月休息2日,即农历每月初一、十五或初二、十六休息。但是,外资经营的公用事业中的外籍高级职员,按其本国的习惯,每星期六下午和星期日休息,即每月休息6日。[13]
2.劳动条件
近代中国工人的劳动条件因行业、工种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劳动条件是很差的。很多工厂厂房、设备简陋,即使在机器业中规模最大的江南造船所,其翻砂车间也仅仅是一块10米宽、30米长,有个屋顶和几堵墙的场地。很多工厂缺乏通风和除尘设备,空气浑浊,纱厂车间花絮飞扬,锯木业车间木屑弥漫,机器厂翻砂车间灰砂纷飞,车间温度高、噪声大。很多企业缺乏安全保护装置,致使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也比较普遍。[14]
3.劳动纪律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一般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制度,比较大的企业都会制定各自的“厂规”“店规”,小型企业则把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条文写在工人的“志愿书”里。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劳动时间,按时上下班;服从调遣,听从指挥,不消极怠工,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许浪费原材料和毁坏机器设备,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等等。许多工厂的厂规中,对上下班、考勤、考工、用料、产品检验等规定极严。[15] 有的工厂规定,工人迟到,不让进厂,按“旷工”论处,不仅扣除当天工资,还要再罚扣一天工资;生产方面,完不成生产定额、出次品、工作不努力、损坏工具、串岗说笑、口角打闹等要处罚,或罚款,或罚工,或二者兼具。性质严重或多次违反者,一律开除。比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1916年首次颁布的厂规中有10条罚例,1931年颁布新的厂规中属于开除或责令赔偿的10条,罚款的也是10条。再如,棉纺织业的德大、厚生纱厂制定的厂间普通罚例有92条,各车间罚例42条。至于不成文的罚则,由资本家任意处罚的,更是不计其数。资本家就是通过这些规定来束缚工人的言行,迫使工人为他们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
但是,除去其作为剥削工人手段的一面外,如果从企业劳动管理的角度来说,有许多规章或条文还是维持社会化大生产正常进行所必不可少的。比如,上海永安公司店规中规定:公司营业员“与人戏谑,或争吵谩骂,致妨碍工作者,应予警告”;“不服从公司调遣,不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或侮辱主管人员,情节严重者,应予开除”;“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不论公事私事,均须得部长同意,方得离开公司,擅离职守者,应予警告”;“营业场所,办公时间,不得阅读书报,并不得磕睡”;“不得无故旷职”等。资本家认为顾客是衣食父母,服务态度至关重要,得罪顾客是堵塞商品销售的渠道。于是,规定营业员“对顾客须竭诚对待,和蔼可亲,不得有厌烦傲慢态度,或出言不逊情节”。[16] 因此,看待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厂规、店规或奖惩条例,应当持辩证的态度。
4.搜身制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为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实行了一种搜身检查工人的规章制度。它或规定于《工人约则》《稽查章程》,或单订在《女抄身约则》等厂规、店规之中。搜身检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放工时搜査。即在厂门口设置只容一个人通过的木栅栏或铁栅栏,男女工人分两边由栅栏走出,女工由抄身婆搜査,男工由门警或专门雇佣之男子检査。另一种是随时搜身检査。即不限时间地点,无论在厂内、车间里,或上下班进出厂门,随时都可以搜身检査。从上身搜到下身,如果搜到了东西,就要受打挨骂、挂牌示众或被开除,甚至送警法办。1922年5月1日,《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劳动纪念号”曾报道说:“各厂多有一种搜査身体的苛例”,“工人放工时,门口严厉检査,尤以女工为最,随意玩弄取乐以侮辱”。[17]
搜身检查工人的制度是一种侮辱工人的制度,工人恨之入骨,也最早起来反对和抵制实行这种制度。虽然工人的反抗斗争迫使有些工厂废除了搜身制,但在纺织业和卷烟业以及一些商店、码头等长期实行。
(三)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有关确定工资的基本原则、标准、等级、形式和措施等项内容的总称。资本主义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体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在近代中国,外国资本主义企业、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和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并存,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它们实行的工资制度也有较大差异。可以说,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工资制度五花八门,极其混乱,同时,还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复杂性。
1.工资等级制
工资等级制是根据工作岗位(职务)、知识技能等因素把职工分为若干等级,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工资率)。近代中国中外工厂企业所实行的工资制度,虽然在各产业、行业中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工资等级制度。一般来说,外商企业、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规模较大的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工资等级制度比较正规,等级较多;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也有实行工资等级制度的,但多不正规,等级很少。也有不实行工资等级制度的,在这些企业中,没有工资标准等级以及调整方法,职工的工资完全由资本家说了算。此外,在中外企业中,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又往往同包工制度、包身工制度、学徒制度、养成工制度等封建性剥削制度结合在一起。
外国资本主义企业的工资制度,是各资本主义国家从本国带来的一套制度,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按照技术或职务划分多个等级,它把职工分成若干类,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旧中国海关和邮政企业长期受英帝国主义控制,职工的工资是袭用英国文官制的工资制度。海关下分税务和海务两大系统。税务部门是海关的主要部门,职员分为税务司、副税务司、帮办、税务员、文牍员、书记、核税员、经收员等职别。其中,税务司分四个工资等级,副税务司分两个等级,帮办分六等12级。海关每年4月、10月对职工各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是职员的品德、才能、资格等。考核表对职工完全保密,由主管领导填写。考绩分为五等,凡成绩优良,在本级服务满两年的,都可以照关员编制等级及薪俸表的规定晋升一级加薪一次。美商上海电力公司,把全体职工分为聘员(工程师和高级职员)、雇员(普通职员)和佣员(工人)三大类,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法商上海电车电灯公司,职员实行月薪制,分为六等,即特等为股主任、高级会计师;一等为会计师、出纳主任等,共7级;二等为助理主要会计、高级翻译等,共5级;三等为会计员、出纳员等,共6级;四等为办事员、收账员等,共4级;五等为复印员、制票员等,共4级。工人有按月计薪的,也有按日计薪的。日薪工人分成若干等,每等又分若干级。一B等级最高,是高级技工;一等是甲级技工,二B等是乙级技工,二等是丙级技工,三B等是甲级半技工,三等是乙级半技工,四等是小工。此外,也实行按年加薪制。日商纱厂普遍把职工工资分成许多级,如抗日战争初期的日华纱厂把工人的工资分成了三等22级。[18]
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工资制度,有的是效仿外国资本主义的一套制度,或沿用原外国在华企业的一套办法。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是抗战胜利后接管的日本在华企业,在这些企业里基本上是沿用了日本企业的工资制度。比如,新中国成立以前上海第五棉纺厂(原为日商丰田纱厂)就沿用了日本的工资制度,职员实行月薪制,从厂长到助理员共分七等34级;工人实行日薪制,共分94个等级。再如,北京石景山钢铁公司改属国民党资源委员会的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后,工资制度仍沿用日本占领时的一套办法,工人的工资有100多个等级,级差小到只相当于1斤小米。[19]
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的都有一套正规的工资制度和规定办法。比如,永安公司把职工划分为管理、部长、账房间职员、一般店职员、技工、勤杂工、练习生等几类,工资各不相同。该公司实行年加薪制度,加给高级职员的,由资本家自己掌握;加给一般职工的,则由进货间主任及进货间其他几位管理级人员掌握。是否加薪依据考勤成绩,考勤表由有关部长填写,经主管的管理同意后,送进货间的主管人员。加薪幅度,高级职员多于一般职工,在一般职工中,店职员又多于技工、勤杂工和练习生。再如,新中国成立以前启新洋灰公司,职员实行月薪制,共分129个等级;工人的工资有的按月计算,有的按日计算。工人分里工和外工两种,里工由公司直接雇佣,其工资分为92个等级;外工由封建把头招雇和控制,其工资完全由工头决定。至于规模较小、职工又少的一些民族企业,一般没有正规的工资制度,工资的多少和如何发放往往由资本家决定。资本家和资方代理人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的工资待遇较高,甚至是挂名领薪,而与他们没有相应关系的职工,即使技术再高、工作再繁重、劳动条件再差,工资待遇也很低。[20]
2.基本工资及奖金、津贴
基本工资是职工根据工资标准应得的工资,亦即通常所说的工资、工钱、薪水,其主要形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它是一般职工最主要的工资收入,水平比较稳定。除了基本工资外,一些企业还有奖励、津贴等其他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即按照职工的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是近代中国普遍采用的工资形式。这种工资俗称“死工钱”,实行该制度的工人被称为“时工”。据1923年对东北地区六个行业的调查,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厂占74.4%,计时和计件制同时采用的占13.8%。另据1933年对上海十六个行业的调查,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占全部工人的56.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占全部工人的43.6%。[21] 计时工资根据计算工资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年工资,也称年薪;月工资,也称月薪;日工资,也称日薪;小时工资,也称时薪。新式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银行、学校的职工和工业职员、勤杂工人一般实行的是月工资。不同时期每工时数有所不同,抗日战争以前多以10—12小时为1工;解放战争时期多以10小时为1工。有些行业夜工时数少于日工,如民族资本机器业日工以9—11小时为1工,夜工以6小时为1工。[22] 近代中国企业没有劳动法的约束,采取计时工资制的厂矿企业,资本家总是尽量延长工时或加班加点,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
计件工资,即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或工作数量支付的工资。这种工资俗称“活工钱”,实行该制度的工人被称为“件工”。计件工资形式主要流行于容易计算产品或工作数量,主要依靠手工操作或机手并用的行业、企业、工种,如运输业、建筑业、纺织业、针织业、火柴业、烟草业以及商业等。计件工资的具体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无限计件工资制,即不论工人完成劳动定额多少,均直接按照同一的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额不限。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二是有限计件工资制,即对工人的超额工资作一定的限制,一般是计件单价采取按产量上升而累退。解放战争时期,纺织业几乎所有计件工资中都有累退的规定。三是定额计件制,即在计件工资制度下规定工人每天的生产定额,完成定额的以较高的计件单价付给,达不到定额的以较低的计件单价付给。此外,在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中,计件工资还有一种形式为“提成工资制”,即职工的工资总额按企业营业额、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再在职工中平均或按比例分配;也可以是直接按个人的营业额或所创利润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本人的工资。提成工资制的名称很多,如分成制、拆账制、佣金制、厘金制等。资本家往往利用计件工资制的“多劳多得”,诱使工人增加劳动强度,提高产品质量,多出产品,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资本家除付给职工基本工资外,还利用奖金和津贴等作为工资的补充形式,刺激职工付出更多的劳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近代中国企业中的奖励名目繁多、形式各异,考核办法、奖金多少也不一样,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小。从奖励的性质来看,主要有考勤奖、生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和红利等。例如,1931年大中华火柴公司制定了排梗工人的生产定额,其中规定凡每月排梗成绩在2900 根以上者,视其成绩之高下,分别给予从5 角到3元的奖励。再如,上海申新纺织公司第四棉纺厂,除规定出勤奖励以外,还规定节约原料的奖励制度。凡是因为节约原料而多出产品,每多生产一件棉纱,给予奖金10 元。所得奖金由技师、考工主任、保全主任、训练管理、各部领班及副领班平均分配,并酌提十分之三四奖给工作负责的工人。[23] 其中,对职工影响最大、最普遍的形式是年终奖,通常是阴历年底发给。据1945年年底的调査,在231家工厂中,有115家有年终奖金。1946年年底,上海市社会局制定各业发给年终奖金的六项办法,其中规定年终奖数额以1个月工资为原则。自1946年12月至1947年1月底,公交、百货等50多个行业发放了职工年终奖,其中棉纺织业规定年终奖为40天、50天、60天三个等级。年终奖计算方法同一行业大致相仿,不同行业差别甚大,以1个月(连同当月工资即所谓“双薪”)最为普遍。[24]
近代中国的津贴,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为使职工不致因物价上涨造成实际工资下降而给予职工的一种收入补充形式。一般实行于不提供膳宿的单位,主要是生活津贴,有的企业还提供工作津贴、年资津贴、福利津贴等。企业的津贴标准各不相同,如启新洋灰公司的标准是:直接生产工人每月发生活补贴8角;间接生产工人每月1—2元;雇员每月2—3元;职员按级别给予补助费,级别越高数额越大。[25] 生活津贴的主要形式是米贴,开始实行于20世纪30年代,30年代初米价高涨,各业工人纷纷展开斗争,要求资本家发给米贴,并取得胜利。米贴分配方式各行业各单位有所不同。据20世纪30年代有关调查记载:阜丰面粉厂最初每月发2斗6升米,后改发1元钱;某烟厂米贴依据工资反比和米价高低发给,日工资在7角以上者每月贴1元5角,7角以下者贴2 元,米价在12 元以上时贴全数,12 元以下时贴半数。生活津贴除米贴外,常见的还有房贴、煤贴、菜贴、布贴等,主要流行于20世纪40年代。解放战争时期,一度实行的对职工按月补贴米、布、煤球、糖、盐、油六种日常生活必需品就是当月与上月价格的“差额金”。[26]
3.工资水平
近代中国产业工人的名义工资,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但其总水平是很低的。1920年前后,上海工厂工人的月工资以9元左右者最为普遍。交通运输邮政工人工资略高于工厂工人,月工资普遍在12元以上。1927—1936年,上海工人工资总的水平有所增长,每月工资为14—15元。其中,印刷、造船、机器、丝织工人工资较高,一般都在20元以上;缫丝、火柴、棉纺工人工资较低,一般都在12元以下。手工业工人工资水平与工厂工人大体相当。店员工资水平略高于工厂工人,但低于交通运输邮电工人。职员工资仍然在同业普通工人的一倍以上。抗日战争以前,物价虽有上涨,但总的涨幅不大,基本处于稳定。上海物价指数(或工人生活费指数)以1926年为100,与相之比较,1912年为75.1,1916年为83.3,1920年为94.8;1927年为101.09,1931年为113.82,1936年为105.04。在上海工人的生活开支中,食的费用占最大比例,1922年的恩格尔系数为 63.1%,1930年为53.2%。[27] 上海是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也是工资水平比较高的城市,其工资水平尚且如此,其他城市工资水平就更低了。据1930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对全国29个城市各行业男工、女工、童工的月工资调查,几乎没有一个地方的月平均工资能达到27.2元,男工工资平均为16.43元,女工工资平均为12.73元,童工更少。国际劳工局在1920—1929年曾对20个国家工人家庭收入进行过调查,中国平均每个家庭成员的月收入只合2.24美元,不但低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低于当时英国殖民地印度的3.67美元。[28] 工人的微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为了生存,他们有的只好在下工后再找些零活干,或是家庭接点零活,或是家属给人当保姆、婢女,孩子当童工、拾破烂、乞讨等。
从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至新中国成立前夕,物价飞涨,产业工人的名义工资水平已失去意义。资方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提高了工资或酌发了津贴。少数企业开始实行按生活费指数计薪,1940年6月上海邮局最早实行这一办法,之后,海关、银行等也相继效仿。到1941年,大部分企业依据当时的物价及职工生活的实际情况订立了津贴标准。1942年6月,上海纱厂联合会决定申新九厂等七家厂实施部分工资按生活费计算的办法。但总体上看,工人的实际工资在下降。1943年前后,重庆工人的实际工资只有战前的69%。解放战争时期,物价上涨幅度之大在世界物价史上所罕见,工人的实际工资更是每况愈下。据《大众晚报》1947年7月30日的记载,100元“法币”在不同时期的购买力是:1937年两头大牛,1938年1头大牛1 头小牛,1939年1 头大牛,1940年1 头小牛,1941年1 头猪,1942年1只火腿,1943年1只鸡,1945年1条鱼,1946年1个蛋,1947年1/3根油条。1948年8月,国民政府的货币由“法币”改为“金元券”后,通货恶性膨胀。以武汉市每斤大米价格为例,1948年11月底为金元券260元,12月底为950元,第二年1月底为1400元,2月底为1.3万元,3月底为13万元,4月底上涨到1000万元,5个月内竟上涨了近4万倍。物价如此猛涨,工人的实际工资随之直线大幅度下降,生活处于极端贫困之中。[29]
(四)劳动保险制度[30]
民国以前,在中国还谈不上有什么劳动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西方列强交战,无暇东顾,中国资本主义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在西方国家工业领域社会保险运动的影响下,觉醒了的中国工人阶级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针对资本家的压榨和剥削,不断地开展有组织的斗争,并把争取和实现劳动保险作为其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资本家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也被迫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在一些地区和企业推出和实施。
1921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31] 1922年5月,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号召全国工人阶级进行劳动立法斗争,要求北洋政府颁行劳动法,实施社会保险。8月,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在《劳动立法原则》中,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首次提出了工人阶级要争取劳动立法和实行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理念,指出:“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我等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我劳动阶级之利益。”《劳动法案大纲》提出了实行社会保险的基本主张和具体要求:“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一切保障事业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负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查局”,等等。[32] 首先响应的是唐山铁路、矿山、纱厂和水泥厂等各厂矿的工会,他们联合成立了“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组织示威游行,并通电全国,要求根据《劳动法大纲》,实行劳动保险。继之,郑州铁路工会和长沙等地的工会也纷纷响应。[33] 于是,1923年3月,北洋政府农商部便匆匆忙忙地颁布了一个条文不甚完备的《暂行工厂通则》,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厂主对于伤病之职工,应酌量情形,限制或停止其工作。其因工作致伤病者,应负担医药费,并不得扣除其伤病期内应得之工资。”1927年9—10月,北洋政府农工部将《工厂通则》修改为《工厂条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厂主对于工人应为灾害保险,在工人保险条例未规定以前,厂主得查照抚恤条例办理。前项抚恤条例,另定之。”11月,北洋政府农工部还公布了《监察工厂规则》。[34] 但是,由于军阀割据、政局不稳、政令不畅等原因,这些通则、条例和规则在各地均未认真执行。
工人阶级在向北洋政府提出实行劳动保险要求的同时,也向厂矿资本家开展了争取某些保险待遇的斗争。1922年8月,京汉铁路长辛店工人举行罢工,提出:“凡工人因公受伤者,在患病期间,应该发给工薪。”9月,萍乡安源路矿工人罢工,提出:“工人例假、病假和婚丧假,路矿两局须照发工资”;“工人因工殒命者,路矿两局须给以天字号棺木并工资3年,一次发给”;“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营养终身,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10月,英商开滦煤矿工人罢工,提出“工人在受雇期间,因受伤不能工作,应由矿务局担负医药费,并酌予津贴;工人在受雇期间死亡,由矿务局给以5年工资之恤金”两项要求,最终迫使矿务局答应了第一项要求。12月,湖南水口山工人举行罢工,经过斗争,资本家答应了三项要求:“工人因公丧命者,由矿局发给抚恤费”;“工人因公受伤成废疾不能工作者,矿局予以相当之职务,否则每月给伙食费大洋6元”;“工人婚丧病假,照发工资,婚丧假本省以1月为限,外省以2月为限,病假以4月为限。在工作地病亡者,发给工资5月,作一次发给”。[35] 1925年4月,青岛各日商纺织厂,在纺织工人举行罢工斗争的压力下,也不得不实行对工作中受伤的工人给付工资以及医药费的工伤保险措施。同年5月,全国第二次劳动大会召开,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中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于疾病失业老年时能得到救济。”[36] 特别是1929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提出:“工人或工人家属发生疾病伤害,应由资本家给以医药费,听其自由医愈为度;病假期间不得扣工资”;“因工作致死伤之工人,应给以优厚恤金”,并强烈要求政府“举办工人社会保险(失业、养老、疾病等保险),所有费用应由资方与政府分担”。[37]
在工人运动和斗争的压力之下,国民政府也拟订和发布了一些保护劳工和劳动保险的条例规定以及政策纲领。例如,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以反帝反封建为主要内容的宣言,提出了“中国工人之生活绝无保障,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应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并要求对工人团体进行保护、扶助其发展、实行社会保险,等等。1926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的《国民党最近政纲》,提出了要制定劳动保险法,设立工人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及死亡保险机关等内容。1931年12月,国民政府宣布实施《工厂法》。《工厂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社会保险法未施行前,工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死亡者,工厂应给予医药补助及抚恤费,其补助和抚恤标准为:对于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之工人,除担负其医药费外,每日给予平均工资2/3的津贴,如经过6个月尚未痊愈,其每日津贴得减至平均工资的1/2,但以1年为限;对于因伤病成为残废之工人,永久失去全部或一部之工作能力者,给予残废津贴,其津贴以残废之轻重为标准,但至多不得超过3年之平均工资,至少不得低于1年之平均工资;对于死亡之工人,除给予2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外,应给予其遗属3年平均工资之抚恤费。[38] 194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了关于退休养老待遇的规定:工人退休,工龄不满5年者不发给待遇,满5年者发2个月的工资,5年以上按工龄计算增发,最多不得超过36个月的工资;低级员工退休办法与工人相同,但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工资;中级员工,工龄不满10年者不发,满10年者发4个半月的工资,10年以上增发,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的工资;高级员工,工龄不满10年者不发,最高不得超过20个月的工资。1946年和1948年,国民党资源委员会就职工医疗、工伤、死亡、生育等保险项目也分别作出一些规定:员工非因工疾病,免费诊疗,并供给备用药品,如经医生证明必须购买的药品,补助半数;必须住院治疗者,按工龄长短限制在3个月内,最低半个月,在限期内住院费由所在机关负担;职员病假全年不得超过2个星期,假期内不扣工资,逾期按事假扣工资。因工负伤,由机关负担医药费,治疗期间,前3个月发全薪,从第4 个月起发半薪,1年为限;有特殊功绩者,加发半个月至6个月工资的特别恤金。因工残废,除一次发给3个月工资的恤金外,每年发给半薪,从第6年起发给1/4 的工资,发至身亡;因工死亡,依其服务年限长短发给10—30个月工资的恤金;非因工死亡,每服务1年发1个月的工资,最多以21个月的工资为限。女职工生育,给假6个星期,工资照发,女职员生育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补助费基本数之半数,女工人及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费为职员的60%。但是,“由于旧中国工业的畸形发展,帝国主义列强和官僚买办在中国开设的厂矿对有关法令采取抵制的态度。民族资本主义由于经济上的软弱,亦很难真正实施政府的法令,这些规定实际上形同虚设”。[39]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工人阶级运动和斗争的强大压力下,国统区内也有一些资本家,主要是较大厂矿企业的资本家认识到,照顾一下工人生活,也许能起到一定的安定生产的作用。于是,他们在对工人的要求大大折扣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标准待遇低、项目不齐全的劳动保险办法。例如,上海恒丰纱厂规定:职员病假2天折抵1天,于年终发给,计工时扣除,工人病假期内不给工资。开滦煤矿(英资)规定:高、中、低级员司及其直系亲属生病时,可住本矿医院治疗,免收医药费,而工人不能享受;中、低级员司请病假1个月内不扣工资,高级员司3个月内不扣工资,而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服务不足5年者不发待遇;工人退职,最高发给3年的工资,以后生活困难不管。颐中烟草公司的职工退休,最多只发给1年的工资。太原西北实业公司规定:职工病假发半薪,病假超过10日者停薪,再超过10日者停职。[40] 以上是一些较大厂矿的规定,有些中小厂矿企业则没有成文的疾病伤残待遇规定,更没有退休待遇的规定。至于几十人的小厂或手工作坊,则是职工上班有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根本没有疾病伤残的待遇规定。
二 新民主主义劳动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扩展
民国时期不仅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的典型状况时期,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产生和扩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新民主主义的劳动经济制度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三个阶段。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动经济制度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开始创建,所包括的地区范围较小,而多数又建立在几省交界的农村。在革命根据地,虽然也有一些造船、造纸、采钨等手工业,但不过是雇佣少数工人以手工业劳动为基础.以简单机械为辅助的手工工场,近代工业几乎没有。又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围剿”和经济封锁,根据地的薄弱经济时常遭到破坏。在中国共产党和苏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土地革命运动,千百万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同时,建立起一批国营军需工业和民用工业,如兵工厂、炸药厂、被服厂、纺织厂和炼铁厂等,制盐、制糖、造纸、烟草、医药、农具等民用工业也迅速发展。据1934年统计,中央苏区规模较大的国营工厂有33个,工人有2000多人。除了发展国营工业外,党和政府还组织起数以千计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1933年江西苏区有31423家合作社,有数以万计的工人在各地手工业合作社里工作。[41] 此外,还有效地发展商业,使其在活跃苏区经济、保证红军物质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地农业、工业和商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使根据地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三个方面组成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初步建立起来,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形态开始解体。
1.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一,颁布劳动法规。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立法。其主要内容有:一是雇佣的手续。“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得根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止所谓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包工头等”,“凡欲寻找工作的人,须至劳动部所设立的失业劳动介绍所登记”,“严格的禁止私人设立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二是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规定了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一个工人或几个工人与雇主订立的协定。”三是工作时间。“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的工作时间,依本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超过八点钟”。四是工资。“任何工人之工资不得少于由劳动部所规定的真实的最低工资额,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额,至少每三个月由劳动部审定一次”,“各种工业内(国家的合作社或私人的)实际的工资额,由工人(由工会代表工人)和企业主或企业管理人用集体合同规定之”。五是女工青工及童工。“除享受本劳动法各章的普通权利之外”,还规定了一些特别保护女工青工童工之条文。六是社会保险。“对于一切雇佣劳动者,不论他在国家企业、协作社或私人的企业,不论工作时间之久暂及付给工资的形式如何都得施及之”。七是解决劳资冲突。“凡违犯劳动法的案件以及劳资的纠纷,或由人民法院的劳动法庭判决强制执行之,或由劳资双方代表所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及设在劳动部的仲裁委员会以和平解决之”。革命根据地《劳动法》的实行,确立了工人的合法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改善生活,促进革命的发展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左”的错误政策影响,劳动法的某些条文规定过高,脱离了根据地实际情况。
第二,开展劳动竞赛。在工会的带领和组织下,革命根据地的国营企业普遍开展了劳动生产竞赛活动。竞赛活动主要是以“增加生产”“节约材料”“改良技术”“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支援革命战争”为内容。劳动竞赛的开展,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人的技术素质,强化了企业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根据地的生产发展,同时也支援了土地革命战争。
第三,处理失业问题。革命根据地因为战争频繁、经济屡遭破坏,加之,国民党反动派的经济封锁和资本家的对抗,产生了一些失业人员。各地苏维埃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从恢复和发展生产着手解决失业问题。比如,从劳动法规上限制资本家无故解雇工人,要求资本家按劳动合同办事;号召失业工人参加红军;失业工人若愿意种田,政府则分给他们土地。对于失业人员中生活困难者,政府及时给予救济。1933年政府从资本家企业中抽调出一笔钱来专门救济各地区的失业工人,得到救济的失业与半失业工人达2000多人。[42]
2.革命根据地的分配制度
革命根据地的分配制度是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部队和机关实行供给制;二是国营企业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以供给制为主。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红军和根据地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一种军事共产主义性质的供给制,即按照工作和生活的最低需要,对部队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大体平均、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供给的范围包括部队和工作人员的衣、食、住、行、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和一些零用津贴费等。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从指挥员到战斗员,都享受大体相同的物质生活待遇。这种供给制是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产生的,由于革命根据地范围比较小,敌人又不断围攻和封锁,战斗频繁,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物资极端缺乏,根据地主要生活资料如食盐、布匹、药品等都供应不上。在这种情况下,革命队伍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坚持革命战争取得胜利,不得不采取这种特殊的分配制度。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一些军事企业和民用企业也开始发展起来,主要有兵工、修械、被服、制药、制盐及银行、贸易等。这些企业由于职工来源不同,因而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从部队和机关调来的工人和职员一般实行供给制;从当地招收的工人有时实行工资制,有时也实行供给制,根据具体的经济条件而定;从外地聘请来的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实行工资制,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他们的工资待遇都比较高,目的在于鼓励他们安心在革命根据地工作。此外,私营企业职工实行的工资制,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劳资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确定。通常长期工实行月工资制,临时工和散工实行日工资制。[43]
3.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险制度[4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有:雇主每月拨出工资总额10%—15%作为保险金,为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的补助和医疗专款。具体保险项目有: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却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优恤金;婴儿的补助金;丧葬津贴费;工人家属贫困补助金。
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劳动法》作了修订,重新公布,其中对社会保险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对于凡受雇佣的劳动者,不论他在国营企业,或合作社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在商店、家庭内服务,不论他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的久暂,与付给工资的形式如何均得施及之。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各企业各机关、商店以及私人雇工,除付给工人职员工资外,支付全部工资总额的5%—20%给社会保险局,作为社会保险金,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金。三是社会保险实施内容。免费医药帮助,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付给津贴,失业时付给失业津贴,残废及衰老时付给优抚金,生育、死亡、失踪时付给其家属补助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与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1931年12月实施)形成鲜明的对照,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发展生产,支援革命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它依据当时过“左”的错误政策,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和保险待遇,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很多条款行不通,给劳动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后来,由于红军被迫进行长征,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也无法再执行下去。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经济制度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坚决抗战的方针,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领导人民在敌人后方建立起抗日根据地。到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全国已有19个抗日根据地(边区),总面积达95万平方千米,人口达9550万。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由于战争频繁,生产破坏极为严重,经济十分困难。为了渡过经济难关,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制定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各个抗日根据地军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在农业方面,边区人民政府实行了减租减息,并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农业生产发展很快,表现在耕地面积扩大,粮食、棉花产量大大增加。在工业方面,1937年陕甘宁边区只有一些规模很小的油坊和硝坊。大生产运动开展以后,纺织、机械修理、印刷、石油等公营工厂迅速发展起来。到1942年公营工厂发展到62个,职工达4000多人。如煤、石油、工具制造等已可达到完全自给,布匹、纸张达到半自给,颜料、酒精、三酸也开始试制。到1944年,职工达到12000 多人。同时,民营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私营纺织厂由1938年的5个增加到1943年的50个,年产布12000匹。除陕甘宁边区外,其他敌后根据地的公营工业和民营手工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基本上保证了边区军民穿用等需要。在商业方面,由于采取以发展公营商业和合作商业为主,同时保护私营商业的政策,解放区的公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都有很大发展。如延安地区,1936年私营商店只有90家,1943年增加到473家,由供应洋货转向供应自制土产国货。[45]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抗日根据地的工农业生产及商业都有很大发展,不仅使军民渡过了经济上最为艰苦的岁月,而且也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保证。
1.抗日根据地的劳动管理
第一,颁布劳动法规。如1942年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其劳动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工人每日实际工作为8小时,14—18岁的青工为6小时;工人在星期日和政府通知的纪念日可以休假;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禁止做夜间工作。女工和青工不得从事特别劳苦、笨重、有害健康及在地下的工作;女工分娩前后,给假两个月,每日有哺乳时间。学徒工的学徒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年,在学徒期内应分别规定工资或津贴。各企业商店有5人以上者需制定内部管理规则,其规定不得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各企业商店与被雇人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政府进行调解和仲裁;凡违法案件归劳动法庭审理。《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体现了边区人民政府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工人生活水平,并贯彻劳资两利的政策。在实践中,也达到了提高工人劳动热情,发展战时生产的目的。
为了加强边区公营工厂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发扬群众英雄主义,增进职工团结,提高劳动热忱与生产效率,发展工业生产,繁荣边区经济,晋察冀边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公营工厂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态度、职工规约、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多个方面。
第二,处理劳资关系。由于抗日根据地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因此,处理好私人企业中的劳资关系问题是当时劳动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处理劳资关系的具体做法:一是克服1931年《劳动法》中“左”的错误,制定正确的劳资两利政策。既要使工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要求不能过高,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说服工人照顾长远利益,搞好生产;既要在政治上、经济上保护资本家的合法利益,以使他们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要在他们违反政府法令时,劝导或命令其遵守政策法令。二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处理劳资争议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条件,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或随意废除。工人不能离开劳动合同随便提出额外要求,资本家也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加深对工人的压迫和剥削。由于各边区依据正确的劳动政策和遵守劳动合同,使出现的劳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劳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
2.抗日根据地的分配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部队和机关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供给制有了较大发展。一是供给制的经费来源扩大了。除了作战中缴获敌人的物资和没收汉奸的财产外,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征粮、收税和生产自给。特别是大生产运动,增加了经费收入,保证了部队和机关人员的自给需要。二是供给制的标准提高了,也有了差别。从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的规定来看,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是4 元、2.5 元、2 元、1.5 元和1 元5 个等级,从分区的专员到政府杂务人员统一执行这个标准。1945年10月,陕甘宁边区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按不同人员来划类,实行10类生活标准。[46] 具体包括:国际友人及少数民主人士标准;各类学校教员和学生标准;荣誉军人标准;各级技术人员标准;各级经济人员标准;工厂工人标准;老弱妇孺及伤病员标准;非党人士及中间分子标准;党政军各级负责人员标准;一般工作人员、战士标准。人员类别不同,其享受的待遇也不同。这些标准的规定,既做到大体平均略有差别,又合理地满足了各方面人员的需要。三是供给制日趋完善,供给项目和品种越来越齐全。如在衣着方面,能够按时供给单衣、棉衣、衬衣和鞋袜,以及毛衣、大衣;伙食方面,粮、菜、油盐、肉等的供给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用品方面,可供给牙刷、精盐、肥皂、草帽、笔墨纸张等学习用品和书报;女工作人员生育时,除发给生育费外,还可以提高伙食标准。
随着革命形势的好转,抗日根据地国营企业的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职工人数迅速增长,企业的分配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实行的供给制开始向混合工资制发展,还有的企业完全实行了工资制。混合工资制也叫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由供给和工资两部分组成,供给部分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需要实行定量免费供给;工资部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而确定的。它与工资制的区别在于,工资制是完全依据本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工资的,不再有供给成分。如太行、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公营企业军工工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数实行混合工资制。
3.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险制度[47]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党的劳动政策,各根据地边区政府都制定了一些比较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规定,既考虑到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也照顾了敌后的实际情况和雇主与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
陕甘宁边区政府1940年公布的《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1年公布的《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目的,在于发展战时生产,保护工人利益,提高劳动热忱,巩固民族统一战线,增进劳资双方的利益。陕甘宁边区的《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规定:“女工分娩前后给假2个半月,工资照发。工作不满半年者,工资只发一半,假期照给”;“工人或学徒因病医治或住院者,医药费概由厂方负责,病假在1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病假至2个月,发给工资一半,病假至3个月,发工资1/3,3个月以上,停发工资,但医药、伙食仍由公家设立之医院负责,并由厂方每月发给1—3元的津贴费及衣服”;“工人或学徒因病死亡,而其家属无力埋葬者,应由厂方负责埋葬之,并须调查死者之家属情况,酌量给予抚恤金”;“工人或学徒因公受重伤而不能工作,厂方除负责医药外,应发给其原有工资至病愈时为止,并由厂方酌给一定之保养费”;“工人因公受伤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工作能力者,应分配其适当之轻便工作,保持其原有工资;失去全部工作能力者,除发给其半年之平均工资外,应照政府颁布之抚恤条例办理之”;“工人因公死亡者,厂方除负责埋葬外,应按政府劳动保护条例给予抚恤金”。
各边区所属的地区、单位在边区政府领导下,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劳动保险办法。例如,1942年2月冀中区总工会和农村合作社冀中总社公布的《关于各级社工厂职工待遇之共同决定》中规定:“厂方在工资之外,按工资1/10 存贮作劳动退休金,于工人脱离工厂时发给之”;“女工分娩前后例假6星期,工资照发,分娩后由工厂酌给补养费”;“工人本身如因结婚或直系亲属丧葬,请假7天以内不扣工资”;“职工患病,每人每月发给医药费不超过2角,集中使用,由厂方开支,超过2角的,即介绍到公立医院医治;养病不超过1个月,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发给一半,超过3个月者停发”;“职工因工作致疾而残废或死亡及被敌人残杀者,一律按其3个月生活费(工资、粮柴、菜金)的数目发给其家属作为抚恤金”。
抗日根据地各地区所制定的劳动保险规定,虽然项目少,标准水平也低,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边区人民政府在艰苦的战争岁月里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因而鼓舞了职工搞好生产、支援抗日战争的积极性。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经济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分析了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制定了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这些经济方针政策,既指出了正确解决人民大众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使生产力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桎梏下解放出来的道路,又正确地处理了在发展经济中人民内部的矛盾,从而调动了各方面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使解放区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促进了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变革。在三大经济纲领指引下,1947年后,各解放区农村普遍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运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约有1.6 亿人口的解放区完成了土地革命。在城市中,人民政府接管城市后,首先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没收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归国家所有,使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到1949年,人民政府已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2858个,其资产约占旧中国现代工业资产的80%。解放区土地革命的胜利,工业生产的高涨,带来了商业的迅速发展,整个解放区呈现出一派市场繁荣、购销两旺的景象。
1.解放区的劳动管理
解放战争开始后,形势发展很快,许多城市和地区陆续解放。为了迎接全国解放,各解放区的工业生产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各解放区人民政府要求国营工业企业除按计划进行生产以外,还要切实改善经营管理,实行企业化原则和管理民主化。
第一,加强劳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劳动力。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确定以职工的能力、技术水平、忠于职责为用人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对全体职工的生产和工作进行严格考核,按其表现,合理使用;实行赏罚制度,职工要严格实行个人负责制,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人尽其责、功过分明、赏罚适当;机构设置合理,职工精干,名副其实。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了劳动力的配置和使用,充分发挥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出现了产品不断增加、生产不断上升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支援了解放战争的胜利。[48]
第二,大力培训和选拔管理人员。由于解放区不断扩大,工业发展很快,企业普遍缺乏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急需培训和选拔专业人员作为骨干力量,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从现任干部中提拔优秀分子,帮助一切现任干部提高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工厂较多的地方开办职工学校培养在职干部;在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上,抽调一批人员参加工业管理工作;对新解放区企业中愿意留用的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查有证据的破坏分子外,予以任用,并帮助他们改变旧的劳动态度和管理方法;对于自愿来解放区服务的工业人才和知识分子,安排到工业企业中工作,并为他们学习工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知识创造条件,使之适应工业管理工作;在学生、师资和设备等条件相当具备的地方,开办工业专门学校,培训新的工业干部。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工业企业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改善。
2.解放区的分配制度
1946年6月解放战争全面开展以后,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迅速增加。为了保证战争前线的需要,解放区的分配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
起初,在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主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用来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的号召下,各解放区部队和机关所实行的供给制标准开始降低,以节省开支。1947年5月,在华北邯郸召开了各解放区财经负责人员参加的财经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供给制的五项原则:部队优于地方,前方优于后方,野战军优于地方武装,后方节衣缩食支援前方;节约地方经费,军费主要用于保证部队最低限度生活;提倡同甘共苦,降低特殊待遇,严格纠正超过供给标准的浪费现象;各地区的供给标准应求相对一致,但也要有适当差别,贫富地区应有所不同;开展群众性增产节约运动,向农民生活看齐。此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许多大中城市陆续解放,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供给制的标准又有所提高,供给项目和内容又有所增加,制度由不统一逐步走向统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供给制趋于定型。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全国统一了供给制的标准。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国营企业有了更大发展,许多企业的生产已经开始走向正常,不再因战争而中断。解放区的物质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实行工资制的客观条件逐渐成熟。同时,支援前线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实行工资制,以从物质利益上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老解放区国营企业的分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混合工资制向工资制转化,大都实行了工资制。比如,1946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的军工企业开始实行由食用工资、穿用工资和固定工资三个部分组成的分配制度。虽然这种分配性质仍属于混合工资制,但与以前相比较,其工资部分的比重有所加大,除了职工本人的零用钱和菜金以外,还增加了供养家属的费用。新解放区国营企业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解放较早的东北地区实行新的工资制度。1948年全东北地区临近解放之际,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战时工薪标准。为使职工收入有保证,这个标准以“工资分”计算。[49] 每人每月工资标准是: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为110 分,中等77 分;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 分,中等70分;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1949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工业部规定,全东北地区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统一实行13等39级的工资等级制度,即“一条龙”式的工资形式。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用等级线加以区分,最高工资630 分,最低工资70 分,级差最大50分,最小仅1分。二是对于陆续新解放的地区实行“原职原薪”政策。随着一些大中城市和工业区的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了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但因受条件限制,还不能彻底废除旧的工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为了顺利接管新城市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凡留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只有暂时一律照旧支薪,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领薪。对于解放前工资偏低的地区,在“原职原薪”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规定了新的工资标准。[50] 三是对于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实行发给维持费的办法。对于西南地区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军工企业的职工,规定发给维持费。维持费标准根据开工生产和停工两种情况,在原有工资等级制度的基础上予以规定,工人分6等36级;职员仍保留国民党军衔等级。
3.解放区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整个劳动经济工作是紧密配合打倒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中国这个中心任务进行的。作为劳动经济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险,同样要服从党的中心任务和贯彻党的经济方针。为此,各解放区开始建立起项目较为齐全、标准水平较高的劳动保险制度,特别是东北地区搞得最好。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8年8月1日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作出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东北解放区开始劳动保险方面的立法。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具体情况,于1948年12月27日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1949年4月1日起在铁路、邮电、矿山、军工、军需、电气、纺织七大行业试行。[51]该《条例》规定:各公营企业须按月缴纳等于本企业工资支出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将其中30%缴存于政府指定的银行,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保存于本企业的会计处,作为本企业开支的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伤残、死亡抚恤金或疾病、退休、生育补助金开支。《条例》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产假为45天,工资照发;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免费在本企业医疗所和指定医院治疗,病假在3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50%—100%的补助金,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10%—30%的救济金;职工因工负伤,企业负担全部医药费,工资照发;因工残废,按残废程度和致残原因,发给本人工资50%—60%的抚恤金;退休按职工工龄长短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30%—60%,作为养老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最多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2个月;等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全东北地区的420个厂矿企业的79.6万名职工享受到了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都可以得到物质帮助,从而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第一次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的较为完备的一部劳动保险法规,它的实施对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激发职工的政治热情,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支援解放战争,都起了重大作用,也为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经验。其他地区和产业单位参照该《条例》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保险办法。如太原市军管会于1949年7月颁布了《太原市国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铁道部于1949年8月颁布了《铁道部职工抚恤暂行办法》。[52]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状况
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在特定的空间中进行。中国的自然条件、资源环境是中国经济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区域布局、经济成分以至于社会人文环境形成的基础,而且这种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产力的提高而变化着。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状况,构成了新中国劳动经济史研究无法回避的内容。
中国是世界上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之一。在中国广阔的领土领海上,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但资源分布不均,相对资源量小。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在中国历史上,人口增长曾经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标志之一。近代以来,连年战乱使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慢,1840—1949年的109年间中国人口增长接近1.4亿,年均增长率仅为2.6‰。1949年年底,中国大陆人口为54167 万人。[53] 人口众多,使中国发展生产的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人口增长速度较快,使中国的人口结构相对年轻,这都是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但是,相应带来对生活资料的需要也十分巨大,相对于资源的开发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从而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54] 从人口分布来看,中国的人口分布极为不均,东南部地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5%以上,其中长江三角洲、成都平原、珠江三角洲每平方公里超过600人,华北平原大约500人;西北部地区的人口则很少,平均人口密度在10人以下。
从产业结构、城乡关系和劳动就业的角度看,中国人口与劳动力有两个特点:农业人口比重大与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在1949年的54167 万人中,农业人口为48402 万人,占89.4%,非农业人口为5765 万人,占10.6%。[55]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非农业人口或半农非农业人口居住在乡村,他们主要是手工业者和商贩。据统计,1949年,农村劳动者人数为16549 万人,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91.5%;城镇中的个体劳动者724万人,真正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并不多,仅有职工809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口的4.47%。[56] 在农村劳动力中,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约占80%,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的约占20%。在工业中,工场手工业工人与工厂工人的人数约为6∶1。根据1952年的统计,中国农业劳动力为17317万人[57],当时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10 亩土地,而全国20世纪50年代平均总耕地面积在15亿亩左右,粗略计算,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在2000万人以上。[58] 如何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关系到中国经济稳定与社会发展,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长期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社会生产力就进入了从使用手工工具生产到使用机器生产的过渡。但从总体上说,现代化的进展非常缓慢。直到1949年,现代生产力(机器生产力)在整个社会生产力中所占比重甚小。不仅如此,在各个生产部门和各个地区,生产力中存在手工生产、机器生产以及两者的各种衔接形式。比如,在交通运输业中,从肩挑手提背驮到手推车、手拉车(板车),到脚蹬的三轮车、自行车,到利用蓄力的马车,从电车、汽车、火车,到轮船、飞机等世界上最先进的交通运输工具都同时存在。在工业生产领域里,各个层次的设备、技术几乎无所不有,即使在最先进的部门或工厂里,也并存着从手工劳动到机器生产的各个层次。在这种多元的生产力结构中,最广泛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手工农业与手工工业的结合。在少数城市与矿区,使用机器生产或半机器生产。重工业的生产技术落后,最大、最先进的钢铁企业鞍山钢铁厂技术操作没有全部机械化。当时的重工业,大多是机械修理厂,以及为外国提供原料和半成品的矿山和工厂。1949年,在工农业净产值中,农业占84.5%,工业占15.5%。在工业的15.5%中,轻工业为11%,重工业为4.5%。生铁在历史上的最高产量(1943年)是180万吨,钢是92.3万吨。[59] 这就是说,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一个手工劳动的农业国,现代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再看一下人口与劳动力的素质。人口平均寿命是反映人口身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1949年以前,旧中国20—40 岁的成年人平均体重只有52 公斤,平均身高161.5厘米,全国人口平均寿命35岁,[60] 是当时世界平均寿命最低的国家之一。1950年,北京市城区人口平均寿命男性为53.38岁,女性为50.22 岁。[61] 1949年以前,人口出生率高达 35‰—38‰,死亡率高达25‰—33‰;婴儿死亡率占出生人数的1/5—1/4。导致人口大量死亡的原因,首先是饥饿和灾荒;其次是瘟疫和疾病,一些急性传染病和地方病,如鼠疫、天花、伤寒、霍乱、血吸虫病、疟疾等,也常夺走大量人口的生命;再次是战争,中国历史上战争频繁,常造成大量人口死亡;最后是其他意外事故等。当时,许多急性传染病、流行病猖獗,发病率高,病死率也高,成为人口死亡的经常性因素。据1931—1933年南京、上海、北京等8 个城市统计,病死人数占死亡人总数的33.2%,其中肺结核占8.1%。[62] 那么,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的医疗卫生条件又是怎样呢?据统计,1949年全国中西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共有50504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仅有38875 人,而且绝大部分是在大城市里工作;全国有医院2600 所,病床80000 张,医疗设备少得可怜,药品供应非常不足。[63] 不仅如此,而且医疗费用高昂,一般人很难就医。
一个国家人口中文盲人数的多少、比率的高低是衡量其劳动力文化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经济落后,教育也是非常落后的,旧中国人口中80%是文盲,有文化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1947年为24.9%,其中90%以上为小学与私塾水平(私塾水平占有文化人口总数的1/3以上)。[64] 据国民政府的统计,1947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全国教育最好的年份)高等学校共有207所,在校学生15.5万人;1946年全国中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学、师范、职业学校)5892所,在校学生187.8 万人;小学(包括国民学校、幼儿园)290617所,学生共2381.3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在20%左右。学校分布也极不平衡,中等学校大多设在县城以上的城镇,高校40%以上设在沿海地区。[65] 另据《中国统计年鉴(1983)》统计,1949年各级学校(不包括成人教育)在校学生2577.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76%,其中大学生11.7万人,中学生126.8 万人(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但不包括技工学校),小学生2439.1万人;平均每万人口中,有大学生2.2人、中学生23人、小学生450 人。[66] 即使这样低的比例,1952年大学招生还是面临着招不满的忧虑,因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太少。
由于教育落后,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懂技术的劳动力与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十分短缺。据估计,在全国就业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不超过5%。根据1952年的统计,在全国就业人口中,每万人中有科技人员7.4人;每万名职工中(不包括占就业人口90%以上的农民和个体经济劳动者)有科技人员269人。[67] 另据1952年全国干部统计资料(县以上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办事员以上的干部和技术人员,但不包括党委系统、群众团体系统、合作社系统、军事系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中等师范学校和中、小学),在247.07万名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为34.4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33684人(内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16739人),农业技术人员14495人(内有技师以上职称者537人)。这247.07万名干部,按文化程度分,大专以上文化者占 6.58%,高中文化者占 15.54%,初中文化者占36.98%,小学文化者占 37.80%,文盲占 3.10%。再从建筑行业看,在1952年的就业人员中,有技术的职工仅占职工总数的10%—20%,80%—90%的职工没有专门技术,是一般劳动力,因此,建筑公司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很普遍。[68] 上述这种劳动力素质水平,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