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内监督主体要素体系
党内监督的主体问题,主要研究内容由谁来执行监督,即哪些组织和个人处于监督者主体的地位。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4条的具体规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第9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因此,按照监督权限的范围排序,实施党内监督行为的为主体包括: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会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会委员。上述几种主体按照监督权利和责任的力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自下而上党员监督主体要素
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党的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根本来源。作为党的组织肌体的最基本的细胞和单位,党员通过充分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严格履行基本义务,在党的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现行《党章》中,明确提出要在党内政治活动中高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不仅是对党员重要作用充分肯定,同时也是对党员权利保护机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所谓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内的政治生活中始终处于主导和决定性地位,是党员主观能动性在党内生活中重要体现。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党章》中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条款进行明确界定,不仅体现了党的权力根本来源于普通党员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党员在党内各项工作中所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对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党内各项事务中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这就需要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贯穿于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在维护党的团结的基础上,确保党的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的形成,从而保证党的基本宗旨、历史使命和各阶段奋斗目标的实现。
党员主体要素作用的发挥,基础和前提是通过严格保障党员基本权利,提升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的主体意识,是党员个体对自己主体身份的基本权利义务、根本职责使命的主动认知;是对党组织基本宗旨、奋斗目标和路线政策的充分认同;是为党的事业和最高理想而努力奋斗的高度自觉。这种基于主动认知、充分认同和高度自觉基础上的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在参与党内政治生活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的精神动力,是实现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力量源泉。在党的建设实践中,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首先需要通过党的制度建设,通过严格的党内制度规范维护和保护党员的基本权利。对于党员基本权利的界定,在《党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专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章》所确立的党员权利实现作出了系统全面、严格规范的规定。特别是在《条例》中,强调党员所享有各项权利是由《党章》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党内法规中最高的法规效力,必须受到最为严格的保护。在制度执行中,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的基本权利,同时对任何可能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依据党内法规予以严肃追究。
在党内监督建设中,以权利制约权力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就是保障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主体地位和基本权利保障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党内监督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党员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党内民主建设和党内监督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党的制度规范在严格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对于有效监督制约党内权力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党员权利体系中,监督权的实现既体现为党员个体对行为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又体现为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特别是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监督。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充分保障了党章所赋予党员基本的知情权、检举权、质询权、批评权等基本民主权利,在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展的建议、评议、批评等监督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权力在运行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中受到严密的监督。从而将党员主体地位和基本权利的保障真正落实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之中。正是基于上述原则,在《党内监督条例》第36条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而为了确保上述权利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党内监督条例》第3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对于监督权具体的履行方式,《党章》第4条第5项规定党员享有批评、揭发、检举以及要求罢免或撤换等权利,这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监督权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章列举的党员的八项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党员享有党章所规定的权利的原则、范围、方式和保障措施;党员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1]但是,由于党内法规体系形成的系统化目标依然还未彻底实现,使得在条文中确立的监督权利运行的实体性规范长期缺乏与之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批评、揭发、检举等权利如何具体行使、如何加以保障,尚需进一步探讨确定相关细节。党员的申诉、控告权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提出控告的程序规定还不够详细;另一方面,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到各级党委会的领导,会导致对一些党组织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相对困难。对此,《党内监督条例》第43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44条进一步保障了党员在履行监督权过程的权利问题:“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二)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组织监督主体要素
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央、地方和基层共同构成的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通过遍布全国各地、各个领域的基层党组织,才能把广大党员组织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党的基层组织还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一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产生的原则。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项原则规定了在党内上下级关系是同志式的真诚合作关系,也反映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要求。
因此,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除了权利对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制约外,以权力监督权力是一种规范性和约束性更高的监督方式,是党内监督主体要素构成的重要体现。其中,权力监督权力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2]。平行层面的权力间的监督,是党的组织原则在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中的集中体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监督机构。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情况,以及违背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于上述原则进行了明确,提出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基层党组织要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发挥重要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在现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则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党内监督职责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职责范围上看,党的各级组织承担着向党委各工作部门以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关进行党内监督工作任务的部署,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和决定的具体措施,研究和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基本职责。从监督对象上看,主要是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只有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才能切实履行党内法规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运行的高效平稳。
1.党的中央组织层面的监督职责
《党内监督条例》第10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而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在职责方面,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而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2.党委(党组)的监督职责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而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因此,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正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而对于党的各个工作部门,都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3.党的各级基层组织监督职责
基层组织建设是党执政的基石。机关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在整个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1991年习近平同志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期间,曾撰文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的组织基础。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归根到底都要通过基层组织来贯彻落实,离开基层组织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只能是一纸空文,党政机关的工作,也只能是自我循环式的空转。因此,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2009年5月8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在接见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按照胡锦涛提出的“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的要求,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为目标,以加强机关党员干部党性锻炼、改进机关作风为重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引导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做高举旗帜、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的表率,做转变作风、服务基层群众的表率,做改革创新、保持先进本色的表率。
因此,《党内监督条例》第31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同时,要“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指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章规定的最高监督机构,听取和审查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人。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对违背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党的各级委员会之所以是党内监督核心,不仅是因为在组织上其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和各条战线,领导全国数百万个基层组织,无论是治理整顿还是深化改革,都需要党的基层委员会发挥中流砥柱和政治核心作用,更是因为只有建立和健全基层党委的各种监督制度才能真正保证基层党委的这种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带领广大党员在改革和开放中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战斗力,从而推进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
4.党的工作部门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第16条指出:“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领导的政治责任。但长期以来没有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监督的效果。有的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明确责任,切实发挥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作用,增强党内监督实效。
因此,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因而对有关本部门工作领域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责。比如,组织部门作为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能部门,对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端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带病提拔,保证风清气正换届,负有主要责任。又如,宣传部门是党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贯彻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下级党委旗帜鲜明地担负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是其应尽的监督职责。对于《条例》中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和要求,党的工作部门可以结合自己的职能特点和熟悉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优势,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党委统战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的工作部门处在党务工作第一线,尽管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各不相同,但在管党治党上都承担着重要责任,都可以结合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根据职能定位,把管理和监督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中,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一方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这属于主体责任的监督,是全面监督,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本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深入本系统,抓好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对本系统、本领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提醒,针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严加防范、尽早处置,不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过去由于监督缺位,有的系统一度成为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党的工作部门必须担负起自己应尽的监督职责,强化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日常监管。作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党的各个工作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协助党委抓好本领域、本系统相应的党内监督工作,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织牢、织密监督之网。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党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三)以专门性权力监督的专责监督主体要素
专门监督指的是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实施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条文设定,具体职责包括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纪的经常教育工作;对违反党纪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相关党内法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从党内监督的历史发展来看,专责监督机关的历史发展与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历史基本上相伴相随。1927年,党的五大确立了党内专责监督制度,随即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928年党的六大《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1933年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4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5年《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77年党的十一大《章程》恢复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1982年党的十二大《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986年,国务院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3年,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明确政治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职权配置、优化运行机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纪委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是监督纪律执行的,维护党的纪律是根本任务。在监督上着力发现违纪问题,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执纪上突出重点性,对监督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在问责上突出震慑性,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党内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综合分析上述三种党内监督方式,可以看出在党内监督制度涉及中,根据不同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将党员权利监督、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以及专门监督机关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相结合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确保了各种监督主体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作风,实现了党内监督对权力制约过程的全覆盖,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党内民主和党的自身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监督的主要内容上,《党内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除系统监督之外,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
在监督的方式上,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首先是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特别是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并且,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和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并且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在监督事项的处理过程中,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真实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