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办案法律规范适用指引(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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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4]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5]

[刑法修正案八之适用]对于20114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2011/05/01第一条

[宣告禁止令]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一条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二条

[禁止从事一项或几项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三条

[禁止进入一类或几类区域、场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四条

[禁止接触一类或几类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五条

[禁止令的期限、计算]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两高公安部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六条

[提出禁止令建议、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两高公安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七条

[单独列项宣告]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两高公安部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八条

[禁止令的执行]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九条

[检察院监督执行禁止令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十条

[违反禁止令的治安处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十一条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十二条

[禁止令期限的缩短]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2011/05/01第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