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理解与适用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
根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
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人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所知悉范围的大小、了解情况的多少等。
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所谓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指该商标不间断地使用于某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时间。驰名商标是指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宣传时间的长短、宣传程度的大小、宣传地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知晓该商标人数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
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是指除上述四个因素外,其他导致该商标驰名的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一定时期的销售量增长较快,或者销售区域迅速扩大等,说明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众多,该商标也就为公众所熟知等。
[如何看待驰名商标的个案效力?]
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表明的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一个商标并不因为从来没有被任何国家机关认可过驰名,一定不驰名;也并不因为曾经被某个国家机关认可过驰名,就永远驰名下去。一个商标可能在这个地方不驰名,但在那个地方驰名;也可能在这个行业中尽人皆知,而在那个行业中知者无几。
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那么这种状态就有可能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国家机关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对这种事实的认定,只具有个案效力,而不是一种对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上的授权。
《商标法》规定“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只是考虑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也即对这种“个案性”的认可。
驰名认定的个案效力决定了在每一次案件中主管机关都应该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来进行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有三个:
一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包括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以及查处涉嫌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中。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二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以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为前提,并应当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环节,是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
▶条文参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49条;《商标纠纷解释》第8、22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典型案例指引
1.A(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诉西班牙A(香港)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案件适用要点:驰名商标应是商标权人长期以其诚实的经营活动和商品质量逐步赢得市场信誉形成的。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
2.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法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