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理解与适用
[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2.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
(1)服务商标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等服务的经营者;
(2)若无特别规定,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由于其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其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所以,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集体成员根据实际实况和自身的需要,可以既使用集体商标,又使用自己的商标。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于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证,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和服务,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
▶条文参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典型案例指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香梨协会诉新疆库尔勒某纸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三终字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
2.重庆市江北区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我国《商标法》按商标的用途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对各类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商标法》虽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明确了商标既可以用于商品,也可以用于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原则,以《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仅用于服务,而对商品商标却没有不能用于服务的禁止性规定。另从我国现在普遍对商品商标的实际使用来看,不但用于商品,也用于服务,国家亦未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