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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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中小企业实行统计监测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考虑是贯彻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将文件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这也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条文解读

一、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对中小企业实行统计监测,从而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状况很有必要。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体系,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及时了解中小企业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及时进行研判、科学预警,从而为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决策提供基础支撑。通过健全中小企业信息统计和监测系统,规范统计范围和口径,加强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研究分析,便于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这些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参考依据,有关部门也通过数据了解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可以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计部门的职责

按照本条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责:一是统计调查。这里讲的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二是监测分析。统计部门应当对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信息进行分析。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原始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整理和研究,以获得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数据资料的活动。三是定期发布信息。为了使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统计信息,统计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同时为了做到准确、及时地发布统计信息,发布统计信息要遵守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统计资料公布权限、程序、要求、期限等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公布统计信息时,还应当遵守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规章的规定。统计信息要定期发布。政府的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形成制度,如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