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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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公司( ),为公司成立日期。
A.股款募足或缴足后 B.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C.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D.创立大会结束之日
2.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的住所应当是:( )
A.注册登记地
B.主要股东住所地
C.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公司设立发起地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他们也能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待募集期满后,该公司依法按时召开了创立大会,该创立大会于2010年3月25日结束。随后,该公司董事会便于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设立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于5月10日核准了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并于6月6日通知申请人,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股份有限公司最迟应于什么时间内开业?( )
A.2010年9月25日以前
B.2010年8月10日以前
C.2010年11月10日以前
D.2010年12月6日以前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应处罚款的额度为( )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虚假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
C.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虚假出资金额的1%以上5%以下
6.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司考2010.3.27)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7.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
A.劳务 B.工业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非专利技术
8.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9.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极为红火,而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后来由于竞争加剧,导致企业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10.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 )起不能抽回其出资。
A.认购股份之后
B.缴付出资之后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
D.公司成立之后
1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2.依据《公司法》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然后由哪一个机构或个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各项文件,申请登记?(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D.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13.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司考2008.3.29)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14.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6.3.25)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15.八家企业筹划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800万元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募股。其中发起人甲厂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于是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专门定作了一批装饰材料,价值140万元。该公司筹建组经批准进行公开募股,但四个月募股期过后只筹集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此时,二七塑料公司的140万元装饰材料费应由( )承担。
A.甲厂
B.作为发起人的八家企业连带
C.谁都不承担
D.发起人按出资比例
16.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只募足了其发行的股份的8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B.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D.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30天募股期
18.根据规定在正式申请办理公司设立之前,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
A.1个月 B.3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19.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2015.3.25)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司考2010.3.73)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3.3.72)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 )属于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
A.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B.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C.根据情况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D.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4.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A.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在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相当的责任
C.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D.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司考2009.3.75)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6.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2008.3.78)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7.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6.3.70)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公司等5家发起人协议决定通过募集方式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并决定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依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办理。A公司作为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准备以厂房、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出资。请回答以下问题:
(1)设立公司时应当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远大公司的5家发起人应依法从事以下哪些行为?( )
A.将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给公司登记机关
B.同时提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C.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用标记,而且必须在名称中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D.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被登记后,有6个月的保留期。在此期间,远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其用于经营活动,或依法转让
(2)为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远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必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
A.募集资金的用途
B.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C.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3)有关创立大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创立大会行使职权进行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3.资本
五、简答题
1.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1]
2.简析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章程的效力。
六、论述题
1.论公司章程。
七、案例分析题
1.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批发工业品为主要业务,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场地,实际估价20万元,但乙公司虚报为价值30万元,丙公司是市政府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为2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30万元。并按以上出资额约定分成比例,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7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问: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2.某大型国有企业A,欲转换经营机制,与省外的国有企业B、C共同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后,成立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该募集小组在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将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6000万元,A、B、C作为发起人认购2000万元,其中A以其土地使用权和车间整体作价500万元(实际价为550万),B、C则以其所分别持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共同作价1500万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投资。随后,募集小组制作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间,A、B、C三家企业积极准备公司设立的各项工作,考虑到公司成立后扩大其产业的需要,经过协商,由募集小组以新设公司的名义向某机械厂定购一批生产设备,共计200万元,并向该机械厂承诺待股份有限公司一成立立即一次付清货款。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该机械厂则因货款迟迟不能给付将A、B、C三企业诉至法院。请根据新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2)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3)本例中,如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A,B,C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承担?
3.广东省增城市的几个商人新近要成立一个生产手机充电器的有限责任公司。欲起字号为“增城市够劲电子公司”,现已领取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局提交了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案例中所列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向工商局提交哪些文件?
(2)如果够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变更股东或修改公司章程,那么要办理什么性质的登记?在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外,还应提交哪些文件?
(3)如果申请设立的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提交哪些文件?
(4)如果够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那么应该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4.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5)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6)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两人以上,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一人退出,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在C选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不符合法律要求的35%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上述法条可以确定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5.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答案:B、C(原答案为C)。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都只能有一个投资人,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本题中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张某,故可选择设立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选项A正确。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选项B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是错误的。张某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法律上的限制仅限于《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
7.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8.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9.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0.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11.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2.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3.答案:D。凡是为公司成立事宜而发生的费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蒋某、李某和钟某为公司设立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或者调研费用,都是为了公司的设立而承担的,因此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对于缪某扔烟头的行为,因为是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跟公司无关,因此应该由其个人承担。本题正确答案是D.
14.答案:A。《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的情形,由具体对外签约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李某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其目的在于满足设立公司的需要,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据此,在发起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上,李某、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但对外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故C、D两项错误。
15.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16.答案:A。B项错误,不得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项错误,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D项错误,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发起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依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18.答案:D。本题考核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根据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9.答案:A。《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据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非公司股东投资协议所能替代,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张某和潘某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B项正确。
关于公司名称,《公司法》并无特别要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本题中,张某与潘某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可以使用作为投资人之一的张某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同时,使用张某的姓名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故而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C项正确。
《公司法》对公司住所并无特别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要求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证明,第24条又特别说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答案:A、B、D。《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因此,A、B、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合同相对人为善意时候,合同有效,C错误。
3.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答案:A、C、D。《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答案:A、B、C、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A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三)项规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来约定。即本案中合资合同中约定采用英文文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是通过合资合同来约定的。因此,C项中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的约定是合法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因此,D项中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合法的
6.答案:A、B、C。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B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C错误。D的说法“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身正确,不当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答案:A、D。《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据此,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A项正确;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D项正确。B项,发起人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应当由创立大会审核,但发起人出资的验资证明不需要由创立大会审核,故B项错误。C项,《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的经营方针在创立大会上决定,故C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A、B、C。A、B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C对,第9条:“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错,第19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A、B、C、D。《公司法》第86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A、B、C、D。A对,《公司法》第89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B、C、D对,第90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2.答案: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可对外募集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设立行为仅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成立后虽仍可对外发行股份,但已不属设立行为。
3.答案:亦称股本,是指由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在我国,公司资本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资本一般由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还可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
五、简答题
1.答案: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主要区别在于:
2.答案:这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的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往往直接关系到认股人、债权人以及即将成立公司的利益,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有如下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情形严重的,发起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答案:公司章程的效力:(1)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公司章程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是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当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公司章程效力终止。(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其次,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的权利和负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六、论述题
1.答案: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经营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主要特征为:(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准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这里的行为规范,首先是指法律、法规,当然也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的事端,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以及清算办法等。只要公司经营不超过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其合法经营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规范的特征。其一,公司章程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本公司提供了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订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内容因公司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在同一种类的公司之间,也会因其具体情况不同,而致公司章程内容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绝对记载事项,一般为涉及公司的根本问题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等、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等。二是相对记载事项,又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虽由法律列举,但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制订人抉择。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于公司章程,不生效力。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公司章程相对记载事项的规定。三是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无规定,而与公司经营有关,又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司章程制订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发生效力,即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当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即其章程效力终止。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二,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指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主要有:股东享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依照规定转让出资;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获得股息和红利以及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等项权利。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甲以货币,乙以实物即房产作出资,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而丙公司以与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于法无据。故而丙公司实际出资只能按10万元计算。乙公司的出资是不足额出资,应当补缴。2013年修订后《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成立。
2.答案:(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①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000万元的股份,少于股份总额6000万元的35%;
②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实价为550万元,折股500万元。
(2)有效。如果该公司成立,则合同的法律效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由发起人承担。
(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巳缴纳的股款,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答案(1)还应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③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公司住所证明。
(2)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③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④公司章程;⑤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⑥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⑦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⑧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⑩公司住所证明。
(4)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4.答案:(1)《公司法》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发起人至少需认购8000×35%=28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至多8000-2800=5200万元。题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5500万元是错误的。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一,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答案:(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虚假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验资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的楼房作为出资,且一直未向丁公司转移楼房的所有权,构成虚假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丙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抽逃出资的行为。甲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和丙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实际上使丁公司2000万的注册资本只是纸面上的数字而已,甲和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公司和丙公司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7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复旦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考察过公司设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