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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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其处理的规定。

一、举报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是个人、组织的一项权利

举报是指个人、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的或了解到的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处理的制度,是个人、组织的一项权利。根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本条列举了接受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举报的主要部门,包括网信、电信、公安部门,个人、组织也可以就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其他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举报。

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

对个人、组织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举报内容、性质等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举报的处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对给予举报人回复有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向举报人回复、反馈处理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接收移送的部门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及时处理,不能相互推诿、拖延塞责。

三、举报处理部门的保密义务

为鼓励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接收、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主要是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的内容等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