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有效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无效时,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不生效或不成立时,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在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被依法解除或被当事人协议解除,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随之免除,因为担保合同的标的是债务人违约造成的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合同因解除而失去法律效力,担保人所担保的风险未出现,担保人应当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只要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担保人不能免于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从担保合同的特点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看,综合考察被担保人(债务人)致使合同解除的行为性质和担保人担保范围等因素,确定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则更为稳妥,也更加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意图。下面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为核心展开分析。
一、主合同法定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并不免除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而且该法律责任仍然被赋予了担保责任的性质,区别于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主合同因解除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相当于担保合同在主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合同解除包括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项法定原因。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被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要求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依通说包括合同不履行的损失和恢复原状的损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损失(又叫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1]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解除合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成为通例,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在第97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其他补救与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既适用于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也适用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协议解除主合同,如果需要赔偿的话,当事人自然会在协议中对损害赔偿一并进行协商,担保人通常应参加协商过程并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即便担保人没有参与合同解除协商过程,合同解除协议上没有担保人签字,但只要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合法合理,被担保人不存在自愿承担额外债务情形的,担保人也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协议解除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各方当事人产生讼争。当事人依照法定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形则比较复杂,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救济问题,包括损害赔偿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主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肯定了当事人在解除主合同时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主合同依法定原因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和责任的范围,仍需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作进一步的分析、细化。
二、担保人在主合同解除后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要件是:第一,债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债务人作为被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被依法确定;第二,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这既符合担保债务作为从债务的特点,也相应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作为从债务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担保人只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应当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不属于担保范围的债务,担保人不负有代为清偿之责和担保义务。这是有效担保中的通行原则。实践中有如下情况值得注意:
1.主合同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而解除的,如债权人违约,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因解除而未履行,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发生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比如,运输合同被解除,对运费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于承担对未发生的运费的清偿责任。再如,当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仅是主合同履行后产生的债权和利息,在主合同尚未履行之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因主合同未履行,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可以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即便此时债务人仍承担对债权人的其他民事责任。举例来说,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合同解除条件,并约定有解约定金,当解约条件成就,借款合同解除,借款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担保人此时并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为之担保的借款合同未发生主债权和利息债权,而债务人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不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担保人对此没有担保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主合同解除,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保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主合同因解除,被担保的风险未出现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比如,对卖方瑕疵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因合同未履行,瑕疵风险未出现而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4.合同解除后,债务人自愿对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而该补偿不属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以担保范围为限,债务人自愿承担的债务,不在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之内,除非担保人也自愿承担。从担保法理论分析,债务人自愿承担额外的责任,可视为债务人放弃对债务范围的抗辩,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范围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故除非担保人也放弃抗辩,否则担保人不承担债务人自愿承担的额外补偿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应当“在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依照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恢复原状的损失,但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借款合同为例,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是:1.返还借款本金的损失,即恢复原状的损失;2.承担偿还使用贷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即履行利益损失;3.违约金,依合同的约定确定。对于合同未全部履行造成的贷款人预期可得的利息损失,则不属于借款人赔偿范围。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应当“在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超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因此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于主合同未解除时要小。比如,借款合同因为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解除合同。原合同约定贷款100万元,合同解除前仅贷出60万,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承诺对100万借款的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6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的责任,而担保人仅须对债务人应当偿还的60万元本金承担担保责任。既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100万的担保责任(因为40万元贷款未发生,不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对60万贷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的清偿责任(因为利息不在担保范围之内,担保人仅对本金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