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1条
第七十九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 【执行职务要求】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案例50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雅行终字第25号)
交警大队协警员刘某某、谭某某、唐某某在辖区危险路段巡逻检查时,看见一辆短途客车在前方弯道处下了一名乘客(有一女乘客晕车,下车吐后又上车了)后继续行驶到检查地点,三名协警员示意该微型短途客车驾驶员郑某某停车出示证件检查。郑某某停车后称“系了安全带,未超速超载”,即开车离去。三名协警员即向李某某报告。李某某接报后乘坐一辆微型车追到客车说:“郑某某,上面挡你,你咋个不停?”郑某某答系了安全带,未超速超员,未违章。李某某就伸手将短途客车的钥匙和线路牌拿走,并将雨刮器扳坏。李某某叫郑某某下车,叫乘客下车,郑某某不下车。李某某拉郑某某下车。双方发生抓扯,致郑某某受伤。郑某某住院6天,诊断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软组织挫伤。公安局以郑某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之规定,决定拘留郑某某15日(未执行)。郑某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的规定,本案交通警察大队在事发当日第一次对郑某某进行检查时系三名协警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之后,交警李某某在进行检查时,强行拿走该车钥匙,扳坏雨刮器开关,并拿走线路牌,强行拉郑某某下车,致使郑某某受伤。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郑某某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相关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八十一条 【收费标准】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
第八十三条 【回避制度】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督查条例》;《公安机关督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条
第八十五条 【举报、投诉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8、100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交警执法保障】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