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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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三养”法律常识

六、抚养

30.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吗?

案例

杨某与妻子刘某都是农村人,二人经过媒人介绍相恋并结婚。婚后第二年,刘某怀孕并生下一子。孩子出生不久,杨某便到城里打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刚开始的一两个月,杨某还会向家里寄1500元,可到后来,杨某就不再给家里寄钱,这一年多来都是刘某一人抚养孩子。因此,刘某以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诉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任何一方追索抚养费。因此,本案中刘某要求其丈夫杨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31.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吗?

案例

夏某与曾某经过朋友介绍而相识,后来,因夏某怀孕,双方便结婚了。在结婚之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随着孩子的出生,两人觉得生活非常幸福。然而,随着儿子不断长大,很多人都说两人的孩子与曾某一点儿也不像。一次,在夏某的同学会上,曾某得知夏某曾与其大学同学于某相恋,因双方父母不同意而被迫分手。此时,曾某觉得儿子与于某长得非常像,所以,怀疑孩子很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于某的。为此,曾某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是,夏某坚决不同意。那么,请问曾某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吗?

讲解

曾某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可知,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父母、成年子女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曾某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的,并且有正当理由的,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2.什么是监护?父母双亡后,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人?

案例

明明的父母在一次飞往国外的飞机上遭遇空难,不幸去世。这让年仅7岁的明明一夜之间成了无父无母的孩子。随后,明明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但明明的姥姥和姥爷也想抚养明明,担任明明的监护人。而明明的爷爷认为,其姥姥和姥爷不但没有稳定的收入,且身体差经常出入医院,不适合抚养孩子,自己与老伴都是医生,家庭条件优越,更适合抚养孩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该如何解决呢?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知,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来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监护权。

本案中,明明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的爷爷奶奶与姥姥姥爷都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孩子的姥姥姥爷都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年高体弱,所以不适宜担当孩子的监护人;而明明的爷爷奶奶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与教育能力,从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应该指定明明的爷爷奶奶为监护人。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3.父母是否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存款?

案例

涛涛10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随后涛涛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涛涛父亲则是每月定期给涛涛生活费。在涛涛12岁时,父亲往涛涛的银行账户中存入5万元,以备涛涛以后上学用。因涛涛母亲一直想开个服装店,但苦于没有钱,于是便从涛涛的账户中将这5万元取了出来作为自己开服装店的资金。此事被涛涛的父亲知道后,涛涛的父亲非常生气,并让涛涛的母亲归还自己给儿子的存款。那么,涛涛的母亲可以随意处分涛涛的存款吗?

讲解

涛涛的母亲无权随意处分涛涛的存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涛涛父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对涛涛一样具有监护权。而涛涛的母亲擅自支取涛涛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涛涛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前夫的监护权,所以她应该归还前夫为涛涛准备的存款。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34.小学生在校期间打伤他人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小明今年上小学四年级了,非常淘气,每次上课趁老师不在时都会捣乱。某日上午的第二节课是英语课,英语老师由于家里有事提前走了,让同学们自己看书背单词。老师不在,同学们哪还有看书的状态,便在课堂上打闹起来。小明想要用笔在磊磊的脸上画乌龟,磊磊不答应,结果在两人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小明不慎用笔将磊磊的眼睛扎伤,后经过治疗花去了10000元的医疗费。那么,这笔医药费应该由谁承担?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中的磊磊受到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5.对婚外情所生的孩子,要承担抚养义务吗?

案例

已婚人士李某在一次商业聚会上认识了女士张某,李某对张某一见钟情。后来,李某主动搭讪张某,并对其展开攻势,张某不知道李某已婚,与其交往起来。在随后的几个月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张某意外怀孕,李某建议张某做流产,而张某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李某认为自己有完整的家庭,不希望这个孩子的到来给家庭造成影响,因此就想断绝与张某母子的来往。张某认为,李某可以与自己一刀两断,但是,其应该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承担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李某应该对这个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吗?

讲解

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张某与李某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应该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应该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应该支付抚养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七、赡养

36.儿女对患病在床的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是否违法?

案例

赵大爷年近八旬,生有一儿一女。前不久,赵大爷因外出不小心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加上年事已高,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卧床期间,赵大爷一直由女儿一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而他的儿子一直未曾露面,对他的病情也不闻不问。期间赵大爷的女儿多次找到其弟弟,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可是每次的请求均遭到弟弟的拒绝。弟弟称,已按月给老人支付生活费用了,没有义务再支付医疗费用并进行照料。面对儿子的冷酷无情,老人每天都是以泪洗面。那么,儿女对患病在床的老人不管不顾,属于违法吗?

讲解

父母辛辛苦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尽自己所能满足子女的要求,并不是图子女将来有多大的回报。作为子女,从小恩泽于父母,长大后照顾有病卧床不起的父母是理所应尽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因此,赵大爷的儿子有义务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并对其生活起居进行照顾。如果其加以拒绝,不仅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如何获得救济?

案例

2018年2月15日,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自称是公园管理人员,他说有一位年龄很大的老人在公园的长椅上坐着不走,嘴里一直说要等他儿子来接他,可是天色已晚,公园里再无他人,老人又说不清家里的具体地址和电话。110出警人员把老人送到附近的派出所,就开始积极联系老人的家人。后来民警从老人口中得知,老人跟着儿子在公园里转,儿子让老人在公园等他去买东西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一个月后,民警联系到了老人的儿子,但老人的儿子却谎称是老人自己走丢的,自己也在找。当民警问当时为什么不报案时,老人的儿子哑口无言。那么,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救济?

讲解

老人的儿子对老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老人的,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那么,老人被儿子遗弃后,要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本案中,老人可以向居委会、法院提出请求,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老人的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8.子女有权阻止父母再婚吗?

案例

王小二10岁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王某担心继母不疼爱儿子就一直没有再婚,而是自己一人把王小二抚养成人。现在,王小二也已经成家立业,不再需要王某的照顾了,于是王某决定给自己找个老伴。后王某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年龄与自己相符的离异女人,双方都觉得彼此不错,决定再婚。当王某把自己将要再婚的消息告知儿子王小二时,却遭到了王小二的强烈反对,并对父亲王某说如果再婚,以后别指望自己给其养老。请问,王小二能够干涉父亲再婚吗?

讲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父母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本案中,王某再婚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完全是自愿的,王小二不得干涉。王小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亲再婚而改变的,王小二不得因为王某再婚就不对王某尽赡养义务。否则,王某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王小二履行赡养义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

案例

秦明9岁时,其父母就进城打工了,秦明一直和奶奶杨某生活在一起。在秦明13岁时,秦明的父母在回家探亲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双双身亡,自此秦明与奶奶相依为命。杨某把秦明抚养长大,秦明参加工作后,杨某却因劳累过度加上年事已高瘫痪在床。由于杨某的儿子儿媳已经去世,行动不便的杨某不知找谁来照顾自己。后来同村的刘大姐告知杨某可以去找孙子秦明,秦明应该不会不管奶奶的。那么,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讲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秦明的父母已经死亡,秦明一直被奶奶杨某抚养成人。现秦明已经工作,有能力赡养杨某,应当对奶奶杨某尽赡养义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0.儿子为了结婚迫使父母搬走的,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张某母亲在其上小学就去世了,后张某一直都和父亲相依为命。父子二人虽然生活得很辛苦,但父亲依然供儿子读完大学。大学毕业后的张某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也找到了女朋友,两人感情不错准备结婚。为了帮儿子买新房,张某父亲将老家的房子卖了后与张某一起生活。当一切准备就绪时,女方的家长却提出婚后不能和公公在一起生活的要求。张某认为自己能够娶上媳妇不容易,便坚决要求父亲搬回老家居住。张某父亲见儿子这样不孝既心寒又生气,因此,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张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讲解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有关老人住房方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张某的父亲倾尽自己的所有为儿子购买新房,可儿子为了结婚却强行让无依无靠的父亲搬出家门,这不仅是违反了道德,更是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其恶劣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断绝父女关系后,女儿就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案例

黄某与妻子都是优秀的人民教师,一辈子教书育人,对自己的孩子更是严格要求。黄某与妻子生有一女儿,名叫黄英。黄英大学毕业后进入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老板的秘书,老板非常赏识黄英,不管去哪里都会带着她,一来二去,黄英从秘书的身份就变成了第三者。不久,黄英将此事告诉父母,遭到了黄某的反对。黄某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在破坏别人的家庭,是不道德的行为,要求女儿立刻停止此行为,黄英不同意。黄某一气之下宣布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而黄英便说:“断绝关系可以,但从今以后别指望我再给你养老。”那么,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女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吗?

讲解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本案中,黄某声明断绝父女关系不过是因为女儿做的事情让黄某很生气,一时气愤、失望所做的冲动决定,而且黄某虽声明解除父女关系,但黄某已经把女儿养大成人,对女儿已经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

黄某现已经年老,其女具有赡养扶助的能力,应该履行对其父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父亲声明断绝父女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八、收养

42.被收养人符合哪些条件时,才能被他人收养?

案例

强强今年14周岁,上初中二年级,学习勤奋努力,在学校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强强生活在贫困的山区里,父母都患有疾病,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强强马上面临升高中,但家里条件不允许他继续上学。于是强强利用暑假来到城里打工。在城里,强强遇见了好心的张叔叔和刘阿姨夫妻二人,当二人得知强强的情况后,非常同情强强一家。因张、刘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孩子,于是商议着收养强强,但夫妻二人不知道强强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那么,强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吗?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都可以被收养。此外还要注意,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案中,强强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情况,符合被收养的法定条件。张、刘夫妻二人可以与强强父母商量,并征得强强的同意后,履行相关收养手续。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3.收养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

江某与秦某夫妇有一个4岁的儿子,名叫彤彤。彤彤一家生活优越,美满幸福。但有一天,一家三口自驾去郊外旅游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彤彤由于年龄小,撞击力大加上抢救不及时,最终没能活下来。江、秦夫妻二人自从失去彤彤后就没有再生过孩子。后来,夫妻二人萌生了再要孩子的想法。可是经体检,秦某因车祸后遗症生育的概率很小。于是,夫妻二人决定收养一名小孩作为自己的子女。恰巧,一天,二人在公园遛弯时捡到了一个弃婴,于是,二人想收养这个孩子。那么,这夫妻二人符合收养条件吗?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还有,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当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不受人数限制。本案中,如果江、秦夫妻二人具有以上条件,就可以收养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作为自己的子女。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4.丈夫把孩子擅自送给他人收养的,妻子能否要回孩子?

案例

王某夫妇生活在山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王某夫妇婚后生下一对龙凤胎,虽然家里条件差,但看着这两个可爱的孩子,王某夫妇也感到很幸福。直到孩子们三岁时,王某的妻子再次怀孕又生下了一个女孩。但这时王某却认为这个孩子的到来无疑是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便擅自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王某妻子得知后,大哭大闹,逼着王某说出孩子的收养人,并找到收养人要求要回孩子。那么,王某的妻子能够要回自己的孩子吗?

讲解

子女是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中王某瞒着妻子单独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王某的妻子能够要回自己的孩子。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5.送养人是否需要保守收养秘密?

案例

田某夫妇收养了张某未满1周岁的女儿,田某与张某约定,在任何情形下,张某都不得向孩子泄露有关收养这件事。孩子上中学后,张某因机缘巧合又见到了孩子,忍不住向孩子透露了实情。孩子回家后追问田某夫妇自己的身世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连绪数月情绪低落,甚至对田某夫妇态度冷淡。田某夫妇对张某不遵守约定的行为很是愤怒,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法院会支持田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吗?

讲解

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即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田某夫妇可以依法提起对张某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其女被收养这一事实的侵权诉讼。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6.抚养亲友的子女能否算作收养?

案例

林某,男,现年40岁,丧偶,无子女,在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工作,为人正直,生活比较富裕。而李某是林某多年的好友,李某与妻子外出有事时,经常拜托林某帮助他们照看自己的女儿。前不久,林某在得知李某与妻子两人乘坐飞机失事,无一人生还的消息后,毫不犹豫地将李某唯一的女儿接来与自己同住,打算长期照顾李某女儿的生活起居。后来,林某从朋友口中得知,虽然李某的女儿由林某抚养,但两人之间算不上是收养关系。请问,林某的朋友说得对吗?林某与李某的女儿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了吗?

讲解

林某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林某与李某的女儿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看见,抚养亲友的子女不适用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那么即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虽然林某在好友李某夫妇二人去世后,实际抚养照看了李某的女儿,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之间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是收养关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47.养父母把养子女抚育成年后,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

杨某是单身主义者,年过四十尚未结婚,而且他打算以后也不结婚了。但他非常喜欢孩子,于是就从孤儿院收养了1名10岁的男孩。几年来,杨某对养子视如己出,但这孩子生性孤僻,高中时就抽烟、喝酒、早恋。杨某对其管教,但这孩子却和杨某争吵,有时还会动手。直到这孩子高中毕业后,杨某认为与养子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还能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吗?

讲解

杨某可以解除与已成年养子的收养关系。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由此可见,即便是养父母将养子女抚育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仍然可以同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的杨某与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8.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抚养费吗?

案例

杜某与胡某是夫妻,在胡某怀孕期间,杜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而胡某也长年体弱多病。在两人的孩子小东出生之后,因双方都没有劳动能力,很难维持正常生活,更无法再继续抚养孩子。因此,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长大,杜某与胡某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准备将孩子送养。后来,两人的孩子被一对年轻夫妻抚养。两年之后,杜某因病去世。杜某去世之后,胡某非常想念自己的孩子。于是,胡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要求胡某支付其两年的抚养费。那么,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抚养费吗?

讲解

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抚养费。在实际生活中,子女被收养之后,有时会因各种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据此可知,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否则,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抚养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胡某提出与小东的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而小东的养父母也无虐待、遗弃小东,所以,小东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胡某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