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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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国家安全管理体制指导下,建筑业的政府监管也分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部分: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包括建筑行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01年,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首次提出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工作职责。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确立。具体来说,综合监管一方面是指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其次,行业管理,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具体到建筑行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