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某市财政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一项新的纪律,工作人员每天准点签到,不签到视为旷工。小牛因为经常需要外出办事,总是无法准点打卡,因此隔三差五被记旷工。小牛认为这是自己的工作性质所致,局里应该能理解,因此也没太在意。一个月后,有关人员找到小牛,告知他一个月内旷工十七天,要对其处以记过的处分。小牛听了非常生气,也非常震惊,认为自己每天都在奔波,甚至比一般上班的工作时间都长,这个大家都知道,居然因为没签到就真的算自己旷工,还要给予记过这么严重的处分,心里非常不服。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小牛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本案中,小牛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条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一般可以选择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为防止出现利用救济途径拖延处分执行的情况,条例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另外,公务员不得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是为了减轻申诉人的心理负担,有利于其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