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实用法律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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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文书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书)


[1] 本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惟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2)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3)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2] 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无,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工资分配;(3)职工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

[3] 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标志;劳动合同生效,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对方不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4] 用人单位应当给与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如当时职工正处在怀孕期间,按照《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产假期满期间的全部工资,以及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负担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5]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另外,需注意的是,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6] 本案例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裁判文书号为〔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158号。

[7] 本案例摘自佛山法院网,裁判文书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0号。

[8] 本案摘自http://www.34law.com/lawal/case/25/case_2516173809.shtml,裁判文书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107号,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