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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是一回事吗?
答: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其特征表现在:(1)主体(实施者)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活动具有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是职权活动;(3)活动的内容是把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4)整个过程有法定程序和要求;(5)法的适用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6)其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施法律制裁。此外,法的适用具有多样性,存在不同的种类。如:权力机关对法的适用、司法机关对法的适用、行政机关对法的适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对法的适用等。
而法的实施在上面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讲过,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和司法,也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由此可见,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不是一回事。后者在范围上包含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