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有怎样的相互关系?
答: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规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三者是一种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彼此制约的关系。同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监督形式,如立案监督、审查批捕监督、审查起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