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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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依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依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法律和权利保障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2)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并发布有关决议。(4)选举和罢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全体会议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5)监督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此外,法律还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通过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本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