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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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什么是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答:所谓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又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前者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处理有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后者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所谓控告权,就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所谓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既可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又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