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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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法律常识

35.什么是宪法?其有哪些特征?

答:宪法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或最高的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经过了四次以修正案方式的修改,分别是1988年4 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 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的特征有:(1)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4)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5)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