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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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

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现实困惑

村民甲欲从县城回家,因通往家的最后一趟客车已发出,甲决定改乘其他车次绕道回家。后来,甲拦下了一辆开往乡镇的客车。甲上车后跟司乘人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要求他们免费搭乘自己一段。该车司乘人员同意了甲的请求。车行至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甲因站在门边被甩出车外,左腿摔断,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甲出院后要求该客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该客运公司以未收甲车票,不需承担责任而拒绝。那么,甲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

甲可以要求该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承运人许可的免费搭乘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甲经客运公司司乘人员同意搭乘该车,客运公司此时就应当为其提供安全、合理的服务,同样,对在运输过程中给甲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2012年9月底,某村青年甲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农民乙在道路两边晒满了粮食,甲尽量放缓速度小心驾驶。此时,紧跟其后的一辆机动车因为甲车速过慢想超过他行驶,甲惊慌之下紧急向右打轮并制动。由于路边晒了粮食,路面很滑,刹车根本不起作用,甲连人带车摔了出去,造成甲身体受伤,并为此花去不少医疗费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机动车司机与甲负主要责任,农民乙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乙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在公路上晒,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机动车司机在如此危险的道路上行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甲采取措施不当摔伤,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

现实困惑

2011年5月,张先生驾驶新买的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轿车被严重毁坏。看着被撞的新车,张先生心疼不已,但想到还有保险公司,张先生心中有了些许安慰。可后来张先生在理赔过程中有了麻烦。原来张先生的轿车是在经销商处购车时由经销商代办的保险与临时牌照,而这个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张先生以假牌照投保的行为,属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理应不赔。但是,《保险法》同时也规定: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张先生是在经销商处购买保险及车牌,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张先生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2012年5月,个体出租车司机甲将车停放在一公交车站揽客,此时有许多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当有公交车准备进站时,甲视若无睹,没有给公交车让路。无奈,公交车减速,此时准备上车的乘客一拥而上。当公交车准备进站将车停放在出租车前时,一位跟在公交车后追跑的妇女被挤倒在公交车轮下,造成当场被辗压致死的交通事故。那么,在此案中的出租车能否以自己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为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出租车应当与公交车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了公交车进站,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并不是说出租车违法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公交车一方显然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责任。所以,出租车与公交车负有重大过错,其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刹车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现实困惑

甲为某货运公司司机。一日,甲要去外地运输一批货物。临行前,甲按要求对车辆的各个部位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没有发现车辆有任何异常。甲驾驶该车上路,行驶至一处下坡时,刹车突然失灵,车辆失控,冲入人行横道,导致三名骑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甲驾驶的货车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那么,对于此次事故能否以交通事故定性呢?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甲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并造成三名骑车人人身受损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应当按交通事故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撞了正在修理的汽车谁应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某日,正在学习驾驶技术的甲驾车送妻子去医院。途中,汽车爆胎,甲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当甲换完轮胎准备将坏胎置入后备箱时,乙驾车以50公里时速驶来,由于未开启远光灯,待乙发现甲的汽车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已晚,将甲连人带车撞出。甲当场死亡,他的妻子也身受重伤。那么,甲在此次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此次事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启警示闪光灯,且在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这一行为不但妨碍了道路的安全,也给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并最终导致惨祸的发生,因此,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乙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履行安全注意的义务,但他却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远光灯,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借用他人汽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黄某有一辆polo小汽车,黄某的朋友钱某要到郊区办事临时借用,钱某拿钥匙时黄某告诉他汽车刚做过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要钱某小心一点。钱某保证说,“你放心,出不了事的,出了事我负责。”钱某回城的时候喝了点酒,与一辆车相撞,致使对方车内的一名乘客死亡。黄某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此事故应当由他负责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黄某是汽车的所有人,他将汽车借给朋友钱某使用,黄某表示自己的车刚进行了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说明黄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钱某酒后驾车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是肇事时汽车的使用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买的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现实困惑

陈某购买田某一辆面包车跑运输。双方约定:陈某先支付甲5000元,余款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全款付清后二人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取得该车后,在一次为某客户送货的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将丁某撞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丁某的家人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时,陈某却以该车尚未过户,损失应由田某赔偿为由拒绝。那么,田某应否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某未付清全款,在使用面包车时将路人丁某撞伤。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虽然车辆尚未过户,但实际上已由陈某管理使用,对于交通肇事后果依法应当由陈某负责赔偿,而田某不应当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已经报废的车辆再上路,事故责任谁承担?

现实困惑

岳某刚考了驾驶执照,为了练手,从一个朋友那里买了一辆已经报废的小轿车。她驾车上班第一天就撞车了,不仅撞坏了对方的车,还将驾驶人田某撞成轻伤。那么已经报废的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岳某从朋友处买了一辆报废车练手,结果将司机田某的车撞坏,并致田某轻伤,岳某理所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驾驶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报废机动车的双方,交通肇事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岳某和她的朋友对此次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还有责任吗?

现实困惑

一天早上,孔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及时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当天下午黄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某小学门口撞伤小学生天天,黄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天天的父母认定孔某是该摩托车的车主,要求孔某承担天天的医药费。孔某的摩托车被黄某盗用后发生事故,那么他对此事故有责任吗?

律师说法

孔某的摩托车被黄某盗去,黄某驾驶该摩托将天天撞伤,孔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在盗得孔某摩托车后将小学生天天撞伤,黄某是交通肇事时摩托车的实际使用人,是事故的直接肇事者,黄某应当依法承担对天天的赔偿责任。孔某在摩托车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孔某作为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孔某对天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们,供参考。

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搭乘醉酒司机的车,发生车祸,责任自己承担吗?

现实困惑

唐某、任某等是同事,下班后大家一起吃饭、娱乐,他们都喝了一些酒。唐某要开车回家,任某称自己与唐某家离得不远,要搭乘顺风车,其他同事都劝他们直接打出租车回家,但是两人坚持开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出了车祸,任某受重伤。任某要求唐某赔偿他的损失,唐某称是任某自己要求坐车的,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唐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对于任某的损失应当主要由唐某赔偿,任某自己只承担一小部分损失。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任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酒后驾车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明知唐某酒后驾驶车而仍然搭乘。任某疏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损失应当主要由唐某赔偿,任某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小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汽车撞伤路人,“大雾”是免责原因吗?

现实困惑

苏某是北京的一名普通货车司机,有一次他送货到重庆。苏某知道重庆是有名的“雾都”,出发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他已经开车多年,各种情况都曾遇到也没有出什么事故,一般情况下的雾,他是可以认清道路的,因此没有做什么准备就上路了。谁知到了重庆当地就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那么苏某撞伤他人,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吗?

律师说法

苏某不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大雾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苏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没有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并且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苏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显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两车先后撞了同一人,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现实困惑

崔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去办事。当车行至一大桥上时,撞上逆向行走的推着板车卖菜的村民孙某,孙某当场倒在公路上。此时驾驶大货车的何某也路过大桥,从三轮摩托车后面急速驶来,大货车的左前轮压中孙某的右脚。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踝右足毁损伤,右小腿截肢。对于孙某的损失,崔某与何某应当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说法

崔某和何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崔某对孙某的伤害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同样何某对其也没有故意或过失,但是他们的行为引起了孙某的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没有确定份额,也难以确定份额,因此二人平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多人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时可以“同命不同价”吗?

现实困惑

周某的父母在城市里打工,她随同父母到市里上学。一天放学时周某与同班同学方某、林某等十五人一起坐校车回家。途中校车与一辆卡车发生车祸,包括周某、方某、林某在内的十个少年当场死亡。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对方某、林某的家人赔偿20万元,而周某的家人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金。物流公司的说法是死亡人户口不一样(方某、林某是城镇户口,周某是农村户口),所依据的标准不同。物流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物流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明确了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受难者的死亡赔偿金,尽量做到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本案中,肇事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进行赔偿时以受害人的户口为依据,采用不同的标准,造成同命不同价,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加以改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