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HRD手把手教你做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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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劳动合同续订——积极把控续订主动权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订立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可充分使用用工自主权,牢牢把握劳动合同续订的主动权。

一、合同必须续订的情况

除劳动者提出不续订意向,当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二、劳动合同续订的原则

在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应把握以下要点:

●●提前通知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提前30天及以上通知劳动者,并发出续订意向,并可要求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限内答复是否续订。

●●不能降低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必须维持或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标准,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

●●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如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续订意思进行表示。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如双方均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手续也尽量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

●●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予以说明。

三、劳动合同续订的流程

劳动合同续订时,建议参考以下流程:

1)人力资源部门提前45天向用人部门提交合同到期员工名单。

2)用人部门反馈到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

3)人力资源部门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到期的员工,限期2日内员工答复续订意向。

4)对于不愿续订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保留员工意愿的书面证据后,转入离职办理流程。

5)对于员工愿意续订、但用人部门拟不再续订的员工,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转入离职办理流程。

6)对于员工愿意续订、用人部门拟续订的员工,双方进行劳动合同的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