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工与合作
我们可以假定,上述例子中的三类农民自己并不制造工具。对美国农民而言,这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对今天印度和非洲的许多农民来说,也是如此,因为他们使用工厂生产出来的锄头和犁。因此,他们不得不从制造不同工具的人手中获得工具,这就是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social division of labour),这些生产者之间的活动是互补的,并通过交换产品而建立起彼此间的联系。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化,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跨越了更为广阔的地理空间,而相应的,这需要以有效的交通和通信为条件。
尽管我们可以假定这三类农民独自劳作,但对于生产锄头、犁和拖拉机的工厂来说,这种假定是没有意义的。工厂的生产要求劳动的技术分工(technical division of labour),即许多工人承担不同的任务,共同生产出某一种产品。因此,这就要求工人在不同劳动任务方面的专门化,他们之间要有合作和协调。生产规模因此得到扩大,超越了单个生产者独自劳动能够达到的规模。这使劳动生产率得到空前的提高,特别是相比于由一位技工单独生产制作拖拉机必需的所有配件时的生产率[5]。
劳动的技术分工越细,就越需要更为复杂的合作。通过合作,使用锄头等简单生产工具的农民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例如:
□ 在建设公用设施(例如谷仓、水库)时,能够产生规模经济;
□ 带来“互补作用”,即“个人的劳动加入作为整体才有意义的劳动过程之中”(例如,开挖灌溉渠道的某一段,或者搭建一段保护庄稼的篱笆);
□ 带来时间效应,即集中每个人的力量,完成必须在一个关键时期内结束的工作(这与农业的季节性有关,例如在雨季)(von Freyhold 1979:22-25)。
上述事例中,关于劳动的技术分工与合作主要说明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the whol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its parts),马克思称之为“总体劳动者”(the collective worker);完成劳动的技术分工以及实现其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需要社会组织;如果不考察其他人的活动,我们将无法理解任何单个的生产者或工人的劳动。
实际上,随着论述的展开,我们已经有效地拓展了我们对生产技术条件的理解,特别是关于本章开头所提到的能动性。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productive forces)不仅包括技术和技术文化,也包括人们自我组织起来,做出与生产有关的决策,将决策付诸实施,并进行创新的能力,所有这些都受到生产社会条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