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总体布置
13.2.1 入渠排洪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分片分段和就近排洪的原则,合理布置引洪入渠口和排洪堰(闸)等建筑物;
2 各渠段经引洪入渠口引入的洪水流量与渠道自身流量(或事先已泄空)之和应小于该渠段的加大流量;
3 引洪入渠口宜设置在洪水集中通道处或排洪沟道末端,应减少其个数和对渠道功能的影响;
4 排洪堰、闸的位置宜靠近洪水容泄区,场地应稳定。
13.2.2 引洪入渠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渠道的洪水不应严重污染、淤堵或破坏渠道。
2 引洪入渠口应由设在渠堤外的沉沙池、进口段,渠顶过水段(过水路面或涵管),影响范围内的渠床防冲砌护段及必要的渠底消力池段组成。渠深较大时的引洪入渠口宜按陡坡设计。
3 引洪入渠口不应改变渠道过水断面形状,不应影响渠道顺利通过加大流量,必要时宜局部抬高该渠段的渠顶高程。
13.2.3 溢洪侧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洪侧堰应平行于渠道水流方向,堰顶长度应满足渠道排泄入渠洪水总流量的要求。
2 溢洪侧堰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且自身稳定的实用堰型,堰顶高程宜与渠道设计水位齐平,或采用在较低的堰顶上加设控制设施。
3 溢洪侧堰下游侧应结合地形条件布置侧槽式或正向渐变收缩式集水道,以平稳的流态连接下游泄洪退水渠。
13.2.4 虹吸溢流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虹吸溢流堰应具有能自动启闭功能、对水位变化反应灵敏、泄洪能力大。虹吸溢流堰宜单独设置或作为安全保护措施加设在泄洪闸等建筑物侧旁。
2 虹吸管进口应淹没于渠道设计水位以下,进口管顶部应设通气孔,泄洪堰顶不应低于渠道设计水位,下游堰面上宜设置水平状连续挑流低坎。
3 各部位形状和尺寸应按压力流估算,也可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13.2.5 排洪闸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洪闸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夹角宜为60°~90°。
2 排洪闸闸槛高程宜低于或等于渠底高程,闸孔总宽度应满足排泄控制渠段洪水要求,闸门顶高不应低于渠道加大水位。
3 排洪闸宜结合渠道节制闸布置。
4 有事故泄空要求的宜采用无渠道节制闸的潜没式排洪闸,即闸前渠底设有能容纳渠道加大流量的弯道式导流槽,槽末设带有胸墙的潜没式排洪闸。
13.2.6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洪水与渠道水面高差明显、洪水含沙量高、水质差、污染大的情况。
2 当洪水位高于渠顶时应采用排洪渡槽(桥)跨越,洪水位低于渠顶时应采用渠下涵或倒虹吸管穿越渠道排洪。
3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中心线宜与渠道中心线正交。
13.2.7 排洪渡槽(桥)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洪水频次少的北方地区,宜采用宽浅型排洪渡槽,兼顾枯水期日常交通(即排洪桥)。
2 排洪渡槽(桥)在渠堤之外应设置收集引导洪水的堤、沟式进、出口和必要的出口消能防冲设施,不应降低渠顶高度或影响渠堤检修交通。
3 槽(桥)身段宜采用较大纵坡,槽(桥)身梁底至渠道加大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0.5m。
4 排洪渡槽(桥)的具体布置和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和第16章的规定。
13.2.8 渠下排洪涵洞或排洪倒虹吸管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水面低于渠底时应设渠下排洪涵洞,洪水水面仅低于渠顶时应设倒虹吸管泄洪。
2 排洪建筑物的长度不应小于渠床底部宽度,顶高不应影响渠道防渗设施,自身不应淤积堵塞。
3 排洪涵洞宜兼顾日常交通,洞底不应积水。
4 排洪倒虹吸管或排洪涵洞的设计流量和布置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
13.2.9 平交排洪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与渠道水面高程接近、水质适于灌溉且需互相补换水量的天然河(溪)道与渠道交叉时,宜设置平交排洪建筑物;
2 平交排洪建筑物应由在河、渠交叉口四个方向中的一至四个方向水道上设置的节制闸和护岸组成,必要时宜增设专用排沙及通航设施;
3 一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用于河溪水位略低于渠道水位时,应在交叉口下游侧的河溪上设闸壅高洪水补给渠道;
4 两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应在交叉口下游侧的河溪和渠道上分别设闸壅水并控制入渠流量;
5 三个方向或四个方向平交布置形式应能更灵活地调控水量。
13.2.10 排洪建筑物出口宜避开工业、村镇和企事业单位等重要设施,也可采取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