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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渠系建筑物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渠系建筑物的建设位置和类型应根据灌溉和排水区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按照确保渠道正常运行的原则,结合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环保、水保、材料、交通、运行、管理和美观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 渠系建筑物的类型应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殊要求,借鉴成功经验。有特殊要求的渠系建筑物,应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
8.1.3 渠系建筑物设计与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8.1.4 量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 21303和《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SL 5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