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53-2014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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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建(构)筑物和通风的要求

7.3.1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相关规定。

7.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长度大于7m时,应有2个出口;对长度超过60m的厂用配电装置室,宜增加1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位于楼层时,至少有1个出口应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7.3.3 厂用配电装置室应考虑防尘,配电装置室的建筑装修应采用不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地面可采用不起灰并有一定硬度的光滑地面。

7.3.4 配电装置室宜采用固定窗,并应采用钢丝网乳白或其他不易破碎能避免阳光直射的玻璃。

7.3.5 对配电装置室门的通风百页等通风措施,应加装防小动物、防灰的细孔防腐蚀的网格。

7.3.6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装有弹簧锁等内侧不用钥匙即可开启的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的门应能双向开启。门的宽度应按搬运的最大设备外形尺寸再加200mm~400mm,且不应小于900mm,门的高度不应低于2100mm。维护门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900mm,高度不应低于1900mm。

7.3.7 厂用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或电缆通过。

7.3.8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顶板应做到防水、防渗,并应有排水坡度。

7.3.9 屋外油浸式变压器贮油设施的长宽尺寸应大于变压器的外廓。当无排油设施时,应在贮油池上装设网栏罩盖,网栏上应铺设不小于250mm厚的卵石层,卵石层的表面应低于变压器进风口75mm,油面应低于网栏50mm。

7.3.10 厂用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和电抗器间的通风应使室温满足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7.3.11 厂用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所有进、出风口应有避免灰、水、汽、小动物进入厂用配电装置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