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关于苏格拉底辩护的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辩驳法的主导原则是如何与常识观点相冲突的,后者认识到了各种美德之间的冲突,以及美德和一个人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163]如果苏格拉底通过诉诸理性的和心理的幸福论来捍卫主导原则,他是否给出了充分的理由让我们同意他的主导原则呢?
苏格拉底的评论暗示了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可能回答。他暗示说,即使是问一问我们是否都想过得好,这也是荒谬和愚蠢的(278e3—6);显然,“我们都想过得好”这一主张是如此明显和不容置疑,以至于我们甚至都不需要去问,它是不是真的。我们不知道,《欧绪德谟》的论证里有多少前提在苏格拉底看来是同样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他能够令我们确信他的结论(同意智慧对于幸福来说是必要和充分的)取决于那些就像关于幸福的主张一样不容置疑的前提,那么他就能合理地声称,自己已经捍卫了辩驳法的主导原则中的一个关键要素。
如果这就是他的观点,那么,对于那些甚至在辩驳法的主导原则与关于美德的日常观点发生冲突的时候,仍想知道自己为何还要接受那些原则的批评者,他就有了一个回答。[164]苏格拉底可以回答说,主导原则立足于理性的和心理的幸福论,或立足于类似的不容置疑的前提,这些前提具有明显的真理,这对于任何一个对此具有清醒认识的人来说都是清楚的。比如说,如果我们发现自己被迫同意美德对幸福而言是充分的,我们必须做的就只是打发掉那些引导某些人相信美德和幸福可能冲突的观点。
对批评者的这个回答可以解释,为什么苏格拉底实际上并没有考虑那些可能与他的主张发生剧烈冲突的、关于美德和自我利益的常识观点。如果有什么东西在我们看来是如此清楚和明显,以至于完全不容置疑,那我们也可能感到可以推断,任何与之相冲突的观点都应该予以放弃;不管它们看起来是多么合理,其证据必定是误导性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有充足的理由接受任何与我们认为是完全不容置疑的观点相冲突的东西。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态度可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发现p是不容置疑的,而人们已经虚构出某种证明非p的误导性证据,那我们就不需要去费力揭穿他们精巧的伪装。
虽然这些可能是苏格拉底需要满足的精确标准,但他并没有表明自己满足了这些标准。他对幸福的本性或幸福与美德之间的预期联系说明得还不充分,还不足以捍卫那些为他自己的道德立场充当基础的观点。他的前提本身就是悖论性的,而只要一个理论的某些部分依赖于这些显然是悖论性的前提,那么这些部分也同样有争议。他相信知识对美德而言是充分的,如果这个信念是由以下观点即“不存在威胁知识的最高地位的非理性欲求”辩护的话,那么它看起来就并不是很有道理;因为如果我们一开始并不同意知识对美德而言是充分的,那么苏格拉底就没有给我们提出任何理由来接受这个进一步的主张。与此类似,如果苏格拉底想要捍卫对美德的一种无保留的承诺,如果他用来支持这个主张的理由只是他对美德的辩护要求这个主张,那么他就不能通过宣称美德对幸福来说是充分的从而非常有效地捍卫那个承诺。这个有争议的假设还需要某种独立的辩护。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苏格拉底从这样一些美德入手的策略就没有取得成功:这些美德激起的争议最少,而且将会揭示出那些不容置疑的假设以支持他的更有争议的主张。当我们令苏格拉底的主张面对那些为他所拒斥的常识观点时,我们为什么就不会发现自己对其主张的信心正在减退呢?即使自信并未减退,那如果我们发现,反对苏格拉底的主张看起来同样不容置疑,又该怎么说呢?如果苏格拉底的对话者发现他的主张不容置疑,但是其他人发现反对苏格拉底的主张不容置疑,那我们要如何在这些彼此不一致的、不容置疑的直觉之间选择呢?
对苏格拉底的这个反驳假设,他求助于其前提所具有的明显性和不容置疑性,但是这个假设本身依赖于一个猜测性的概括,这个概括涵盖了他对幸福之欲求的评论及其论证中的其他前提。苏格拉底是否使用了我已经描述并批判过的论证策略,这并不清楚。但是我已经对之加以仔细研究,从而提出三点看法:(1)它是一种苏格拉底可能觉得有吸引力的论证策略;(2)它可能招致严重的反驳;(3)如果他没有遵循这个策略,那他就需要对一个非常自然也非常合理的问题给出其他回答,这个问题就是,我们为什么应该如此严重地依赖于辩驳法的主导原则。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欧绪德谟》的论证就仍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严肃的问题,它们关系到苏格拉底式的方法和伦理学。《欧绪德谟》给了我们某种理由去相信,苏格拉底在其他地方所依赖的某些假设并不是勉强的、未经辩护的主张;因为这部对话表明了苏格拉底可能用什么方式去捍卫它们。不过,《欧绪德谟》所提供的辩护依然十分有限;因为苏格拉底所依赖的某些前提本身是很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