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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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突发中毒事件分级

按照《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前,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其分级标准执行。
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 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 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 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 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 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突发中毒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 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分级是用于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对于事件原因是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环境灾难等,整体应急工作按照相应预案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