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人力资源(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职 业 发 展

口腔诊所管理者有责任培训和提高口腔医师的技术,由于口腔医学的专业性极强,口腔医师的职业发展过程基本上都是伴随着不断的学习、培训过程,二者在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极大的关联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口腔医师自我发展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年轻口腔医师选择口腔诊所时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发展、培训与晋升机会,不再仅仅是工资待遇的高低。口腔医师的职业特点和口腔医学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导致了口腔医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和知识陈旧老化现象时时存在,这对我们的职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通过培训可以帮助每位口腔医师,尤其是年轻口腔医师更好地达到职业发展目标。同时口腔诊所为保持和提升竞争力,也必须使口腔医师的专业技能随口腔诊所内、外环境的需要而增长,在长时期内保持动态的进取活力。因此,必须向口腔医生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再教育机会。
口腔诊所管理者有责任鼓励和关心口腔医师的个人发展,帮助其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和考察计划落实情况。同时还要对口腔诊所工作岗位及口腔医师分工进行有意识的工作设计,使工作内容丰富化和扩大化,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可以通过口腔医师与岗位的双向选择,使口腔医师对自己的工作有一定的选择权,目的就是使口腔医师对口腔诊所产生良好的归属感,进而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口腔诊所的人才素质和整体竞争力,以促进口腔诊所的发展。
为此,需要多方位鼓励口腔医师继续再教育、等级证书学习、外出学习进修、在职攻读学位、出国进修培训等激励措施。通过这种培训充实他们的知识,培养他们的能力,给他们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满足他们自我实现的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物质需要是人类较低层次的需要,而自我实现才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职业发展就属于满足人的自我实现需要的范畴,这种需要要求最充分地发挥人的潜力,实现个人的理想抱负和目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胜任感,表现为追求卓越,并出色地完成任务,喜欢承担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从而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二是成就感,主要表现为进行有挑战性创造性的活动,并取得圆满成功。口腔医师群体是高素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对自我实现的需要非常强烈,相对于物质需要等较低层次的需要,职业发展等自我实现方面的需要会对口腔医师产生更大、更持久的激励作用。
口腔医师的职业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由一名初出校门的年轻口腔医师成长为能独当一面的资深口腔医师,再成为某专科领域的专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数十年的培养和努力,而且越往后就越艰辛。

1.入门阶段

初出校门,又刚刚开始接触临床工作的年轻口腔医师,在这个阶段需要经过全科培训,发现和形成自己的专业兴趣,奠定初步的职业发展基础。通过全科培训年轻口腔医师,除了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全科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以外,还可以全面了解全科的总体情况,有助于为将来的专科工作打下坚实的全科口腔医学知识基础和人际关系基础。

2.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五年左右的全科培训之后,便会转入专科培训阶段。年轻口腔医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选定具体的专科,如正畸科、修复科、齿外科、儿童牙科等,这当然也要考虑口腔诊所的科室设置、人员编制需要等因素。定科以后就要对其进行本专科的系统训练,除了口腔诊所内部的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参加学术讲座进高校深造等方式,来提高专科技能。

3.专业培训阶段

现代口腔医学分科日趋精细,即便各个专科所包含的知识也是种类繁多,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而每个口腔医师的精力是有限的。面对患者越来越高的质量要求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口腔医疗服务市场,口腔医师必须有所特长、有所特色才能在学术上和口腔医疗服务市场上有一席之地。这时候专业进修、出国培训便是口腔医师渴望得到的培训机会。

4.专家守成阶段

这个阶段口腔医师基本上已功成名就,在学术上行业里都有了一定的地位或者知名度。此阶段他们对职业发展的需求期望度相对降低,但并不是没有,他们更多需要的是学术交流,追踪口腔医学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挑战自我,从而扩大知名度,达到自我实现的最高境界。口腔医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口腔医师职业发展目标本身就对他们产生了强烈的行为动机,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口腔医师有种种不满意的地方,却仍然自觉地不断进修学习的重要原因之一。口腔诊所管理者要做的工作就是强化、激发口腔医师的这种行为动机,引导他们将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与口腔诊所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帮助他们实现需求期望,从而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口腔医师的职业发展需求不仅仅是专业方面的,还有管理方面的,即双重职业生涯路径或双梯阶机制,这是为了给口腔诊所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与管理人员平等的地位、报酬和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机制。运用此机制切忌把提升口腔医师到管理层单纯看做对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一种奖励,尤其是口腔诊所骨干医生的选拔上,不能仅以专业技术水平作为晋升的唯一依据,所谓学而优则仕是片面的,不适应现代口腔诊所的发展目标。因此,还必须考虑其管理技能,必要时应对即将晋升者进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目的是促使他们尽快具有在更高一级职位上的全面知识、管理技巧和应变能力,否则就会形成优秀的技术人才无法适应管理职位要求,造成管理不善,影响人才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附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卫医发〔2007〕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机 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 核 结 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