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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解析1-1】存货的概念与分类
2017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新制度取消了“存货”科目的设置,新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等科目,用于对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1.在途物品
在途物品是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物品。
2.库存物品
库存物品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也包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查、设计成果等的成本。库存物品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原材料,指使用以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各种物资,如燃料、实验室材料、改装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
(2)低值易耗品,指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各种可重复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某些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器皿、一般用具和劳保用品等。
(3)办公用品,指单位在办公活动中使用的各种物料,如纸张、笔墨等。
(4)产成品类,指单位生产完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
3.加工物品
加工物品是指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成本,包括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查、设计成果的成本。